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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007號

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楊麗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007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戴世良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25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戴世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戴世良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合計執行有期徒刑2 年7 月確定,於民國97年12月23日入監服刑。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12月9 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戴世良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於99年1 月31日以99年度聲字第140 號裁定就其所犯竊盜等案件定其應執行刑為分別有期徒刑1 年10月、9 月確定(96年度壢簡字第876 號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2160號加重竊盜、偽造文書、詐欺及竊盜4 罪、98年度審易緝字第2 號施用第二級毒品罪、97年度訴字第661 號妨害自由罪部分,合併定應執行刑為1 年10月;98年度審易字第905 號施用第二級毒品罪、98年度壢簡字第1363號詐欺部分,合併定應執行刑為9 月);受刑人並於97年12月23日入監服刑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又上開聲請意旨亦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司99年12月9 日法矯字第0999051883號函暨所附臺灣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無誤,另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0 年5 月22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56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0年3 月27日,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麗文

書記官 柯凱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007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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