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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539號

聲明疑義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黃鏡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539號

被告
甲○○

上列聲明人即受判決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三日本院九十九年度簡上字第一三○號確定判決聲明疑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明疑義駁回。

理由

一、聲明意旨略以:詳如刑事聲明疑義狀(如附件)。

二、按當事人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疑義,刑事訴訟法第483 條固定有明文,惟其中所謂「對於有罪裁判之文義有疑義」,係指對於科刑判決主文之意義不甚明顯,致生執行上之疑義者而言,至對於判決之理由,則不許聲明疑義;蓋科刑判決確定後,檢察官應依判決主文而為執行,倘主文之意義明瞭,僅該主文與理由之關係間發生疑義,並不影響於刑之執行,自無請求法院予以解釋之必要,最高法院27年聲字第19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細觀本件聲明疑義之意旨,並非對於本院99年度簡上字第130號有罪確定判決之主文文義有所疑義,而係不服原確定判決之採證,及認為原審法院未調查對被告有利之情形。惟該確定判決適用法律及判決理由是否有違誤,於法尚非得藉由本件聲明疑義所得酌處,應由聲明人另行依再審或非常上訴等法律途徑尋求救濟。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明人不查逕予提起本件聲明疑義於法顯有不合,其聲明疑義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鏡芳

書記官 劉玉梅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539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疑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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