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47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47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民國99年2 月26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聲請人年籍欄「民國58年3 月12日生」應更正為「民國52年3月12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次按刑事裁定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者,依舉重明輕之法理,亦應依照前揭解釋意旨辦理。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欄內有如本件裁定主文所示之誤載,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法 官 毛松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