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15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153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侯峯正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99年度執聲字第2512號),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26日所為刑事裁定之原本及於99年10月28日所為刑事裁定之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被告之姓名「侯峰正」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侯峯正」。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又更正裁定,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不過將裁判中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之錯誤,加以更正,使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亦有最高法院79年臺聲字第349 號判例可參。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內當事人欄與主文欄關於被告之姓名「侯峰正」之記載,係屬誤繕,均應予更正為「侯峯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