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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909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汪曉君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909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顏龍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99年度執聲字第2403號),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22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顏隆璋」應更正為「顏龍璋」。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而刑事裁定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者,依舉重明輕之法理,亦應依照前述說明辦理。

二、茲查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顏龍璋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述說明,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汪曉君

書記官 楊晴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3909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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