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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916號

定應執行之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江春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916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56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影本各1 份附卷可稽,且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 項、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3 條之3 ,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江春瑩

書記官 羅婉榕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號  │一                │二                │
├────┼─────────┼─────────┤
│罪  名  │竊盜              │竊盜              │
│        │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
│        │                  │                  │
├────┼─────────┼─────────┤
│犯罪日期│97年12月24日      │97年12月1日       │
├────┼─────────┼─────────┤
│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年度案號│察署98年度偵字第13│察署98年度偵字第11│
│        │02號              │325號             │
│        │                  │                  │
├─┬──┼─────────┼─────────┤
│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後├──┼─────────┼─────────┤
│事│案號│98年度壢簡字第824 │99年度審簡字第1號 │
│實│    │號                │                  │
│審├──┼─────────┼─────────┤
│  │判決│98年7 月31日      │99年1月15日       │
│  │日期│                  │                  │
├─┼──┼─────────┼─────────┤
│確│法院│同上              │同上              │
│定├──┼─────────┼─────────┤
│判│案號│同上              │同上              │
│決├──┼─────────┼─────────┤
│  │確定│98年9 月10日      │99年2月8日        │
│  │日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916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之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