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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740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黃鏡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740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珠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珠菁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受刑人陳珠菁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院經審核聲請人檢附之本院97年度審訴字第1525號刑事判決、98年度審訴字第4944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陳珠菁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及查閱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無訛後,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說明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鏡芳

書記官 劉玉梅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740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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