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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876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黃翊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876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曾照淦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9年度執聲字第29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照淦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照淦所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未遂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竊盜未遂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 99年度聲字第4876號│├───────┬───────────┬───────────┤│編 號│ 壹 │ 貳 │├───────┼───────────┼───────────┤│罪 名│施用第一級毒品 │竊盜未遂 │├───────┼───────────┼───────────┤│宣 告 刑│有期徒刑壹年 │有期徒刑叁月 │├───────┼───────────┼───────────┤│所 犯 法 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刑法第320 條第3項、第1││ │第1項 │項 │├───────┼───────────┼───────────┤│犯 罪 日 期│99年1 月29日為警採尿回│99年5月17日 ││ │溯26小時內某刻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年度及案號 │99年度毒偵字第963號 │99年度速偵字第158號 │├──┬────┼───────────┼───────────┤│ 最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 事 │案 號│99年度審訴字第727號 │99年度壢簡字第1197號 ││ 實 ├────┼───────────┼───────────┤│ 審 │判決日期│99年6月11日 │99年6月29日 │├──┼────┼───────────┼───────────┤│ 確 │法 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定 ├────┼───────────┼───────────┤│ 判 │案 號│99年度審訴字第727號 │99年度壢簡字第1197號 ││ 決 ├────┼───────────┼───────────┤│ │確定日期│99年7月12日 │99年7月26日 │├──┴────┼───────────┴───────────┤│備 註│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翊哲

書記官 蔡紫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876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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