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5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52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99年度聲字第552 號刑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所載受刑人別有誤,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所載受刑人之年籍「26歲(民國72年7 月13日生)」,均應更正為受刑人之年籍「26歲(民國72年7月31 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裁定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本件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受刑人甲○○之年籍資料記載「民國72年7 月13日生」,茲發現有誤,於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聲請人之聲請,應更正為「民國72年7 月31 日生」,以昭鄭重。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