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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684號

聲請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28 日

法官溫祖明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684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9年度聲沒字第5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參貳公克,因鑑驗使用零點零壹公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淨重零點壹伍公克,因鑑驗使用零點零壹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淨重零點肆肆公克,因鑑驗使用零點零壹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毛重零點貳柒公克,因鑑驗使用零點零壹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毛重零點參伍公克,因鑑驗使用零點零壹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分別於民國98年2 月10日為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下稱中壢分局)查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淨重0.32公克,因鑑驗使用0.01公克);98年2 月16日為中壢分局查獲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淨重0.15公克,因鑑驗使用0.01公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淨重0.44公克,因鑑驗使用0.01公克);98年5 月7 日為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毛重0.27公克,因鑑驗使用0.01公克);98年6 月18日為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查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毛重0.35公克,因鑑驗使用0.01公克)。被告上開施用毒品犯行,經送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後,由聲請人於99年7 月17日以99年度戒毒偵字第101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爰依刑法第40條後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並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則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指述,業已提出相關卷證,經本院核閱無誤,且於98年2 月10日扣案之海洛因1 包,淨重0.32公克,因鑑驗使用0.01公克,經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98年2 月24日UL/2009/20271 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認定無訛;於98年2 月16日扣案之海洛因1 包,淨重0.15公克,因鑑驗使用0.01公克,經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98年3 月9日UL/2 009/20578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認定無訛、甲基安非他命1 包,淨重0.44公克,因鑑驗使用0.01公克,經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98年3 月9 日UL/2 009/20579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認定無訛;於98年5 月7 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毛重0.27公克,因鑑驗使用0.01公克,經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98年5 月22日UL/2009/50287 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認定無訛;於98年6 月18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35公克,因鑑驗使用0.01公克,經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98年7 月2 日UL/2009/60624 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認定無訛,則該扣案之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及同條項第2 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送驗耗損部分既已滅失,當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溫祖明

書記官 邱仲騏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684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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