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5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0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90號聲 請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9年度聲沒字第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STUSSY」商標之上衣捌件,均沒收。 理 由 一、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犯商標法第81條、第82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83條亦有明文。另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乙○○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9年1 月27日以98年度偵字第25824 號、99年度偵字第287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1 份附卷可稽,又本件扣案之仿冒STUSSY牌上衣8 件,均為被告二人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二人供承在卷,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甲○○、乙○○共同基於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於98年6 月間起,由被告乙○○自大陸地區進口仿冒美商史塔西公司註冊在案之「STUSSY」商標服飾,並與被告甲○○於雅虎奇摩網站超級商城架設「超凡國度」網頁,共同在桃園縣桃園市○○街105 號經營「超凡諾亞企業有限公司」,以販賣前開仿冒商標商品服飾,嗣於98年10月14日下午4 時20分許,為警持搜索票至上址查獲,並當場扣得上開仿冒「STUSSY」商標之上衣8 件,該案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9年1 月27日以98年度偵字第25824 號、99年度偵字第287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此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1 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2 份存卷為憑。至扣案上開仿冒商標上衣8 件,經送請唐朝智慧財產有限公司授權鑑定人為鑑定,確認扣案之上衣8 件為仿冒品等情,有鑑定報告書、鑑別委任狀、委任狀、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等件附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確係因違反商標法第82條規定而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予沒收之物。是依據首揭說明,本件聲請經核與法要無不合,自應由本院依法將上開仿冒「STUSSY」商標之上衣8 件,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59 條之1 ,刑法第235 條第3 項,商標法第83條,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峻宏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