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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153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石蕙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153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侯峯正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99年度執聲字第2512號),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26日所為刑事裁定之原本及於99年10月28日所為刑事裁定之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被告之姓名「侯峰正」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侯峯正」。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又更正裁定,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不過將裁判中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之錯誤,加以更正,使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亦有最高法院79年臺聲字第349 號判例可參。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內當事人欄與主文欄關於被告之姓名「侯峰正」之記載,係屬誤繕,均應予更正為「侯峯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石蕙慈

書記官 羅婉榕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153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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