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65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654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本院分別判處罪刑,本院尚就如附表編號2至編號6所示之罪兼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業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主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洵無不合,故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