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60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608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字第1548號、99年度執聲字第22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前於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先後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卷附上開判決書各1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為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1條第5 款、第53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1 │ 2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 有期徒刑3月 │ ├───────┼─────────┼─────────┤ │犯 罪 日 期│98年9月29日為警採 │98年9月29日18時30 │ │ │尿96小時前某不詳時│分為警採尿之時回溯│ │ │地 │96小時內 │ │ │ │ │ ├───────┼─────────┼─────────┤ │年 度 及 案 號│桃園地檢98年度毒偵│桃園地檢98年度毒偵│ │ │字第5327號 │字第5326號 │ │ │ │ │ │ │ │ │ ├───┬───┼─────────┼─────────┤ │ │ 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最 後├───┼─────────┼─────────┤ │ │ 案號 │97年度桃簡字第3701│97年度桃簡字第3700│ │ │ │號 │號 │ │ │ │ │ │ │ ├───┼─────────┼─────────┤ │事實審│ 判決 │ 98年12月25日 │ 98年12月24日 │ │ │ 日期 │ │ │ ├───┼───┼─────────┼─────────┤ │ │ 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確 定├───┼─────────┼─────────┤ │ │ 案號 │97年度桃簡字第3701│97年度桃簡字第3700│ │ │ │號 │號 │ │ ├───┼─────────┼─────────┤ │判 決│ 確定 │ 99年1月30日 │ 99年2月01日 │ │ │ 日期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