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56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562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98年度壢交簡字第572 號判決漏未論被告以累犯而聲請更定其刑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核:本院98年度壢交簡字第572 號判決主文欄雖漏未記載「累犯」二字,然在事實欄、理由欄、斷論法條欄均已敘述被告為累犯之事實及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加重其刑,是主文欄之上開漏載僅屬文字之疏漏,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主旨,自應僅為判決更正之問題,並非未經論以累犯,或未依法加重之問題。綜此,本件情形與刑法第48條所稱「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之情形尚屬有間,本件聲請尚難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