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02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027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梅雅慧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26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梅雅慧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梅雅慧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5 月、7 月,於民國98年7 月10日送監執行,現在於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12月9 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其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梅雅慧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⑴以97年訴緝字第121 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 月(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7 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又15日,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3 月,減為有期徒刑1 月又15日)確定;⑵以97年度審訴緝字第71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2 月(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共2 罪,各處有期徒刑6 月,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共2 罪,各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⑶以98年度審訴字第2387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上開⑵案減刑後,與⑴案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5 月確定,並與⑶案接續執行,於98年7 月10日入監執行,現在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99年12月9 日以法矯司字第0990907877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原為100 年5 月30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42日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0 年4 月18日,亦有臺灣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件在卷可按。本院(本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被告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