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09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097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9年度執聲字第25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附表等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 年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應認檢察官上開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3 │
├───────┼─────────┼─────────┼─────────┤
│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8月 │
├───────┼─────────┼─────────┼─────────┤
│ 犯罪日期 │ 99年3月12日 │99年3月12日 │ 99年5月10日 │
│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桃園地檢99年度毒偵│桃園地檢99年度毒偵│桃園地檢99年度毒偵│
│關年度及案號 │字第1318號 │字第1318號 │字第2504號 │
├──┬────┼─────────┼─────────┼─────────┤
│ │ 法 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最 ├────┼─────────┼─────────┼─────────┤
│ 後 │ 案號 │99年度審訴字第835 │99年度審訴字第835 │99年度審訴字第1532│
│ 事 │ │號 │號 │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 99年6月30日 │ 99年6月30日 │ 99年8月27日 │
├──┼────┼─────────┼─────────┼─────────┤
│ │ 法 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確 ├────┼─────────┼─────────┼─────────┤
│ 定 │ 案號 │99年度審訴字第835 │99年度審訴字第835 │99年度審訴字第1532│
│ 判 │ │號 │號 │號 │
│ 決 ├────┼─────────┼─────────┼─────────┤
│ │確定日期│ 99年6月30日 │ 99年6月30日 │ 99年8月27日 │
├──┴────┼─────────┴─────────┼─────────┤
│ 備 註 │ 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邱仲騏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