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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減字第46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許雅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減字第46號

聲請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

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聲減字第42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減刑如附表編號1 所載,與附表編號2 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叁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就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1 、2 所示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聲請人所為上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並就附表編號1 之罪於減得之刑後,與附表編號2 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刑。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條第1 項、第10條第2 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許雅婷

書記官 吳玉蘭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
│    罪名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7年2月            │
│              │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                          │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
│              │項                        │                          │
├───────┼─────────────┼─────────────┤
│  犯罪日期    │95年8 月6 日為警採尿時回溯│92年5 月20日某時(聲請書附│
│              │96小時內某時              │表誤贅載91年11月中旬至91年│
│              │                          │12月13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
│關年度及案號  │度毒偵字第4207號          │度偵字第9328號            │
├──┬────┼─────────────┼─────────────┤
│  最│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  後├────┼─────────────┼─────────────┤
│  事│案  號  │95年度壢簡字第1966號      │93年度上訴字第3674號      │
│  實├────┼─────────────┼─────────────┤
│  審│判決日期│95年10月31日              │97年6月26日               │
├──┼────┼─────────────┼─────────────┤
│  確│法  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
│  定├────┼─────────────┼─────────────┤
│  判│案  號  │95年度壢簡字第1966號      │99年度台上字第3965號      │
│  決├────┼─────────────┼─────────────┤
│    │確定日期│95年12月13日              │99年6月24日               │
├──┴────┼─────────────┼─────────────┤
│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           │不符合減刑要件            │
│十六年罪犯減刑│                          │                          │
│條例          │                          │                          │
├───────┼─────────────┼─────────────┤
│減刑刑期、褫奪│有期徒刑1月又15日         │不予減刑                  │
│公權期間或罰金│                          │                          │
│額            │                          │                          │
├───────┼─────────────┴─────────────┤
│附          註│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減字第46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