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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871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俞力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871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魏行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魏行之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5所示之罪、如附表編號6至編號9所示之罪,主刑部分各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叁月、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查受刑人魏行之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前經本院分別判處罪刑,尚就如附表編號2與編號3所示之罪、如附表編號4與編號5所示之罪、如附表編號8與編號9所示之罪各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9月,業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5所示之罪、如附表編號6至編號9所示之罪各定主刑部分所應執行之刑,除誤植如附表編號1所示犯罪日期「98年6月5日」應更正為「自98年6月4日晚間10時許起至98年6月5日凌晨0時許止間某時為警採尿前26小時內某時」、誤植如附表編號3所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應更正為「有期徒刑8月,減為有期徒刑4月」、誤植如附表編號7所示犯罪日期「99年5月1日」應更正為「99年5月1日為警採尿前96小時內某時(不包括為警查獲至採尿期間)」、誤植如附表編號9所示犯罪日期「99年5月27日」應更正為「99年5月27日為警採尿前26小時內某時(不包括為警查獲至採尿期間)」外,本院審核洵無不合,故予准許。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俞力華

書記官 資念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871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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