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7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162號

更定累犯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張詠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162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周國祥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於判決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聲請更定其刑(原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3009號),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所為之刑事裁定原本及99年12月31日所為之刑事裁定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一、第六行及理由欄三、第十行關於「應執行拘役75日確定」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應執行拘役70日確定」。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又更正裁定,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不過將裁判中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顯然之錯誤,加以更正,使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亦有最高法院79年臺聲字第349 號判例可參。又刑事裁定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者,依舉重明輕之法理,亦應依照前揭解釋意旨辦理。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內理由欄一、第6 行及理由欄三、第10行關於「應執行拘役75日確定」之記載,均係屬誤繕,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故依上開規定,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五法庭 法 官 張詠惠

書記官 陳亭竹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162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更定累犯之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