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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52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黃鏡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52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99年度聲字第552 號刑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所載受刑人別有誤,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所載受刑人之年籍「26歲(民國72年7 月13日生)」,均應更正為受刑人之年籍「26歲(民國72年7月31 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裁定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本件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受刑人甲○○之年籍資料記載「民國72年7 月13日生」,茲發現有誤,於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聲請人之聲請,應更正為「民國72年7 月31 日生」,以昭鄭重。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黃鏡芳

書記官 陳孟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52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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