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13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137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555號、98年執字第1489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所處如附表所列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妨害自由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甲○○因犯妨害自由等案件,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此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依前述意旨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