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自緝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5 月 2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自緝字第2號 自 訴 人 陳麗卿即傑勝工程行 上列自訴人因被告偽造文書案件,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 理 由 一、按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1項前段、第2項及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自訴人自訴被告甲○○偽造文書案件,前雖經委任何一芃律師為代理人,惟嗣何一芃律師具狀陳報已解除委任,此有民國99年5月13日刑事解除委任狀在卷可稽,是自 訴程序與法定要件顯有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規定,命自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委任律師為自 訴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進行本件訴訟,逾期不委任,即依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1 日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榮澤 法 官 吳宗航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楊晴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