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91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918號
- 聲請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前經本院分別判處罪刑,業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主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除誤植如附表編號1所示犯罪日期「97年6月25日間」應更正為「97年7月24日」、如附表編號2所示犯罪日期「97年12月19日間」應更正為「98年2月12日」外,本院審核洵無不合,故予准許。另就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有關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部分,既無宣告多數罰金刑致生須定其應執行之刑必要,從而遵循原判決宣告之罰金刑併同執行便可,無庸再贅宣告,附此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