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31 日
- 法官鄭吉雄、毛松廷、蔡羽玄
- 被告王嘉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235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嘉為 諶碧蓮 許嘉珊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邱清銜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3232號、98年度偵字第10102 號、98年度偵字第1016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 至29所示之印章,均沒收,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2至44所示之印章,均沒收,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 至10、12、13、15、20至23、32至35、37、38、40、41、49、57至59、78至88所示之偽造公文書、私文書上之如附表六編號1 至10、12、13、15、20至23、32至35、37、38、40、41、49、57至59、78至88所示之偽造私印文,均沒收,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2 、4 至8 、附表二編號1 至19所示之偽造公文書、私文書上之如附表一編號1 、2 、4 至8 、附表二編號1 至19所示偽造私印文,均沒收,卷附如附表七編號1 至24所示之偽造私印文,均沒收,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1所示之印章、如附表六編號1 至16、27、28、30至43、55至60、64至66、68至70、73、75至88所示之物,均沒收;又行使偽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叁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至29所示之公印及印章,均沒收,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2至44所示之印章,均沒收,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 至10、12、13、15、20至23、32至35、37、38、40、41、49、56至59、78至88所示之偽造公文書、私文書上之如附表六編號1 至10、12、13、15、20至23、32至35、37、38、40、41、49、56至59、78至88所示之偽造公印文、私印文,均沒收,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2 、4 至8 、附表二編號1 至19所示之偽造公文書、私文書上之如附表一編號1 、2 、4 至8 、附表二編號1 至19所示偽造公印文、私印文,均沒收,卷附如附表七編號1 至24所示之偽造公印文、私印文,均沒收,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1所示之印章、如附表六編號1 至16、27、28、30至43、55至60、64至66、68至70、73、75至88所示之物,均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至29所示之公印及印章,均沒收,未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2至44所示之印章,均沒收,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 至10、12、13、15、20至23、32至35、37、38、40、41、49、56至59、78至88所示之偽造公文書、私文書上之如附表六編號1 至10、12、13、15、20至23、32至35、37、38、40、41、49、56至59、78至88所示之偽造公印文、私印文,均沒收,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2 、4 至8 、附表二編號1 至19所示之偽造公文書、私文書上之如附表一編號1 、2 、4 至8 、附表二編號1 至19所示偽造公印文、私印文,均沒收,卷附如附表七編號1 至24所示之偽造公印文、私印文,均沒收,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1所示之印章、如附表六編號1 至16、27、28、30至43、55至60、64至66、68至70、73、75至88所示之物,均沒收。諶碧蓮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許嘉珊無罪。 事 實 一、王嘉為於民國95年底因投資失利造成金錢短缺,竟對外謊稱成立虛構之「觀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觀石公司)、「峻超國際公司」、「聚祥國際公司」,並於96年年中起,接續利用在臺中市之某不知情之刻印行人員偽造如附表三編號1 、2 、4 至29、42至44所示之印章、公印、利用在臺中市○○街夜市附近之某不知情之刻印行人員偽造如附表三編號3 所示之印章,並經附表三編號30至41所示印章名義人之同意而取得附表三編號30至41所示之印章,再分別將前開印章、公印蓋印於附表一編號1 、2 、4 至8 、附表二編號1 至19、附表六編號1 至10、12、13、15、20至23、32至35、37、38、40、41、49、56至59、78至88所示之文書上,而偽造如如附表一編號1 、2 、4 至8 、附表二編號1 至19、附表六編號1 至10、12、13、15、20至23、32至35、37、38、40、41、49、56至59、78至88所示之偽造公印文、私印文,進而偽造如附表一編號1 、2 、4 至8 、附表二編號1 至19、附表六編號1 至10、12、13、15、20至23 、32 至35、37、38、40、41、49、56至59、78至88所示之私文書、公文書,另再於不詳時、地接續偽造如附表一編號3、 附表六編號11、14、16、24、25、27、30、55、70、75、76所示之私文書後,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於96年5 月30日底之某日,王嘉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單一犯意,在其位於臺北市○○區○○路1 段1007巷12號住處內,對其母諶碧蓮之友人李聰賢及舒韻梅佯稱:投資中油標案,每一標案期間為3 個月至6 個月,可獲利約30%,而押標金必須現金,標案未到期前之資金無法動用,其手上之資金均是向金主支借,每月必須支付1. 5%至3 %之利息,而因押標金無法動用,加以每月有利息負擔,導致資金周轉困難,希望李聰賢及舒韻梅能投資中油標案等語,王嘉為並於附表四所示之期間,接續交付李聰賢、舒韻梅附表一編號1 至8 、附表六編號20至25所示之偽造私文書而行使之,致李聰賢、舒韻梅陷於錯誤,另諶碧蓮可預見將自己之金融帳戶提供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從事財產犯罪,仍基於縱有人以其金融帳戶實施詐欺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故意,於96年5 月30日前之某時,在臺灣地區某不詳處所,將其所開立之永豐銀行南臺中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系爭永豐銀行帳戶)提供予王嘉為使用。王嘉為遂指示李聰賢及舒韻梅陸續於附表四所示之日期、方式,陸續匯款如附表四所示之金額至系爭永豐銀行帳戶內,諶碧蓮因而幫助王嘉為詐騙得逞,並足以生損害於中油公司、觀石公司、日信會計師事務所、李博文、紀榮偉及張銘政。 ㈡於96年底,王嘉為透過不知情之許嘉珊認識楊鄧今華,為彌補其日益擴大之資金缺口,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另基於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之單一犯意,為取信於楊鄧今華,乃先於96年12月1 日向不知情之某陳姓屋主租用臺中市○○○街62號2 樓房屋,並向楊鄧今華佯稱該房屋係觀石公司之會議場所及招待欲投資人之處所。再於97年9 月間某日,透過許嘉珊引介楊鄧今華至上揭招待所,王嘉為即向楊鄧今華佯稱:其有拿到中油公司好的標案,中油臺中港營業所標案原為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額度提高到6,100 萬元,有1,000 萬元是中油主管暗股,所以觀石公司只要準備5,100 萬元就可以投資,現在資金還短缺3,000 萬元,最保守的獲利有40%至45%,希望楊鄧今華能投資中油標案等語,王嘉為並於附表五所示之期間,接續交付楊鄧今華附表二1 至19所示之偽造私文書、公文書而行使之,致楊鄧今華陷於錯誤,而陸續於附表五所示之日期、方式,接續匯款如附表五所示之金額至如附表五所示之王嘉為所開立之帳戶及不知情之許嘉珊、張詠志、蔡宜靜所開立之帳戶內,因而詐騙得逞,足以生損害於經濟部商業司、中油公司、觀石公司、觀時股份有限公司、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李博文、紀榮偉、張玉華、林榜義、劉致源、江中博、卓慶和、林文章、張富添、陳雅琦等人,及經濟部商業司公文書之正確性及公信力。 三、嗣楊鄧今華察覺有異,乃報警處理,員警據報後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所核發之搜索票前往觀石公司上址招待所搜索,始悉上情,並扣得如附表三編號1 至41所示之印章及附表六編號1 至88所示之物。 四、案經楊鄧今華訴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暨李聰賢、舒韻梅訴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方面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證人即告訴人楊鄧今華、舒韻梅,證人許庭瑜於檢察官偵查中經具結後所為之陳述,查無顯不可信之情況,被告亦未指出並證明上開證人之證言有何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規定,上開證人於檢察官訊問時經具結後所為之證述,當具證據能力。 二、再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而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上開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及第159 條之5 分別定有明文。查證人即告訴人楊鄧今華、李聰賢、舒韻梅,證人、證人許庭瑜、吳餘郎、李洋金於警詢中所為之陳述,雖均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陳述,然經本院於審判程序提示予被告並告以要旨,均經被告等表示無意見,且未聲明異議,又本院審酌上開證人警詢筆錄之記載,並無不正取供之情事,且證人於警詢時並無具結之可能,故就該等審判外言詞陳述作成時之情況,應認為適當,依前揭法條意旨,得援為本案證據。 貳、事實認定方面 一、被告王嘉為部分 ㈠事實欄一、㈠所示部分: 訊據被告王嘉為就事實欄一、㈠所示之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林聰賢於警詢時證稱:伊與舒韻梅夫妻二人加入觀石公司要出資8,000 萬元,但伊之前已投資6,400 萬元左右,其中有盈餘增資加在一起是8,000 萬元。伊是從96年5 月30日起開始匯款,共計匯了12筆等語(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3232號偵查卷宗卷一第82頁背面至第83頁);證人即告訴人舒韻梅於警詢時證稱:伊看過合作契約書、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三類標案付款明細、台灣中油資金持分書及台灣中油標案標金額度書。偽造之合作契約書是王嘉為拿給伊看的,王嘉為叫伊等投資入股,所以給伊等看。伊和李聰賢實際上共投資5,750 萬元整。96年6 月,伊和伊先生即李聰賢借給王嘉為1,500 萬元,並投資觀石公司1,000 萬元,王嘉為本來說96年年底要還1,500 萬元,結果96年年底王嘉為暫時無法還錢,要伊等將1,500 萬元投資入股,因此96年年底伊等又投資1,500 萬元。97年8 月王嘉為跟伊等說,公司有很多高利借款,會影響公司收益,因此伊先生分別於97年8 月25日匯1,500 萬元整、97年8 月27日匯1,000 萬元整、97年9 月12日匯400 萬元整、97年9 月18日匯350 萬元投資。所以實際上伊和李聰賢投資5,750 萬元。96年6 月伊和李聰賢各投資500 萬元,都是匯款的,有匯款單等語(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3232號偵查卷宗卷一第101 頁背面至第102 頁背面),其於偵訊時證稱:伊有投資500 萬元在觀石公司,96年5 月間,王嘉為跟伊等說有投資中油的標案,利潤不錯,有拿一些文件給伊等看,伊等是在王嘉為住處喝茶時碰到王嘉為,王嘉為主動提到中油的投資案,講一年大概有2 到3 成的利潤。伊有要求王嘉為給伊看公司執照,但王嘉為一直拖,王嘉為說有登記,王嘉為另外有說觀石取得中油的標案,有簽保密條款,不得對外洩露等語(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3232號偵查卷宗卷一第217 頁至第218 頁背面)相符。另參以證人許庭瑜於警詢時證稱:扣案偽造之合作契約書、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三類標案付款明細、台灣中油資金持分書、台灣中油資金書、台灣中油標案收款意向書、台灣中油資金額度書、台灣中油標案標金額度書、台灣中油標金支款意向書等都是王嘉為的,扣案中油關防及印章也是王嘉為的。伊都跟老闆王嘉為出去跟投資人談投標中油標案的事,伊及王嘉為不曾到中油部門參與投標案,警方在桃園縣桃園市○○路121 號7 樓查扣伊與老闆所攜帶之物品,有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都是王嘉為偽造的等語(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3232號偵查卷宗卷一第120 頁)綦詳,其另於偵訊時證稱:王嘉為是伊老闆。伊在公司幫王嘉為處理雜務。就伊所知,觀石公司沒有向中油公司投標工程或者相關標案,王嘉為說楊鄧今華是要來投資公司的,楊鄧今華有去過公司的招待所,在臺中市○○○ 街 62號2 棲,那裡平常沒有人,那裡的鑰匙伊和老闆都有一副。台灣中油資金持分書、台灣中油標案標金收款意向書、台灣中油資金書、台灣中油資金額度書、台灣中油標金支款意向書伊都有看過,王嘉為都放在車上,王嘉為會拿給股東及準備要投資的人看等語(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3232號偵查卷宗卷一第208 頁至第209 頁)屬實;證人即中油公司員工李洋金證述:警方提示中油公司文件資料有合作契約書、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三類標案付款明細、台灣中油資金持分書、台灣中油資金書、台灣中油標案標金收款意向書、台灣中油資金額度書、台灣中油標案額度書、台灣中油標金支款意向書等都是偽造的,編號證1 文件上抬頭不一樣、公司關防不一樣、每頁最下端沒有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字樣、(立約人)代表人名字有誤、沒有專案經理人之職稱。編號證2 三類標案付款明細表:沒有此表。編號證3 提貨單:格式完全不同、本公司並無嘉義營業所此單位。編號證4 提貨簽收單:格式完全不同、油品行銷部並無主任林榜義此人。編號證5 台灣中油資金持分書:沒有此表。號證6 經濟部統計處資料轉錄申請表:本公司無此表。編號證7 台灣中油資金書:沒有此表。編號證8 台灣中油標案標金收款意向書:沒有此表。編號證9 台灣中油資金持分書:沒有此表。編號證10台灣中油資金額度書:沒有此表。編號證11台灣中油標案標金額度書:沒有此表。編號證12台灣中油標金支款意向書:沒有此表。中油公司有捷利卡(等同儲值卡),捷利卡係對外公開銷售任何人皆可購買。與港務局有中央政府共同採購合約。油券不分票價由97 年3月1 日起已全面停售。二類標案為何伊不知道。中油公司沒有與觀石公司負責人王嘉為有簽訂任何投資契約。伊不認識觀石公司負責人王嘉為等語(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0160 號偵查卷宗卷二第24頁至第25頁背面)明確。另有經濟部98年2 月23日經授商字第09801031950 號函、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98年1 月21日銷政字第09800125500 號函、被告諶碧蓮系爭永豐銀行帳戶歷史申請書暨存摺存款歷史往來明細查詢資料各1 份在卷可佐(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0160 號偵查卷宗卷二第119 頁至第121 頁、第168 頁至第194 頁)並有如附表二編號1 至8 所示之偽造私文書影本、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合作金庫銀行草屯分行綜合存款存摺(戶名:李清松,帳號323510號、戶名:簡金梅,帳號:900258號)封面及內頁影本、第一銀行草屯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戶名:李聰賢,帳號:000-00-000000 號)封面及內頁影本、華南商業銀行草屯分行綜合存款存摺(戶名:簡金梅,帳號:000-00-000000-0 號)封面及內頁影本、合作金庫銀行草屯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戶名:李聰賢,帳號:353431、900151號)封面及內頁影本、永豐銀行綜合存款存摺(戶名:李清松,帳號:000-00-000000-0 號)封面及內頁影本、華南商業銀行草屯分行活期存款存摺(戶名:大欣家具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 號)封面及內頁影本(各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他字第1027號偵查卷宗第9 頁至第29頁、第31頁至第34頁)附卷可參。此外,亦有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 至41所示之印章、附表六編號1 至4 、6 、8 至16、27、28、30至43、55、57至60、64至66、68至70、73、75至79、82至88所示之物可資佐證,足認被告王嘉為上揭具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被告王嘉為如事實欄一、㈠所示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㈡事實欄一、㈡所示部分: 訊據被告王嘉為就事實欄一、㈡所示之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等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楊鄧今華於警詢時證稱:97年9 月間,許嘉珊帶伊到王嘉為所開設之觀石公司看該公司97年財報及投資中油公司所有標案資料,王嘉為跟伊說觀石公司有拿到中油好的標案,中油臺中港營業所標案原為1,200 萬元,額度提高到6,100 萬元,有1,000 萬元是中油主管暗股,所以觀石公司只要準備5,100 萬元就可以,現在資金還差3,000 萬元,看伊是否有意願投資,最保守投資獲利有40%至45%利潤,看完資料,第二天許嘉珊的女兒打電話給伊,叫伊先匯投資款給觀石公司,伊就匯2,000 萬元到王嘉為兆豐商銀南臺中分行帳戶,王嘉為說會開立台灣中油持分書給伊,作為投資憑證。事後伊想到未跟觀石公司簽立投資合約書,王嘉為跟伊說會找中油公司特定律師來擬定,並跟伊約到臺中中油公司指定律師事務所簽約,惟拖了一段時間,伊再催王嘉為簽約,王嘉為就跟伊說合約書內容由伊等共同擬定,在97年10月29日由觀石公司負責人王嘉為到許嘉珊桃園縣平鎮市○○路121 號7 樓住處與伊簽定一份入股協議書(投資一股,2,000 萬元),後來又因觀石公司要開股東會,股東有伊及王嘉為、諶碧蓮及王啟歲夫妻、李聰賢及舒韻梅夫妻等六人在場,開會地點在臺中市○區○○路68號5 樓之8 ,當時王嘉為在會議上有提到公司向中油公司投標之千元油券已經得標,得標價是842 元,談到利潤分配及營運方式(詳如財務分析暨預算書),由高雄一位簡叔叔投資50%,觀石公司投資50%,額度總共投資1 億8,000 萬元,周轉金3,700 萬元由簡叔叔準備,公司只要負責銷售中油公司千元油券,利潤由公司與簡叔叔各占一半,因要籌湊資金,要伊再投資2,000 萬元,伊又陸續匯款到許嘉珊之安泰銀行帳戶及王嘉為之兆豐銀行帳戶,在97年12月4 日,由王嘉為與伊簽定一份入股協議書(投資二股4,000 萬元),於97年12月中旬,在許嘉珊友人臺中住處開股東會,主要係針對98年財務分析暨預算書進行說明、中油千元油券領券處所及公司銷售設立地點要設在桃園中壢,當時王嘉為又說公司資金又欠缺2,000 萬元,要大家想辦法,這2,000 萬是王嘉為跟中油公司及經濟部公關費花掉的,經過王嘉為的努力原本千元油券5 年約改為10年,伊再向伊姐夫及外甥調借1,600萬 元給觀石公司,當時匯600 萬元到王嘉為兆豐銀行帳戶。王嘉為有說要將600 萬元匯到中央銀行國庫局經濟部301 專戶帳號:00000000000 ,當時王嘉為有傳真1 張匯到中央銀行國庫局經濟部301 專戶帳號:00000000000 之匯款單,匯款金額684 萬元(其中600 萬元為王嘉為向伊借的款項),匯款銀行係兆豐銀行南臺北分行,上面蓋章行員為陳雅琦,經伊外甥媳林素玲向兆豐銀行南臺北分行查證並沒有陳雅琦這位行員,且查證中央銀行國庫局經濟部301 專戶帳號:00000000000 ,並沒有這一筆684 萬元匯款,伊才知受騙,因而報案等語(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0160 號偵查卷宗卷一第169 頁背面至第171 頁背面);其於偵訊時證稱:一開始伊是和許嘉珊接觸,後來許嘉珊介紹王嘉為給伊認識,說有中油的8,000 萬標案,缺少2000萬的資金,從97年10月開始陸續匯款給王嘉為,這是投資款,97年1 月時許嘉珊有替王嘉為借450 萬,伊說伊沒借過別人錢,許嘉珊及王嘉為有先傳真中油的支票及合約書給伊,後來並沒有拿這些資料給伊,只有開450 萬的支票給伊,是說李老大是中油的油品行銷事業處的主管,合約上都有李老大的章,王嘉為每次都說阿秋是李老大派來的,李老大是李博文。王嘉為有拿標案書給伊看,說98年1 月中旬時可以分紅利。伊投入4,000 萬之後,王嘉為又說資金不夠,而且說再不找資金,油券投資案將無法順利進行,所以伊又找伊姐夫吳餘郎投資1,000 萬,後來王嘉為給伊哥哥的兒子很多資料,希望其等投資,伊哥哥的兒子們說要一段時間才能籌到錢,後來許嘉珊又打電話來需要600 萬,王嘉為那時有給伊一個經濟部的帳號,伊就叫哥哥的媳婦匯錢到這個帳戶,但後來王嘉為突然打電話跟伊說要先匯到觀時的帳戶,王嘉為再匯到經濟部的帳戶,伊跟王嘉為說你要傳真匯款單給我,後來伊發現匯款單是假的,伊另外有請伊哥哥的媳婦跟銀行查證,銀行說有匯600 萬出去,但不是匯到經濟部的帳戶,是匯到博業公司,伊就叫伊哥哥的媳婦去經濟部查證,發現是假的等語(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3232號偵查卷宗卷二第52頁至第53頁)相符。並經證人吳餘郎於警詢時證述:伊小姨子楊鄧今華在97年10月間投資王嘉為所稱之中油標案,而後楊鄧今華告訴伊有一個投資案不錯,再介紹許嘉珊與伊認識,許嘉珊即拿出一些有關中油標案的資料,並告知伊投資1,000 萬每月約可獲利15萬元,之後,第二天許嘉珊就約伊在中壢第一商業銀行外見面,到銀行後許嘉珊就提供王嘉為的帳戶及許嘉珊的帳戶給伊,伊便在97年12月17日匯款的,匯款單是許嘉珊寫的。匯進王嘉為的帳戶內700 萬元,許嘉珊的帳戶內300 萬元等語(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0160 號偵查卷宗卷一第194 頁背面至第195 頁)明確;此外,另有證人許庭瑜、李洋金之證述明確如上,並有前述卷附經濟部98年2 月23日經授商字第09801031950 號函、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98年1 月21日銷政字第09800125500 號函在卷可佐,另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南臺中分行98年2 月19日(98)南宗字第020 號函附被告王嘉為上開兆豐銀行南臺中分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表及基本資料、證人許嘉珊上開安泰商業銀行中壢分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資金往來明細表各1 份附卷可參(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0160 號偵查卷宗卷二第122 頁背面至第167 頁)。另有如附表二編號1 至19之偽造私文書及公文書影本(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3232號偵查卷宗卷二第13頁至第30頁、第60頁至第62頁、第92頁至第130 頁、卷一第38頁背面)在卷可按,復有如附表五所示告訴人楊鄧今華所匯款項之匯款通知書、匯款回條聯及匯款申請書(匯款人證明聯)等附卷可佐(各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3232號偵查卷宗卷二第31頁至第43頁),亦有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 至41所示之印章、附表六編號1 至16、27、28、30至43、55至60、64至66、68至70、73、75至88所示之物可資佐證。足認被告王嘉為具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事證明確,被告王嘉為如事實欄一、㈡所示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被告諶碧連部分 ㈠訊據被告諶碧蓮就事實欄一、㈠所示幫助詐欺事實坦承不諱復有上述證人即告訴人李聰賢、舒韻梅之證述及上開被告諶碧蓮系爭永豐銀行帳戶歷史申請書暨存摺存款歷史往來明細查詢資料、第一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合作金庫銀行草屯分行綜合存款存摺(戶名:李清松,帳號323510號、戶名:簡金梅,帳號:900258號)封面及內頁影本、第一銀行草屯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戶名:李聰賢,帳號:000-00-000000 號)封面及內頁影本、華南商業銀行草屯分行綜合存款存摺(戶名:簡金梅,帳號:000-00-000000-0 號)封面及內頁影本、合作金庫銀行草屯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戶名:李聰賢,帳號:353431、900151號)封面及內頁影本、永豐銀行綜合存款存摺(戶名:李清松,帳號:000-00-000000-0 號)封面及內頁影本、華南商業銀行草屯分行活期存款存摺(戶名:大欣家具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 號)封面及內頁影本各1 份在卷可稽,堪認被告諶碧蓮前開具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洵值採信。 ㈡再按金融存款帳戶,事關存戶個人財產權益之保障,且金融帳戶為個人理財之工具,申請開設金融帳戶並無任何特殊之限制,一般民眾皆可以存入最低開戶金額之方式申請開戶,一個人可以在不同之金融機構申請多數之存款帳戶使用,並無何困難,此乃眾所週知之事實。且依一般人之社會生活經驗,若見他人不使用自己名義之帳戶,反而借用他人金融機構帳戶供己使用,衡情當能預見該蒐集金融帳戶者,係將所蒐集之帳戶用於從事財產犯罪之轉帳工具。被告諶碧蓮已為智識健全之成年人,對於被告王嘉為向其取用上開永豐銀行帳戶,將持以作為詐欺取財犯罪之不法使用,應有所預見,竟任意將上開永豐銀行帳戶交付予被告王嘉為,其對於被告王嘉為果真用以作為詐欺取財之轉帳工具,顯然亦不違背被告諶碧蓮之本意。又本件雖查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諶碧蓮與被告王嘉為有何共同實施詐欺犯行之手段施用或犯意聯絡,惟被告諶碧蓮對於金融帳戶交付他人使用,可能遭持以從事詐欺取財犯罪之用,有所預見,且果真被利用作為詐欺取財之轉帳帳戶,又不違背被告諶碧蓮之本意,足認被告諶碧蓮有以提供帳戶予他人,幫助他人犯詐欺取財罪之不確定故意甚明。 ㈢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諶碧蓮如事實欄一、㈠所示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叁、論罪科刑方面 一、㈠按刑法上偽造文書罪,係著重於保護公共信用之法益,即使該偽造文書所載名義製作人實無其人,而社會上一般人仍有誤信其為真正文書之危險,仍難阻卻犯罪之成立(最高法院54年台上字第1404號判例意旨參照)。另按刑法所謂公印,係指公署或公務員職務上所使用之印信而言;所謂公印或公印文,係專指表示公署或公務員資格之印信而言,即俗稱大印與小官印及其印文(最高法院22年上字第1904號判例意旨參照)。又公印之形式凡符合印信條例規定之要件而製頒,無論為印、關防、職章、圖記,如足以表示其為公務主體之同一性者,均屬之(最高法院89年台上字第3155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偽造之「經濟部商業司」印章,有使人誤信係代表公務機關之印信,自屬公印。如附表二編號18、附表六編號7 、56所示之偽造之文書,均已明確記載機關名稱「經濟部商業司」或「經濟部」及文書目的等內容,均堪認有使人誤信其為真正之危險,自均屬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公文書。又如附表三編號15、17至29、42至44所示印章名義人之人名或行號、公司名,縱實無其人及該行號、公司,被告王嘉為以之為名義製作人而偽造如附表一編號1 、2 、4 至6 、附表二編號1 至19、附表六編號3 、5 至8 、10、12、13、15、20至23、32、37、38、40、41、49、57至59、78至88所示之文書,社會上一般人仍有誤信其為真正文書之危險,仍難阻卻偽造文書之成立。 ㈡是核被告王嘉為如事實欄一、㈠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核其如事實欄一、㈡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6 條、第211 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及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 ㈢被告王嘉為偽造印章、公印章、印文、公印文為偽造私文書、偽造公文書之階段行為,不另論罪。又其偽造私文書、偽造公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㈣被告王嘉為利用不知情如事實欄一所示之某刻印行人員刻印、利用不知情之許嘉珊、張詠志、蔡宜靜提供上開帳戶,做為被害人楊鄧今華匯入款項之用,屬間接正犯。 ㈤被告王嘉為如事實欄一、㈠所示,係基於同一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犯意下所為之接續行為,如事實欄一、㈡所示,係基於同一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犯意下所為之接續行為,且均係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間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參照),故均應以接續犯論以一罪。 ㈥被告王嘉為如事實欄一、㈠所示,以一行為分別詐欺被害人李聰賢、舒韻梅之財物,為同種想像競合,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處斷。又其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詐欺取財罪二罪,侵害數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被告王嘉為如事實欄一、㈡所示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詐欺取財罪三罪,侵害數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論處。 ㈦被告王嘉為所犯上開如事實欄一、㈠、㈡所示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分論併罰。 二、㈠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75年度台上字第1509號、84年度台上字第5998號、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如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且係出於幫助之意思提供助力,即屬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被告諶碧蓮雖提供系爭永豐銀行帳戶予被告王嘉為使用,使被告王嘉為得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向被害人施用詐術,致使被害人李聰賢、舒韻梅陷於錯誤而匯款至被告諶碧蓮所提供之系爭永豐銀行帳戶內,以遂行詐欺取財之犯行,然被告諶碧蓮單純提供系爭永豐銀行帳戶供人使用之行為,並不等同於向被害人李聰賢、舒韻梅施以欺罔之詐術行為,此外,復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諶碧蓮有參與詐欺取財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是被告諶碧蓮提供系爭永豐銀行帳戶供人使用之行為,係對於被告王嘉為遂行詐欺取財之犯行資以助力。故核被告諶碧蓮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第30條第1 項前段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 ㈡被告諶碧蓮交付被告王嘉為系爭永豐銀行帳戶使用之一幫助行為,幫助被告王嘉為分別詐騙被害人李聰賢、舒韻梅之財物,為同種想像競合,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處斷。 ㈢又被告諶碧蓮所犯幫助詐欺取財罪部分,衡諸其犯罪情節,並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三、茲審酌被告王嘉為正值青年,不思循正當途徑工作以換取金錢,竟以上述方式詐騙被害人李聰賢、舒韻梅及楊鄧今華之財物,被害人李聰賢、舒韻梅及楊鄧今華已蒙受如附表四、五所示之鉅額損失,除致被害人李聰賢、舒韻梅及楊鄧今華財產受到嚴重侵害外,復嚴重危害交易秩序、社會治安,並損及國家機關之公信力及影響公務運作之順利,被告諶碧蓮可預見被告王嘉為使用其帳戶為不法用途,卻仍將帳戶提供予其使用,助長他人犯罪,造成被害人李聰賢、舒韻梅受金錢損失,被告王嘉為、諶碧蓮犯罪所生之危害程度甚鉅,惟念其等犯後均坦承犯行,已見悔意,並斟酌被告王嘉為迄今並未賠償被害人李聰賢、舒韻梅及楊鄧今華之損害、被告諶碧蓮迄今並未賠償被害人李聰賢、舒韻梅之損害,暨斟酌其等犯罪手段、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爰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被告諶碧蓮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就被告王嘉為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以資懲儆。 四、沒收: ㈠按刑罰法令關於沒收之規定,有採職權沒收主義與義務沒收主義。職權沒收,指法院就屬於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仍得本於職權為斟酌沒收與否之宣告,例如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第3 項前段等屬之。義務沒收,又可分為絕對義務沒收與相對義務沒收二者。前者指凡法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者屬之,法院就此等之物,無審酌餘地,除已證明滅失外,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或有無查扣,均應沒收之,如刑法第219 條規定者是(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5605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扣案被告王嘉為偽造如附表三編號1 、2 所示之「經濟部商業司」公印,應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於其如事實欄一、㈡所示犯行宣告沒收。扣案被告王嘉為偽造如附表三編號3 至29所示之印章,應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於其如事實欄一、㈠、㈡所示犯行宣告沒收。 ㈢又被告王嘉為偽造如附表三編號42至44所示之印章,雖未扣案,惟尚無證據證明業已滅失,應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於其如事實欄一、㈠、㈡所示犯行宣告沒收。 ㈣扣案被告王嘉為偽造如附表六編號1 至10、12、13、15、20至23、32至35、37、38、40、41、49、57至59、78至88所示之偽造公文書、私文書正本上之偽造私印文,均應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於其如事實欄一、㈠、㈡所示犯行宣告沒收。扣案被告王嘉為偽造如附表六編號5 、7 、56、80所示之偽造公文書、私文書正本上之偽造「經濟部商業司」公印文,應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於其如事實欄一、㈡所示犯行宣告沒收。 ㈤又未扣案被告王嘉為偽造如附表一編號1 、2 、4 至8 、附表二編號1 至19所示之偽造公文書、私文書正本上之偽造私印文,並無證據證明業已滅失,應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於其如事實欄一、㈠、㈡所示犯行宣告沒收。未扣案被告王嘉為偽造如附表二編號18所示之偽造公文書正本上之偽造「經濟部商業司」公印文,並無證據證明業已滅失,應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於其如事實欄一、㈡所示犯行宣告沒收。 ㈥卷附被告王嘉為所偽造如附表七編號1 至24所示之偽造私印文,亦均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於其如事實欄一、㈠、㈡所示犯行宣告沒收。又卷附被告王嘉為偽造如附表七編號11 、13 所示之偽造「經濟部商業司」公印文,亦均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於其如事實欄一、㈡所示犯行宣告沒收之。 ㈦扣案如附表三編號41所示之印章、附表六編號1 至16、27、28、30至43、55至60、64至66、68至70、73、76至88所示之物,屬被告王嘉為所有,為其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王嘉為供明在卷(見本院審理卷卷二第94頁背面至第99頁、第115 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前段規定,於其如事實欄一、㈠、㈡所示犯行宣告沒收之。扣案如附表六編號75所示之物,屬被告王嘉為所有,為本件犯罪預備之物,業據被告王嘉為供明在卷(見本院審理卷卷二第95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後段規定,於其如事實欄一、㈠、㈡所示犯行宣告沒收之。 ㈧另扣案如附表三編號30至40所示之印章,並非偽造,僅為印章名義人提供被告王嘉為所使用,並非屬被告王嘉為所有,自無從宣告沒收(附表三編號31所示之印章雖屬同案被告諶碧蓮所有,然同案被告諶碧蓮於事實欄一、㈠所示犯行係構成幫助犯,而非共同正犯,自無責任共同之問題,是無從就附表三編號31所示之印章宣告沒收,併此敘明)。又扣案如附表六編號17至19所示之物,屬告訴人李聰賢所有而非屬被告王嘉為所有,又扣案如附表六編號20至25所示偽造私文書,經被告王嘉為向被害人林聰賢行使提出而不復為被告王嘉為所有,均無從宣告沒收。又扣案如附表六編號29所示之物屬林莉齡所有、附表六編號44至52、61所示之物屬許嘉珊所有,非屬被告王嘉為所有,均無從宣告沒收。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 至8 所示之偽造私文書、附表二編號1 至17、19所示之偽造私文書、附表二編號18所示之偽造公文書,分經被告王嘉為向被害人林聰賢、舒韻梅、楊鄧今華行使提出而不復為被告王嘉為所有,亦無從宣告沒收。 ㈨至扣案如附表六編號26、53、54、62、63、67、71、72、74所示之物,均與本案無關,亦均非屬違禁物,爰不為沒收之諭知。 ㈩又如事實欄一、㈠所示被告諶碧蓮提供予被告王嘉為幫助被告王嘉為為本件如事實欄一、㈠所示詐欺取財犯行之系爭永豐銀行帳戶並未扣案,恐已滅失,為免將來執行之困難,亦爰不為沒收之諭知,附此說明。 乙、無罪部分 壹、公訴意旨另以:被告許嘉珊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他人犯罪之故意,而提供如事實欄一、㈡所示之安泰銀行帳戶帳戶予被告王嘉為使用,而供被告王嘉為犯上事實欄一、㈡所示詐欺取財犯行,因認被告許嘉珊此部分涉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等語。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作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著有明文;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亦著有明文。 叁、公訴意旨認被告許嘉珊涉有前揭罪嫌,無非以證人即同案被告王嘉為之供述、證人即告訴人楊鄧今華、證人吳餘郎、許庭瑜、李洋金之證述,及卷附經濟部98年2 月23日經授商字第09801031950 號函、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98年1 月21日銷政字第09800125500 號函、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南臺中分行98年2 月19日(98)南宗字第020 號函附同案被告王嘉為上開兆豐銀行南臺中分行帳戶之交易明細表及基本資料、被告許嘉珊上開安泰商業銀行中壢分行帳戶開戶基本資料及資金往來明細表、匯款憑條、存戶存摺影本,及扣案之偽造觀石公司章程、會計帳冊、股東會議資料、中油標案等文件及公司印章等物為主要論據。訊之被告許嘉珊堅決否認有如公訴意旨所指之上揭犯行,辯稱:伊也是受害者,伊並不知道被告王嘉為從事詐騙等語。經查: 一、按刑事法上幫助犯之成立須客觀上有幫助行為,主觀上有幫助故意,即行為人知他人係實施犯罪,且認識其行為將足以就他人所實施之犯罪發生助力為要件,若其行為雖在外觀上有對他人犯罪施以助力,然其對正犯之犯罪行為並無認識,即屬欠缺幫助故意,自難論以幫助犯。又提供自己帳戶予他人之原因非一,蓄意犯罪者固然不少,因被騙而成為受害人之情形,亦所在多有,非必然出於幫助他人實施犯罪之故意,是提供帳戶之人是否成立犯罪,應依證據證明之。 二、查被告許嘉珊提供其開立之上開安泰銀行帳戶供被告王嘉為使用之事實,業已說明如上。茲本件應予審究者,厥為被告許嘉珊是否知悉被告王嘉為係實施犯罪?且是否認識其行為將足以就他人所實施之犯罪發生助力?第查: ㈠稽證人即同案被告王嘉為於警詢時證稱:被告許嘉珊對其詐欺行為並不知情,被告許嘉珊也被伊所矇騙等語(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3232號偵查卷宗卷一第13頁背面)明確;其於偵訊結證:被告許嘉珊有投資伊虛構成立之公司,實際上是伊詐騙的名目,因為公司是虛構的,所以不能去銀行開戶,故將投資款匯款至被告許嘉珊的帳戶。伊營造公司將有更大獲利的假象,須要不斷的資金,所以已經投資的人才會一直去找其他人來投資,被告許嘉珊不知道觀石公司的文件都是偽造的,許嘉珊只是單純投資,不知道觀石公司沒有取得中油標案,許嘉珊介紹楊鄧今華投資,並不知道觀石公司是空殼公司等語(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3232號偵查卷宗卷一第221 頁至第222 頁、卷二第198 頁至第200 頁)詳實,堪認被告許嘉珊辯稱其不知悉被告王嘉為對告訴人楊鄧今華施以如事實欄一、㈡所示之詐術致告訴人楊鄧今華陷於錯誤因而投資虛構之觀石公司乙節,尚非無稽。 ㈡再觀諸證人即同案被告王嘉為於本院審理時結稱:伊於95年10月1 日有與許嘉珊簽立合作銷售契約書,內容為「為配合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油票銷售專案保證金」之理由,邀集被告許嘉珊共同出資合作,在簽立合作契約之前,伊有實際上交付中國石油公司的油票給許嘉珊使用。系爭合作銷售契約,許嘉珊有依約出資900 萬元,許嘉珊不知道伊沒有把投資的金額依約提供到中油作保證金。許嘉珊前後投資金額應該超過1,300 萬元等語(見本院審理卷卷二第22頁背面至第24頁)綦詳。另參以卷附被告王嘉為與被告許嘉珊所簽立之合作銷售契約書、被告許嘉珊匯款予被告王嘉為之匯款委託書等件(見本院審理卷卷二第185 頁至第186 頁、第228 頁至第235 頁、第237 頁至第269 頁、第284 頁至第291 頁),足見被告許嘉珊確有向被告王嘉為投資,且投資金額非在少數之事實,則衡情,苟被告許嘉珊知悉或可預見被告王嘉為所稱投資名目為詐術,當無任令其畢生積蓄一去不回而投資被告王嘉為之可能,顯見被告許嘉珊應不知悉被告王嘉為對外佯稱投資中油標案係屬虛妄,被告許嘉珊不認識其提供其所開立之上開安泰銀行帳戶予被告王嘉為使用之行為,將足以就被告王嘉為所實施之詐欺取財犯罪發生助力乙節至明。 肆、按「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已於91年2 月8 日修正公布,其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意旨參照。本件公訴人所提上開證據並不足以證明所指被告許嘉珊涉犯本件幫助詐欺取財罪之犯行,且查無其他積極事證足資證明被告許嘉珊確有公訴人所指犯行。揆諸首揭說明,被告許嘉珊被訴幫助詐欺取財罪部分,自屬不能證明犯罪,即應為許嘉珊無罪之諭知。 丙、無從併辦部分: 壹、移送併辦意旨(98年度偵字第28891 號)略以:被告王嘉為於95年底因投資失利,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及行使偽造文書之犯意,成立觀石公司之空殼公司,並請被告許嘉珊提供上開安泰銀行予其使用,被告許嘉珊竟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他人犯罪之故意,提供上開帳戶予被告王嘉為。被告王嘉為復向不知情之告訴人黃江碧玉佯稱觀石公司乃經營油品買賣,為中油公司之特約廠商,並投資中油公司之標案,獲利豐厚,每月可分配紅利金等語,以借款為名邀告訴人黃江碧玉投資,復又持偽造之中油合作契約書、觀石公司會計帳冊等文件,使其陷於錯誤,而匯款如附表八所示款項至被告王嘉為指定之帳戶,足以生損害於中油公司及告訴人黃江碧玉。嗣於98年初,因觀石公司股東楊鄧今華察覺有異,始報警查獲上開情事,然被告王嘉為為安撫告訴人黃江碧玉,先於98年1 月24日開立600 萬元本票予告訴人黃江碧玉,復於98年2 月4 日,邀王啟歲(王啟歲部分,另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諶碧蓮簽署借據予告訴人黃江碧玉為擔保,王啟歲、被告諶碧蓮明知被告王嘉為因詐欺觀石公司股東資金已週轉不靈,竟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他人犯罪之故意,簽600 萬元之借據予告訴人黃江碧玉擔保之前的投資款,並持續佯稱投資中油公司仍有獲利等事,使告訴人黃江碧玉持續陷於錯誤中;嗣為安撫告訴人黃江碧玉,便由王啟歲另行簽發如附表九所示支票予告訴人黃江碧玉,惟於98年3 月25日上開票款到期時,被告王嘉為、諶碧蓮與王啟歲又佯稱資金尚未到位,並稱上開支票不能跳票,王啟歲與被告諶碧蓮並提供所經營之臺大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大興業公司)股權作為擔保,要求告訴人黃江碧玉先匯款100 萬元到王啟歲彰化銀行苑裡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彰化銀行帳戶),使告訴人黃江碧玉陷於錯誤,匯款100 萬元至彰化銀行帳戶。後告訴人黃江碧玉查知臺大興業公司早已於84年辦理解散登記,始知受騙等語。因認被告王嘉為此部分,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及同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許嘉珊、被告諶碧蓮此部分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 、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云云。 二、查前揭公訴意旨所指被告許嘉珊涉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嫌,因無法證明犯罪,應諭知無罪,已說明如上,則被告許嘉珊上開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自無從併辦。又被告王嘉為如事實欄一、㈠、㈡所示之詐欺取財、行使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被告諶碧蓮如事實欄一、㈠所示之幫助詐欺取財犯行之犯罪時間、地點及被害人與其等前開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之犯罪時間、地點及被害人均有異,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故移送併辦所指被告王嘉為、諶碧蓮犯行,與被告王嘉為、諶碧蓮經本院論罪科刑犯行無任何裁判上或實質上一罪關係,本院亦無從併辦,均應退回由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1 項,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216 條、第210 條、第211 條、第219 條、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1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郁芬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吉雄 法 官 毛松廷 法 官 蔡羽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陳玉芳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8 日附表一(被告王嘉為所偽造向告訴人李聰賢、舒韻梅行使之偽造私文書): ┌───┬──────────────────────┬───┬───┐ │編號 │物品名稱、是否扣案 │數量 │ 備註 │ ├───┼──────────────────────┼───┼───┤ │1 │97年10月15日台灣中油標案標金額度書(未扣案,│1張 │私文書│ │ │上有偽造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 │ │ │ │銷事業部」、「李博文」、「紀榮偉」之印文各1 │ │ │ │ │枚。) │ │ │ ├───┼──────────────────────┼───┼───┤ │2 │97年1 月15日台灣中油資金持分書(未扣案,上有│1張 │私文書│ │ │偽造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 │ │ │ │業部」、「李博文」、「紀榮偉」之印文各1 枚。│ │ │ │ │) │ │ │ ├───┼──────────────────────┼───┼───┤ │3 │觀石公司契約標金結構書(未扣案) │1份 │私文書│ ├───┼──────────────────────┼───┼───┤ │4 │觀石公司97年度財務報告(未扣案,上有偽造之「│1份 │私文書│ │ │會計師張銘政」、「日信會計師事務所」印文各2 │ │ │ │ │枚。) │ │ │ ├───┼──────────────────────┼───┼───┤ │5 │觀石公司損益表(未扣案,上有偽造之「會計師張│1份 │私文書│ │ │銘政」、「日信會計師事務所」印文各2 枚。) │ │ │ │ │ │ │ │ ├───┼──────────────────────┼───┼───┤ │6 │觀石公司財務分析暨預算書(上有偽造之「會計師│1份 │私文書│ │ │張銘政」、「日信會計師事務所」印文各2 枚。)│ │ │ │ │ │ │ │ ├───┼──────────────────────┼───┼───┤ │7 │觀石公司資產負債表(未扣案,上有偽造之「會計│1份 │私文書│ │ │師張銘政」、「日信會計師事務所」印文各4 枚。│ │ │ │ │) │ │ │ ├───┼──────────────────────┼───┼───┤ │8 │觀石公司股東名冊(上有偽造之「觀石國際股份有│1份 │私文書│ │ │限公司」2 枚及偽造之「張銘政」、「日信會計師│ │ │ │ │事務所」印文各3 枚。) │ │ │ └───┴──────────────────────┴───┴───┘ 附表二(被告王嘉為所偽造向告訴人楊鄧今華行使之偽造私文書、公文書): ┌──┬───────────────────────┬───┬───┐ │編號│物品名稱、是否扣案 │數量 │備註 │ ├──┼───────────────────────┼───┼───┤ │1 │96年2 月5 日專案編號CZ0000000000號合作契約書(│1份 │私文書│ │ │未扣案,上有偽造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印文│ │ │ │ │2 枚、偽造之「觀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印文6 枚、│ │ │ │ │偽造之「油品行銷事業部」印文5 枚、偽造之「李博│ │ │ │ │文」印文1 枚、偽造之「紀榮偉」印文1 枚。) │ │ │ ├──┼───────────────────────┼───┼───┤ │2 │97年2 月5 日標案編號:RTS-A104台臺灣中油標金支│1張 │私文書│ │ │款意向書(未扣案,上有偽造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 │ │ │ │公司」印文1 枚、偽造之「油品行銷事業部」印文1 │ │ │ │ │枚、偽造之「李博文」印文1 枚、偽造之「紀榮偉」│ │ │ │ │印文1 枚。) │ │ │ ├──┼───────────────────────┼───┼───┤ │3 │支款明細(未扣案,上有偽造之「主任林榜義」、偽│1份 │私文書│ │ │造之「油品標案」、偽造之「A 類標單放行授權」印│ │ │ │ │文各1 枚)及支票號碼CM0000000 號,發票日97年3 │ │ │ │ │月15日、面額新臺幣471 萬8000元之支票1 張之背書│ │ │ │ │(未扣案,上有偽造之「油品行銷事業部」印文1 枚│ │ │ │ │。) │ │ │ ├──┼───────────────────────┼───┼───┤ │4 │97年9 月22日專案編號CZ000000000 號合作契約書(│1份 │私文書│ │ │未扣案,上有偽造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印文│ │ │ │ │1 枚、偽造之「觀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印文5 枚、│ │ │ │ │偽造之「油品行銷事業部」印文4 枚、偽造之「江中│ │ │ │ │博」印文1 枚、偽造之「劉致源」印文1 枚。) │ │ │ ├──┼───────────────────────┼───┼───┤ │5 │97年12月3 日經濟部標案完稅證明(未扣案,上有偽│1份 │私文書│ │ │造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印文1 枚、偽造之「│ │ │ │ │油品行銷部」印文1 枚、偽造之「油品行銷事業部」│ │ │ │ │印文5 枚、偽造之「主任張玉華」印文1 枚、偽造之│ │ │ │ │「A 類標單放行授權」印文5 枚。) │ │ │ ├──┼───────────────────────┼───┼───┤ │6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三類標案付款│1張 │私文書│ │ │明細(未扣案,上有偽造之「觀時股份有限公司」印│ │ │ │ │文1 枚、偽造之「油品行銷事業部」印文1 枚、偽造│ │ │ │ │之「油品行銷財務部」印文1 枚、偽造之「江中博」│ │ │ │ │印文1 枚。) │ │ │ ├──┼───────────────────────┼───┼───┤ │7 │97年10月15日台灣中油標案標金額度書(未扣案,上│1張 │私文書│ │ │有偽造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印文1 枚、偽造│ │ │ │ │之「油品行銷事業部」印文1 枚、偽造之「李博文」│ │ │ │ │印文1 枚、偽造之「紀榮偉」印文1 枚。) │ │ │ ├──┼───────────────────────┼───┼───┤ │8 │97年5 月5 日標案編號:RAS-A204台灣中油標金支款│1張 │私文書│ │ │意向書(未扣案,上有偽造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 │ │ │ │司」印文1 枚、偽造之「油品行銷事業部」印文1枚 │ │ │ │ │、偽造之「李博文」印文1 枚、偽造之「紀榮偉」印│ │ │ │ │文1 枚。) │ │ │ ├──┼───────────────────────┼───┼───┤ │9 │97年1 月14日標案編號:FIS-A02 台灣中油標金收款│1張 │私文書│ │ │意向書(未扣案,上有偽造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 │ │ │ │司」印文1 枚、偽造之「油品行銷事業部」印文1枚 │ │ │ │ │、偽造之「李博文」印文1 枚、偽造之「紀榮偉」印│ │ │ │ │文1 枚。) │ │ │ ├──┼───────────────────────┼───┼───┤ │10 │97年10月1 日標案編號:OCP-001 台灣中油標金收款│1張 │私文書│ │ │意向書(未扣案,上有偽造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 │ │ │ │司」印文1 枚、偽造之「油品行銷事業部」印文1枚 │ │ │ │ │、偽造之「李博文」印文1 枚、偽造之「紀榮偉」印│ │ │ │ │文1 枚。) │ │ │ ├──┼───────────────────────┼───┼───┤ │11 │96年11月6 日台灣中油資金額度書(未扣案,上有偽│1張 │私文書│ │ │造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印文1 枚、偽造之「│ │ │ │ │油品行銷事業部」印文1 枚、偽造之「李博文」印文│ │ │ │ │1 枚、偽造之「紀榮偉」印文1 枚。) │ │ │ ├──┼───────────────────────┼───┼───┤ │12 │97年3 月5 日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1張 │私文書│ │ │提貨單(未扣案,上有偽造之「觀時股份有限公司」│ │ │ │ │印文1 枚、偽造之「油品行銷事業部」印文1 枚、偽│ │ │ │ │造之「嘉義營業所」印文1 枚、偽造之「卓慶和」印│ │ │ │ │文1 枚。) │ │ │ ├──┼───────────────────────┼───┼───┤ │13 │97年3 月7 日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1張 │私文書│ │ │提貨單(未扣案,上有偽造之「觀時股份有限公司」│ │ │ │ │印文1 枚、偽造之「油品行銷事業部」印文1 枚、偽│ │ │ │ │造之「嘉義營業所」印文1 枚、偽造之「卓慶和」印│ │ │ │ │文1 枚。) │ │ │ ├──┼───────────────────────┼───┼───┤ │14 │97年3 月8 日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1張 │私文書│ │ │提貨單(未扣案,上有偽造之「觀時股份有限公司」│ │ │ │ │印文1 枚、偽造之「油品行銷事業部」印文1 枚、偽│ │ │ │ │造之「高雄營業所」印文1 枚、偽造之「林文章」印│ │ │ │ │文1 枚。) │ │ │ ├──┼───────────────────────┼───┼───┤ │15 │97年3 月12日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1張 │私文書│ │ │提貨單(未扣案,上有偽造之「觀時股份有限公司」│ │ │ │ │印文1 枚、偽造之「油品行銷事業部」印文1 枚、偽│ │ │ │ │造之「高雄營業所」印文1 枚、偽造之「紀榮偉」印│ │ │ │ │文1 枚。) │ │ │ ├──┼───────────────────────┼───┼───┤ │16 │97年3 月19日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1張 │私文書│ │ │提貨單(未扣案,上有偽造之「觀時股份有限公司」│ │ │ │ │印文1 枚、偽造之「油品行銷事業部」印文1 枚、偽│ │ │ │ │造之「嘉義營業所」印文1 枚、偽造之「卓慶和」印│ │ │ │ │文1 枚。) │ │ │ ├──┼───────────────────────┼───┼───┤ │17 │97年3 月26日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1張 │私文書│ │ │提貨單(未扣案,上有偽造之「觀時股份有限公司」│ │ │ │ │印文1 枚、偽造之「油品行銷事業部」印文1 枚、偽│ │ │ │ │造之「嘉義營業所」印文1 枚、偽造之「卓慶和」印│ │ │ │ │文1 枚。) │ │ │ ├──┼───────────────────────┼───┼───┤ │18 │97年10月1 日經濟部統計處資料轉錄申請表(未扣案│1張 │公文書│ │ │,上有偽造之「經濟部商業司」公印文1 枚、偽造之│ │ │ │ │「林文章」印文1 枚、偽造之「張富添」印文1 枚。│ │ │ │ │) │ │ │ ├──┼───────────────────────┼───┼───┤ │19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解款銀行:中央│1張 │私文書│ │ │銀行國庫局,收款人帳號:00000000000 號,收款人│ │ │ │ │姓名:經濟部301 專戶,未扣案,上有偽之「兆豐國│ │ │ │ │際商業銀行南台北分行陳雅琦」印文1 枚。) │ │ │ └──┴───────────────────────┴───┴───┘ 附表三(扣案之印章及未扣案被告王嘉為偽造之印章): ┌───┬──────────────────────┬───┐ │編號 │物品名稱、是否扣案 │數量 │ ├───┼──────────────────────┼───┤ │1 │扣案偽造之「經濟部商業司」印章(大) │1只 │ ├───┼──────────────────────┼───┤ │2 │扣案偽造之「經濟部商業司」印章(小) │1只 │ ├───┼──────────────────────┼───┤ │3 │扣案偽造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印章 │1只 │ ├───┼──────────────────────┼───┤ │4 │扣案偽造之「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印章 │1只 │ ├───┼──────────────────────┼───┤ │5 │扣案偽造之「油品行銷財務部」印章 │1只 │ ├───┼──────────────────────┼───┤ │6 │扣案偽造之「油品行銷事業部」印章 │1只 │ ├───┼──────────────────────┼───┤ │7 │扣案偽造之「油品行銷部」印章 │1只 │ ├───┼──────────────────────┼───┤ │8 │扣案偽造之「高雄營業所」印章 │1只 │ ├───┼──────────────────────┼───┤ │9 │扣案偽造之「彰化營業所」印章 │1只 │ ├───┼──────────────────────┼───┤ │10 │扣案偽造之「嘉義營業所」印章 │1只 │ ├───┼──────────────────────┼───┤ │11 │扣案偽造之「臺南營業所」印章 │1只 │ ├───┼──────────────────────┼───┤ │12 │扣案偽造之「A類標單放行授權」印章 │1只 │ ├───┼──────────────────────┼───┤ │13 │扣案偽造之「油品標案」印章 │1只 │ ├───┼──────────────────────┼───┤ │14 │扣案偽造之「主任」印章 │1只 │ ├───┼──────────────────────┼───┤ │15 │扣案偽造之「日信會計師事務所」印章 │1只 │ ├───┼──────────────────────┼───┤ │16 │扣案偽造之「會計師」印章 │1只 │ ├───┼──────────────────────┼───┤ │17 │扣案偽造之「紀榮偉」印章 │1只 │ ├───┼──────────────────────┼───┤ │18 │扣案偽造之「李博文」印章 │1只 │ ├───┼──────────────────────┼───┤ │19 │扣案偽造之「張銘政」印章 │1只 │ ├───┼──────────────────────┼───┤ │20 │扣案偽造之「簡永泰」印章 │1只 │ ├───┼──────────────────────┼───┤ │21 │扣案偽造之「卓慶和」印章 │1只 │ ├───┼──────────────────────┼───┤ │22 │扣案偽造之「江中博」印章 │1只 │ ├───┼──────────────────────┼───┤ │23 │扣案偽造之「張富添」印章 │1只 │ ├───┼──────────────────────┼───┤ │24 │扣案偽造之「林文章」印章 │1只 │ ├───┼──────────────────────┼───┤ │25 │扣案偽造之「劉致源」印章 │1只 │ ├───┼──────────────────────┼───┤ │26 │扣案偽造之「張玉華」印章 │1只 │ ├───┼──────────────────────┼───┤ │27 │扣案偽造之「林榜義」印章 │1只 │ ├───┼──────────────────────┼───┤ │28 │扣案偽造之「彭榮進」印章 │1只 │ ├───┼──────────────────────┼───┤ │29 │扣案偽造之「潘文炎」印章 │1只 │ ├───┼──────────────────────┼───┤ │30 │扣案「許嘉珊」印章 │1只 │ ├───┼──────────────────────┼───┤ │31 │扣案「諶碧蓮」印章 │2只 │ ├───┼──────────────────────┼───┤ │32 │扣案「李聰賢」印章 │2只 │ ├───┼──────────────────────┼───┤ │33 │扣案「羅敏榕」印章 │1只 │ ├───┼──────────────────────┼───┤ │34 │扣案「林麗涓」印章 │1只 │ ├───┼──────────────────────┼───┤ │35 │扣案「涂晏婷」印章 │1只 │ ├───┼──────────────────────┼───┤ │36 │扣案「陳秀玲」印章 │1只 │ ├───┼──────────────────────┼───┤ │37 │扣案「王嘉禾」印章 │1只 │ ├───┼──────────────────────┼───┤ │38 │扣案「郭翠花」印章 │1只 │ ├───┼──────────────────────┼───┤ │39 │扣案「徐佩馨」印章 │1只 │ ├───┼──────────────────────┼───┤ │40 │扣案「陳淑芬」印章 │1只 │ ├───┼──────────────────────┼───┤ │41 │扣案「王嘉為」印章 │1只 │ ├───┼──────────────────────┼───┤ │42 │未扣案偽造之「觀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印章 │1只 │ ├───┼──────────────────────┼───┤ │43 │未扣案偽造之「觀時股份有限公司」、「聚祥國際│各1只 │ │ │股份有限公司」印章 │ │ ├───┼──────────────────────┼───┤ │44 │未扣案偽造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南台北分行陳雅│1只 │ │ │琦」印章 │ │ └───┴──────────────────────┴───┘ 附表四(告訴人李聰賢、舒韻梅遭騙之款項及匯款明細): ┌──┬─────┬────┬───────┬───────────┐ │編號│匯款人 │日期 │金額(新臺幣)│收款人及帳戶 │ ├──┼─────┼────┼───────┼───────────┤ │1 │舒韻梅 │96.5.30 │250萬元 │諶碧蓮:永豐銀行帳戶 │ ├──┼─────┼────┼───────┼───────────┤ │2 │舒韻梅 │96.5.30 │250萬元 │諶碧蓮:永豐銀行帳戶 │ ├──┼─────┼────┼───────┼───────────┤ │3 │李清松 │96.5.30 │200萬元 │諶碧蓮:永豐銀行帳戶 │ ├──┼─────┼────┼───────┼───────────┤ │4 │簡金梅 │96.5.31 │549萬元 │諶碧蓮:永豐銀行帳戶 │ ├──┼─────┼────┼───────┼───────────┤ │5 │李聰賢 │96.5.31 │500萬元 │諶碧蓮:永豐銀行帳戶 │ ├──┼─────┼────┼───────┼───────────┤ │6 │李清松 │96.5.31 │251萬元 │諶碧蓮:永豐銀行帳戶 │ ├──┼─────┼────┼───────┼───────────┤ │7 │李聰賢 │96.9.12 │124萬元 │諶碧蓮:永豐銀行帳戶 │ ├──┼─────┼────┼───────┼───────────┤ │8 │李聰賢 │96.9.12 │76萬元 │諶碧蓮:永豐銀行帳戶 │ ├──┼─────┼────┼───────┼───────────┤ │9 │李清松 │96.9.20 │100萬元 │諶碧蓮:永豐銀行帳戶 │ ├──┼─────┼────┼───────┼───────────┤ │10 │李清松 │96.9.28 │100萬元 │諶碧蓮:永豐銀行帳戶 │ ├──┼─────┼────┼───────┼───────────┤ │11 │李聰賢 │96.12.10│100萬元 │諶碧蓮:永豐銀行帳戶 │ ├──┼─────┼────┼───────┼───────────┤ │12 │李聰賢 │97.8.25 │550萬元 │諶碧蓮:永豐銀行帳戶 │ ├──┼─────┼────┼───────┼───────────┤ │13 │李清松 │97.8.25 │750萬元 │諶碧蓮:永豐銀行帳戶 │ ├──┼─────┼────┼───────┼───────────┤ │14 │簡金梅 │97.8.25 │200萬元 │諶碧蓮:永豐銀行帳戶 │ ├──┼─────┼────┼───────┼───────────┤ │15 │李聰賢 │97.8.27 │1000萬元 │諶碧蓮:永豐銀行帳戶 │ ├──┼─────┼────┼───────┼───────────┤ │16 │李清松 │97.9.12 │400萬元 │諶碧蓮:永豐銀行帳戶 │ ├──┼─────┼────┼───────┼───────────┤ │17 │李清松 │97.9.18 │1000萬元 │諶碧蓮:永豐銀行帳戶 │ ├──┼─────┼────┼───────┼───────────┤ │18 │簡金梅 │97.9.18 │600萬元 │諶碧蓮:永豐銀行帳戶 │ ├──┼─────┼────┼───────┼───────────┤ │19 │大欣家具有│97.9.18 │300萬元 │諶碧蓮:永豐銀行帳戶 │ │ │限公司 │ │ │ │ ├──┴─────┴────┴───────┴───────────┤ │備註: │ │⑴諶碧蓮永豐銀行南臺中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⑵李清松為李聰賢之父,簡金梅維李聰賢之友人、大欣家具有限公司為李聰│ │ 賢經營之公司。 │ └─────────────────────────────────┘ 附表五(告訴人楊鄧今華遭騙之款項及匯款明細): ┌──┬──────┬────┬───────┬──────────┐ │編號│匯款人 │日期 │金額(新臺幣)│收款人及帳戶 │ ├──┼──────┼────┼───────┼──────────┤ │ 1 │喜來麗國際股│97.9.30 │380萬元 │許嘉珊:安泰銀行帳戶│ │ │份有限公司 │ │ │ │ ├──┼──────┼────┼───────┼──────────┤ │ 2 │喜來麗國際股│97.10.2 │620萬元 │王嘉為:兆豐銀行帳戶│ │ │份有限公司 │ │ │ │ ├──┼──────┼────┼───────┼──────────┤ │ 3 │喜來麗國際股│97.10.6 │100萬元 │王嘉為:兆豐銀行帳戶│ │ │份有限公司 │ │ │ │ ├──┼──────┼────┼───────┼──────────┤ │ 4 │喜來麗國際股│97.10.13│300萬元 │王嘉為:兆豐銀行帳戶│ │ │份有限公司 │ │ │ │ ├──┼──────┼────┼───────┼──────────┤ │ 5 │楊鄧今華 │97.10.17│100萬元 │王嘉為:兆豐銀行帳戶│ │ │ │ │ │ │ ├──┼──────┼────┼───────┼──────────┤ │ 6 │楊鄧今華 │97.10.17│70萬元 │王嘉為:兆豐銀行帳戶│ │ │ │ │ │ │ ├──┼──────┼────┼───────┼──────────┤ │ 7 │喜來麗國際股│97.10.20│330萬元 │王嘉為:兆豐銀行帳戶│ │ │份有限公司 │ │ │ │ ├──┼──────┼────┼───────┼──────────┤ │ 8 │喜來麗國際股│97.10.20│100萬元 │許嘉珊:安泰銀行帳戶│ │ │份有限公司 │ │ │ │ ├──┼──────┼────┼───────┼──────────┤ │ 9 │楊鄧今華 │97.10.3 │230萬元 │王嘉為:兆豐銀行帳戶│ │ │ │ │ │ │ ├──┼──────┼────┼───────┼──────────┤ │ 10 │楊鄧今華 │97.11.4 │70萬元 │王嘉為:兆豐銀行帳戶│ │ │ │ │ │ │ ├──┼──────┼────┼───────┼──────────┤ │ 11 │喜來麗國際股│97.11.4 │400萬元 │王嘉為:兆豐銀行帳戶│ │ │份有限公司 │ │ │ │ ├──┼──────┼────┼───────┼──────────┤ │ 12 │李彥中 │97.11.14│90萬元 │張詠志:兆豐銀行帳戶│ │ │ │ │ │ │ ├──┼──────┼────┼───────┼──────────┤ │ 13 │李彥中 │97.11.14│160萬元 │蔡宜靜:彰化銀行帳戶│ │ │ │ │ │ │ ├──┼──────┼────┼───────┼──────────┤ │ 14 │楊鄧今華 │97.12.1 │50萬元 │許嘉珊:安泰銀行帳戶│ │ │ │ │ │ │ ├──┼──────┼────┼───────┼──────────┤ │ 15 │楊鄧今華 │97.12.1 │200萬元 │王嘉為:兆豐銀行帳戶│ │ │ │ │ │ │ ├──┼──────┼────┼───────┼──────────┤ │ 16 │楊鄧今華 │97.12.9 │100萬元 │王嘉為:兆豐銀行帳戶│ │ │ │ │ │ │ ├──┼──────┼────┼───────┼──────────┤ │ 17 │楊卉欣 │97.12.11│10萬元 │王嘉為:兆豐銀行帳戶│ │ │ │ │ │ │ ├──┼──────┼────┼───────┼──────────┤ │ 18 │楊卉欣 │97.12.11│90萬元 │許嘉珊:安泰銀行帳戶│ │ │ │ │ │ │ ├──┼──────┼────┼───────┼──────────┤ │ 19 │吳餘郎 │97.12.17│700萬元 │王嘉為:兆豐銀行帳戶│ │ │ │ │ │ │ ├──┼──────┼────┼───────┼──────────┤ │ 20 │吳餘郎 │97.12.17│300萬元 │許嘉珊:安泰銀行帳戶│ │ │ │ │ │ │ ├──┼──────┼────┼───────┼──────────┤ │ 21 │楊鄧今華 │97.12.19│170萬元 │王嘉為:兆豐銀行帳戶│ │ │ │ │ │ │ ├──┼──────┼────┼───────┼──────────┤ │ 22 │楊鄧今華 │97.12.19│130萬元 │許嘉珊:安泰銀行帳戶│ │ │ │ │ │ │ ├──┼──────┼────┼───────┼──────────┤ │ 23 │喜來麗國際股│97.12.26│200萬元 │許嘉珊:安泰銀行帳戶│ │ │份有限公司 │ │ │ │ ├──┼──────┼────┼───────┼──────────┤ │ 24 │林素玲 │98.17. │600萬元 │王嘉為:兆豐銀行帳戶│ │ │ │ │ │ │ ├──┴──────┴────┴───────┴──────────┤ │備註: │ │⑴受款帳戶為: │ │ ①許嘉珊安泰銀行中壢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②王嘉為兆豐銀行南臺中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 │ │ ③張詠志兆豐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 │ │ ④蔡宜靜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⑵喜來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為楊鄧今華之子楊康麟所經營之公司。 │ │⑶楊卉欣為楊鄧今華之女,吳餘郎、林素玲、李彥中為楊鄧今華親友及員工│ │ 。 │ └─────────────────────────────────┘ 附表六(除扣案印章外之扣案物及其上偽造之印文及數量): ┌────┬───────┬──┬────┬──────────────────┬───┐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所有人 │扣案物上偽造之印文及數量 │備註 │ ├────┼───────┼──┼────┼──────────────────┼───┤ │1 │扣案之A 類標單│7件 │王嘉為 │偽造之「油品行銷事業部」印文36枚 │私文書│ │ │放行授權文件 │ │ │ │ │ ├────┼───────┼──┼────┼──────────────────┼───┤ │2 │扣案之油品標案│4件 │王嘉為 │偽造之「油品行銷事業部」印文18枚 │私文書│ │ │授權文件 │ │ │ │ │ ├────┼───────┼──┼────┼──────────────────┼───┤ │3 │扣案之觀石公司│1組 │王嘉為 │偽造之「日信會計師事務所」印文30 枚 │私文書│ │ │資產負債表 │ │ │偽造之「張銘政」印文30 枚 │ │ │ │ │ │ │偽造之「會計師」印文7枚 │ │ │ │ │ │ │偽造之「觀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印文16│ │ │ │ │ │ │枚 │ │ ├────┼───────┼──┼────┼──────────────────┼───┤ │4 │扣案之付款通知│1組 │王嘉為 │偽造之「油品行銷事業部」印文17枚 │私文書│ │ │書 │ │ │ │ │ ├────┼───────┼──┼────┼──────────────────┼───┤ │5 │扣案之臺灣中油│2件 │王嘉為 │偽造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印文2 │私文書│ │ │資金持分書 │ │ │枚 │ │ │ │ │ │ │偽造之「油品事業部」印文4 枚 │ │ │ │ │ │ │偽造之「經濟部商業司」公印文4 枚(小│ │ │ │ │ │ │) │ │ │ │ │ │ │偽造之「李博文」印文4 枚 │ │ │ │ │ │ │偽造之「紀榮偉」印文4 枚 │ │ │ │ │ │ │偽造之「彭榮進」印文4 枚 │ │ │ │ │ │ │偽造之「張玉華」印文4 枚 │ │ ├────┼───────┼──┼────┼──────────────────┼───┤ │6 │扣案之合作契約│3件 │王嘉為 │偽造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印文2 │私文書│ │ │書 │ │ │枚 │ │ │ │ │ │ │偽造之「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印文1 │ │ │ │ │ │ │枚 │ │ │ │ │ │ │偽造之「油品事業部」印文14枚 │ │ │ │ │ │ │偽造之「江中博」印文1枚 │ │ │ │ │ │ │偽造之「紀榮偉」印文3枚 │ │ │ │ │ │ │偽造之「李博文」印文2 枚 │ │ │ │ │ │ │偽造之「觀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印文12│ │ │ │ │ │ │枚 │ │ │ │ │ │ │偽造之「聚祥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印文5 │ │ │ │ │ │ │枚 │ │ ├────┼───────┼──┼────┼──────────────────┼───┤ │7 │扣案之經濟部標│1件 │王嘉為 │偽造之「油品行銷事業部」印文14 枚 │公文書│ │ │案完稅證明 │ │ │偽造之「經濟部商業司」公印文4 枚(小│ │ │ │ │ │ │) │ │ │ │ │ │ │偽造之「彭榮進」印文4 枚 │ │ ├────┼───────┼──┼────┼──────────────────┼───┤ │8 │扣案之入股協議│1件 │王嘉為 │偽造之「觀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印文9 │私文書│ │ │書 │ │ │枚 │ │ ├────┼───────┼──┼────┼──────────────────┼───┤ │9 │扣案之退單終止│1件 │王嘉為 │偽造之「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印文2 │私文書│ │ │通知 │ │ │枚 │ │ │ │ │ │ │偽造之「油品行銷事業部」印文3枚 │ │ ├────┼───────┼──┼────┼──────────────────┼───┤ │10 │扣案之押標紀錄│1件 │王嘉為 │偽造之「主任張玉華」印文3枚 │私文書│ │ │資料 │ │ │ │ │ ├────┼───────┼──┼────┼──────────────────┼───┤ │11 │扣案之觀石公司│1件 │王嘉為 │無 │私文書│ │ │董事會議資料 │ │ │ │ │ ├────┼───────┼──┼────┼──────────────────┼───┤ │12 │扣案之觀石公司│1件 │王嘉為 │偽造之「觀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印文1 │私文書│ │ │大股東會議資料│ │ │枚 │ │ ├────┼───────┼──┼────┼──────────────────┼───┤ │13 │扣案之觀石公司│1件 │王嘉為 │偽造之「觀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4枚 │私文書│ │ │章程 │ │ │ │ │ ├────┼───────┼──┼────┼──────────────────┼───┤ │14 │扣案之中油投標│1件 │王嘉為 │無 │私文書│ │ │決標書 │ │ │ │ │ ├────┼───────┼──┼────┼──────────────────┼───┤ │15 │扣案之中油標金│1件 │王嘉為 │偽造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印文1 │私文書│ │ │收款意向書 │ │ │枚 │ │ │ │ │ │ │偽造之「油品行銷事業部」印文1 枚 │ │ │ │ │ │ │偽造之「江中博」印文1枚 │ │ │ │ │ │ │偽造之「紀榮偉」印文1枚 │ │ ├────┼───────┼──┼────┼──────────────────┼───┤ │16 │扣案之合作銷售│1件 │王嘉為 │無 │私文書│ │ │契約書 │ │ │ │ │ ├────┼───────┼──┼────┼──────────────────┼───┤ │17 │扣案之匯款單 │10張│李聰賢 │無 │ X │ ├────┼───────┼──┼────┼──────────────────┼───┤ │18 │扣案之王嘉為本│4張 │李聰賢 │無 │ X │ │ │票 │ │ │ │ │ ├────┼───────┼──┼────┼──────────────────┼───┤ │19 │扣案之王嘉為支│2張 │李聰賢 │無 │ X │ │ │票 │ │ │ │ │ ├────┼───────┼──┼────┼──────────────────┼───┤ │20 │扣案之合資協議│1件 │李聰賢 │偽造之「日信會計師事務所」印文6枚 │私文書│ │ │書 │ │ │偽造之「會計師張銘政」印文6 枚 │ │ │ │ │ │ │偽造之「觀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印文4 │ │ │ │ │ │ │枚 │ │ │ │ │ │ │內含1、合資協議書 │ │ │ │ │ │ │ 2、觀石公司股東章程細則 │ │ │ │ │ │ │ 3、入股協議書 │ │ │ │ │ │ │ 4、觀石公司章程 │ │ │ │ │ │ │ 5、中油標案標金額度書影本 │ │ │ │ │ │ │ (上有偽造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印文1 枚、偽造之「油品行│ │ │ │ │ │ │ 銷事業部」印文1 枚、偽造之「紀│ │ │ │ │ │ │ 榮偉」印文1 枚、偽造之「李博文│ │ │ │ │ │ │ 」印文1 枚) │ │ │ │ │ │ │ 6、觀石契約標金結構書 │ │ ├────┼───────┼──┼────┼──────────────────┼───┤ │21 │扣案之觀石國際│1件 │李聰賢 │偽造之「日信會計師事務所」印文3枚 │私文書│ │ │股份有限公司股│ │ │偽造之「張銘政」印文3枚 │ │ │ │東名冊(影本)│ │ │偽造之「觀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印文1 │ │ │ │ │ │ │枚 │ │ ├────┼───────┼──┼────┼──────────────────┼───┤ │22 │扣案之臺灣中油│1件 │李聰賢 │偽造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印文1 │私文書│ │ │標案標金收款意│ │ │枚 │ │ │ │向書 │ │ │偽造之「油品行銷事業部」印文1 枚 │ │ │ │ │ │ │偽造之「李博文」印文1枚 │ │ │ │ │ │ │偽造之「紀榮偉」印文1枚 │ │ ├────┼───────┼──┼────┼──────────────────┼───┤ │23 │扣案之觀石國際│2件 │李聰賢 │偽造之「日信會計師事務所」印文20枚 │私文書│ │ │股份有限公司97│ │ │偽造之「會計師張銘政」印文20枚 │ │ │ │年度財務報告(│ │ │內含1、資產負債表 │ │ │ │影本) │ │ │ 2、財務分析暨預算表 │ │ │ │ │ │ │ 3、入股協議書 │ │ │ │ │ │ │ 4、觀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 │ │ │ │ │ 5、觀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章程 │ │ │ │ │ │ │ 細則 │ │ ├────┼───────┼──┼────┼──────────────────┼───┤ │24 │扣案之98年度財│1件 │李聰賢 │無 │私文書│ │ │務分析暨預算書│ │ │ │ │ ├────┼───────┼──┼────┼──────────────────┼───┤ │25 │扣案之97年上半│1件 │李聰賢 │無 │私文書│ │ │年- 公司資金分│ │ │ │ │ │ │類明細表 │ │ │ │ │ ├────┼───────┼──┼────┼──────────────────┼───┤ │26 │扣案之票款支付│1本 │諶碧蓮 │無 │ X │ │ │雜支簿 │ │ │ │ │ ├────┼───────┼──┼────┼──────────────────┼───┤ │27 │扣案之觀石國際│8張 │王嘉為 │無 │私文書│ │ │股份有限公司明│ │ │ │ │ │ │細表 │ │ │ │ │ ├────┼───────┼──┼────┼──────────────────┼───┤ │28 │扣案之諶碧蓮資│12張│王嘉為 │無 │ X │ │ │金明細 │ │ │ │ │ ├────┼───────┼──┼────┼──────────────────┼───┤ │29 │扣案之投資人紅│8張 │林莉齡 │無 │ X │ │ │利一覽表 │ │ │ │ │ ├────┼───────┼──┼────┼──────────────────┼───┤ │30 │扣案之97年觀石│3張 │王嘉為 │無 │私文書│ │ │公司資金明細表│ │ │ │ │ ├────┼───────┼──┼────┼──────────────────┼───┤ │31 │扣案之諶碧蓮資│8張 │王嘉為 │無 │ X │ │ │金手稿 │ │ │ │ │ ├────┼───────┼──┼────┼──────────────────┼───┤ │32 │扣案之王嘉為開│2件 │王嘉為 │偽造之「觀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印文4 │私文書│ │ │會講稿(其中1 │ │ │枚 │ │ │ │份為影本) │ │ │ │ │ ├────┼───────┼──┼────┼──────────────────┼───┤ │33 │扣案之A 類標單│2張 │王嘉為 │偽造之「A類標單放行授權」印文2枚 │私文書│ │ │放行授權(影本│ │ │ │ │ │ │) │ │ │ │ │ ├────┼───────┼──┼────┼──────────────────┼───┤ │34 │扣案之中央政府│1件 │王嘉為 │偽造之「油品行銷事業部」印文5枚 │私文書│ │ │各機關(適用機│ │ │ │ │ │ │關)採購油品供│ │ │ │ │ │ │應契約(影本)│ │ │ │ │ ├────┼───────┼──┼────┼──────────────────┼───┤ │35 │扣案之A 類標單│3張 │王嘉為 │偽造之「A類標單放行授權」印文3枚 │私文書│ │ │放行授權(影本│ │ │ │ │ │ │) │ │ │ │ │ ├────┼───────┼──┼────┼──────────────────┼───┤ │36 │扣案之2008年4 │3張 │王嘉為 │無 │ X │ │ │月現金往來明細│ │ │ │ │ ├────┼───────┼──┼────┼──────────────────┼───┤ │37 │扣案之觀石國際│2張 │王嘉為 │偽造之「日信會計師事務所」印文3枚 │私文書│ │ │公司章程 │ │ │偽造之「會計師張銘政」印文3枚 │ │ ├────┼───────┼──┼────┼──────────────────┼───┤ │38 │扣案之觀石國際│2張 │王嘉為 │偽造之「日信會計師事務所」印文2枚 │私文書│ │ │公司章程細則 │ │ │偽造之「會計師張銘政」印文2枚 │ │ ├────┼───────┼──┼────┼──────────────────┼───┤ │39 │扣案之會計記帳│3張 │王嘉為 │無 │ X │ │ │手稿 │ │ │ │ │ ├────┼───────┼──┼────┼──────────────────┼───┤ │40 │扣案之經濟部標│1張 │王嘉為 │偽造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印文1 │私文書│ │ │案完稅證明(影│ │ │枚 │ │ │ │本) │ │ │偽造之「油品行銷部」印文1 枚 │ │ │ │ │ │ │偽造之「主任張玉華」印文1 枚 │ │ ├────┼───────┼──┼────┼──────────────────┼───┤ │41 │扣案之合資協議│1張 │王嘉為 │偽造之「會計師張銘政」印文1 枚 │私文書│ │ │書 │ │ │ │ │ ├────┼───────┼──┼────┼──────────────────┼───┤ │42 │扣案之2008年6 │1張 │王嘉為 │無 │ X │ │ │至8 月分類帳付│ │ │ │ │ │ │紅利 │ │ │ │ │ ├────┼───────┼──┼────┼──────────────────┼───┤ │43 │扣案之電腦設備│1台 │王嘉為 │無 │ X │ │ │ │ │ │ │ │ ├────┼───────┼──┼────┼──────────────────┼───┤ │44 │扣案之許嘉珊資│4張 │許嘉珊 │無 │ X │ │ │金明細表 │ │ │ │ │ ├────┼───────┼──┼────┼──────────────────┼───┤ │45 │扣案之高惠珍資│9張 │許嘉珊 │無 │ X │ │ │金明細表 │ │ │ │ │ ├────┼───────┼──┼────┼──────────────────┼───┤ │46 │扣案之2008年10│1組 │許嘉珊 │無 │ X │ │ │月現金往來明細│ │ │ │ │ │ │表 │ │ │ │ │ ├────┼───────┼──┼────┼──────────────────┼───┤ │47 │扣案之筆記本 │2本 │許嘉珊 │無 │ X │ ├────┼───────┼──┼────┼──────────────────┼───┤ │48 │扣案之存摺(許│5本 │許嘉珊 │無 │ X │ │ │嘉珊) │ │ │ │ │ ├────┼───────┼──┼────┼──────────────────┼───┤ │49 │扣案之觀石國際│1件 │許嘉珊 │偽造之「日信會計師事務所」印文10枚 │私文書│ │ │股份有限公司97│ │ │偽造之「會計師張銘政」印文10枚 │ │ │ │年度財務報告(│ │ │內含1、資產負債表 │ │ │ │影本) │ │ │ 2、財務分析暨預算表 │ │ │ │ │ │ │ 3、入股協議書 │ │ │ │ │ │ │ 4、觀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 │ │ │ │ │ │ 5、觀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章 │ │ │ │ │ │ │ 細則 │ │ ├────┼───────┼──┼────┼──────────────────┼───┤ │50 │扣案之2008年上│1件 │許嘉珊 │無 │ X │ │ │半年度紅利結算│ │ │ │ │ ├────┼───────┼──┼────┼──────────────────┼───┤ │51 │扣案之付紅利相│1組 │許嘉珊 │無 │ X │ │ │關資料 │ │ │ │ │ ├────┼───────┼──┼────┼──────────────────┼───┤ │52 │扣案之匯款資料│1件 │許嘉珊 │無 │ X │ ├────┼───────┼──┼────┼──────────────────┼───┤ │53 │扣案之商店讓渡│1件 │王嘉為 │無 │ X │ │ │同意書 │ │ │ │ │ ├────┼───────┼──┼────┼──────────────────┼───┤ │54 │扣案之簡易合約│1件 │王嘉為 │無 │ X │ │ │書 │ │ │ │ │ ├────┼───────┼──┼────┼──────────────────┼───┤ │55 │扣案之空白提貨│1件 │王嘉為 │無 │私文書│ │ │單 │ │ │ │ │ ├────┼───────┼──┼────┼──────────────────┼───┤ │56 │扣案之觀石國際│1組 │王嘉為 │偽造之「經濟部商業司」公印文7 枚(大│公文書│ │ │公司、峻超國際│ │ │) │ │ │ │公司、聚祥國際│ │ │ │ │ │ │公司經濟部特許│ │ │ │ │ │ │證(影本) │ │ │ │ │ ├────┼───────┼──┼────┼──────────────────┼───┤ │57 │扣案之收款意向│2件 │王嘉為 │偽造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印文2 │私文書│ │ │持分書 │ │ │枚 │ │ │ │ │ │ │偽造之「油品行銷事業部」印文2 枚 │ │ │ │ │ │ │偽造之「李博文」印文2 枚 │ │ │ │ │ │ │偽造之「紀榮偉」印文2 枚 │ │ ├────┼───────┼──┼────┼──────────────────┼───┤ │58 │扣案之臺灣中油│4件 │王嘉為 │偽造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印文4 │私文書│ │ │標金收款意向書│ │ │枚(大) │ │ │ │ │ │ │偽造之「油品行銷事業部」印文4 枚 │ │ │ │ │ │ │偽造之「李博文」印文4枚 │ │ │ │ │ │ │偽造之「紀榮偉」印文4枚 │ │ ├────┼───────┼──┼────┼──────────────────┼───┤ │59 │扣案之偽造臺灣│16件│王嘉為 │偽造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印文16│私文書│ │ │中油標案標金收│ │ │枚 │ │ │ │款意向書 │ │ │偽造之「油品行銷事業部」印文16枚 │ │ │ │ │ │ │偽造之「李博文」印文16枚 │ │ │ │ │ │ │偽造之「紀榮偉」印文16 枚 │ │ ├────┼───────┼──┼────┼──────────────────┼───┤ │60 │扣案之兆豐銀行│1本 │王嘉為 │無 │ X │ │ │南台中分行存摺│ │ │ │ │ │ │(帳號:044102│ │ │ │ │ │ │54611號) │ │ │ │ │ ├────┼───────┼──┼────┼──────────────────┼───┤ │61 │扣案之兆豐銀行│1本 │許嘉珊 │無 │ X │ │ │中壢分行存摺(│ │ │ │ │ │ │帳號:00000000│ │ │ │ │ │ │737號) │ │ │ │ │ ├────┼───────┼──┼────┼──────────────────┼───┤ │62 │扣案之兆豐銀行│1本 │諶碧蓮 │無 │ X │ │ │台中分行存摺(│ │ │ │ │ │ │帳號:00000000│ │ │ │ │ │ │190號) │ │ │ │ │ ├────┼───────┼──┼────┼──────────────────┼───┤ │63 │扣案之匯款申請│1組 │王嘉為 │無 │ X │ │ │書 │ │ │ │ │ ├────┼───────┼──┼────┼──────────────────┼───┤ │64 │扣案之客廳抽屜│14張│王嘉為 │無 │ X │ │ │現金往來明細 │ │ │ │ │ ├────┼───────┼──┼────┼──────────────────┼───┤ │65 │扣案之費用帳 │1本 │王嘉為 │無 │ X │ ├────┼───────┼──┼────┼──────────────────┼───┤ │66 │扣案之分類帳 │1本 │王嘉為 │無 │ X │ ├────┼───────┼──┼────┼──────────────────┼───┤ │67 │扣案之銀行匯款│16張│王嘉為 │無 │ X │ │ │單 │ │ │ │ │ ├────┼───────┼──┼────┼──────────────────┼───┤ │68 │扣案之97年8 月│1張 │王嘉為 │無 │ X │ │ │25日資金匯款明│ │ │ │ │ │ │細 │ │ │ │ │ ├────┼───────┼──┼────┼──────────────────┼───┤ │69 │扣案之已換摺兆│1本 │王嘉為 │無 │ X │ │ │豐銀行南台中分│ │ │ │ │ │ │行存摺(帳號:│ │ │ │ │ │ │00000000000 號│ │ │ │ │ │ │) │ │ │ │ │ ├────┼───────┼──┼────┼──────────────────┼───┤ │70 │扣案之觀石企業│1本 │王嘉為 │無 │私文書│ │ │簽到簿 │ │ │ │ │ ├────┼───────┼──┼────┼──────────────────┼───┤ │71 │扣案之匯款單(│1組 │王嘉為 │無 │ X │ │ │送款單) │ │ │ │ │ ├────┼───────┼──┼────┼──────────────────┼───┤ │72 │扣案之匯款單 │1組 │王嘉為 │無 │ X │ ├────┼───────┼──┼────┼──────────────────┼───┤ │73 │扣案之嘉珊所需│1張 │王嘉為 │無 │ X │ │ │明細 │ │ │ │ │ ├────┼───────┼──┼────┼──────────────────┼───┤ │74 │扣案之員工薪資│2張 │王嘉為 │無 │ X │ │ │明細 │ │ │ │ │ ├────┼───────┼──┼────┼──────────────────┼───┤ │75 │扣案之臺灣中油│1組 │王嘉為 │無 │私文書│ │ │(股)公司空白│ │ │ │ │ │ │A4 紙 │ │ │ │ │ ├────┼───────┼──┼────┼──────────────────┼───┤ │76 │扣案之觀石國際│1個 │王嘉為 │無 │私文書│ │ │股份有限公司款│ │ │ │ │ │ │項申請單 │ │ │ │ │ ├────┼───────┼──┼────┼──────────────────┼───┤ │77 │扣案之護貝機 │1台 │王嘉為 │無 │ X │ ├────┼───────┼──┼────┼──────────────────┼───┤ │78 │扣案之中油三類│4件 │王嘉為 │偽造之「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印文1 │私文書│ │ │標案付款明細 │ │ │枚 │ │ │ │ │ │ │偽造之「油品行銷財政部」印文3 枚 │ │ │ │ │ │ │偽造之「油品行銷事業部」印文90枚 │ │ │ │ │ │ │偽造之「嘉義營業所」印文11枚 │ │ │ │ │ │ │偽造之「臺南營業所」印文5 枚 │ │ │ │ │ │ │偽造之「高雄營業所」印文25枚 │ │ │ │ │ │ │偽造之「油品行銷部」印文44枚 │ │ │ │ │ │ │偽造之「江中博」印文3 枚 │ │ │ │ │ │ │偽造之「林文章」印文20枚 │ │ │ │ │ │ │偽造之「卓慶和」印文11枚 │ │ │ │ │ │ │偽造之「張富添」印文5 枚 │ │ │ │ │ │ │偽造之「紀榮偉」印文29枚 │ │ │ │ │ │ │偽造之「主任林榜義」印文12枚 │ │ │ │ │ │ │偽造之「張玉華」印文5枚 │ │ │ │ │ │ │偽造之「觀時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印文44│ │ │ │ │ │ │枚 │ │ ├────┼───────┼──┼────┼──────────────────┼───┤ │79 │扣案之合作契約│3件 │王嘉為 │偽造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印文4 │私文書│ │ │書 │ │ │枚 │ │ │ │ │ │ │偽造之「油品行銷事業部」印文13 枚 │ │ │ │ │ │ │偽造之「江中博」印文2 枚 │ │ │ │ │ │ │偽造之「李博文」印文1 枚 │ │ │ │ │ │ │偽造之「紀榮偉」印文1 枚 │ │ │ │ │ │ │偽造之「劉致源」印文1 枚 │ │ │ │ │ │ │偽造之「觀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印文16│ │ │ │ │ │ │枚 │ │ ├────┼───────┼──┼────┼──────────────────┼───┤ │80 │扣案之臺灣中油│22件│王嘉為 │偽造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印文12│私文書│ │ │資金持分書 │ │ │枚 │ │ │ │ │ │ │偽造之「油品行銷事業部」印文32 枚 │ │ │ │ │ │ │偽造之「李博文」印文22 枚 │ │ │ │ │ │ │偽造之「紀榮偉」印文22 枚 │ │ │ │ │ │ │偽造之「經濟部商業司」公印文1 枚(小│ │ │ │ │ │ │) │ │ │ │ │ │ │偽造之「林文章」印文1枚 │ │ │ │ │ │ │偽造之「張富添」印文1枚 │ │ ├────┼───────┼──┼────┼──────────────────┼───┤ │81 │扣案之中油資金│1件 │王嘉為 │偽造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印文1 │私文書│ │ │書 │ │ │枚 │ │ │ │ │ │ │偽造之「油品行銷事業部」印文1枚 │ │ │ │ │ │ │偽造之「李博文」印文1枚 │ │ │ │ │ │ │偽造之「紀榮偉」印文1枚 │ │ ├────┼───────┼──┼────┼──────────────────┼───┤ │82 │扣案之油品標案│1件 │王嘉為 │偽造之「油品標案」印文4枚 │私文書│ │ │支款明細 │ │ │偽造之「A 類標單放行授權」印文4枚 │ │ │ │ │ │ │偽造之「油品行銷部」印文3枚 │ │ │ │ │ │ │偽造之「主任林榜義」4枚 │ │ ├────┼───────┼──┼────┼──────────────────┼───┤ │83 │扣案之中油標金│1件 │王嘉為 │偽造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印文1 │私文書│ │ │額度書 │ │ │枚 │ │ │ │ │ │ │偽造之「油品行銷事業部」印文1枚 │ │ │ │ │ │ │偽造之「李博文」印文1 枚 │ │ │ │ │ │ │偽造之「紀榮偉「印文1枚 │ │ ├────┼───────┼──┼────┼──────────────────┼───┤ │84 │扣案之中油資金│1件 │王嘉為 │偽造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印文1 │私文書│ │ │額度書 │ │ │枚 │ │ │ │ │ │ │偽造之「油品行銷事業部」印文1枚 │ │ │ │ │ │ │偽造之「李博文」印文1枚 │ │ │ │ │ │ │偽造之「紀榮偉」印文1枚 │ │ ├────┼───────┼──┼────┼──────────────────┼───┤ │85 │扣案之油品支款│1件 │王嘉為 │偽造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印文1 │私文書│ │ │意向書(全名:│ │ │枚 │ │ │ │臺灣中油標金支│ │ │偽造之「油品行銷事業部」印文1枚 │ │ │ │款意向書) │ │ │偽造之「李博文」印文1枚 │ │ │ │ │ │ │偽造之「紀榮偉」印文1枚 │ │ ├────┼───────┼──┼────┼──────────────────┼───┤ │86 │扣案之油品標案│1件 │王嘉為 │偽造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印文1 │私文書│ │ │標金收款意向書│ │ │枚 │ │ │ │ │ │ │偽造之「油品行銷事業部」印文1 枚 │ │ │ │ │ │ │偽造之「李博文」印文1 枚 │ │ │ │ │ │ │偽造之「紀榮偉」印文1枚 │ │ ├────┼───────┼──┼────┼──────────────────┼───┤ │87 │扣案之合資協議│1件 │王嘉為 │偽造之「觀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印文2 │私文書│ │ │書 │ │ │枚 │ │ ├────┼───────┼──┼────┼──────────────────┼───┤ │88 │扣案之觀石公司│1件 │王嘉為 │偽造之「日信會計師事務所」印文2枚 │私文書│ │ │98年財務分析暨│ │ │偽造之「會計師張政銘」印文2枚 │ │ │ │預算書 │ │ │偽造之「觀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印文5 │ │ │ │ │ │ │枚 │ │ └────┴───────┴──┴────┴──────────────────┴───┘ 附表七(卷附偽造之公印文、私印文及出處) ┌────┬──────────────┬─────────────┐ │編號 │偽造之印文內容及數量 │出處 │ │ │ │ │ ├────┼──────────────┼─────────────┤ │1 │偽造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 │ │」印文2 枚、「油品行銷事業部│度他字第1027號偵查卷宗第36│ │ │」印文2 枚、「紀榮偉」印文2 │頁至第37頁 │ │ │枚、「李博文」印文2 枚 │ │ ├────┼──────────────┼─────────────┤ │2 │偽造之「日信會計師事務所」印│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 │ │文13枚、「會計師張銘政」印文│度他字第1027號偵查卷宗第40│ │ │10枚、「張銘政」印文3 枚 │頁至第52頁 │ ├────┼──────────────┼─────────────┤ │3 │偽造之「觀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 │ │」印文2 枚 │度他字第1027號偵查卷宗第51│ │ │ │頁至第52頁 │ ├────┼──────────────┼─────────────┤ │4 │偽造之「觀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 │ │」印文7 枚「日信會計師事務所│度偵字第3232號偵查卷宗卷一│ │ │」印文2 枚、「會計師張銘政」│第15頁至第25頁 │ │ │印文2 枚 │ │ ├────┼──────────────┼─────────────┤ │5 │偽造之「觀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 │ │」印文7 枚 │度偵字第3232號偵查卷宗卷一│ │ │ │第34頁至第36頁 │ ├────┼──────────────┼─────────────┤ │6 │偽造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南台│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 │ │北分行陳雅琦」印文4 枚 │度偵字第3232號偵查卷宗卷一│ │ │ │第38頁背面、第58頁、第79頁│ │ │ │、第93頁、 │ ├────┼──────────────┼─────────────┤ │7 │偽造之「觀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 │ │」印文7 枚 │度偵字第3232號偵查卷宗卷一│ │ │ │第49頁至第54頁 │ ├────┼──────────────┼─────────────┤ │8 │偽造之「觀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 │ │」印文7 枚、「日信會計師事務│度偵字第3232號偵查卷宗卷一│ │ │所」印文2 枚、「會計師張銘政│第68頁至第73頁、第77頁至第│ │ │」印文2 枚 │78頁 │ ├────┼──────────────┼─────────────┤ │9 │偽造之「觀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 │ │」印文11枚、「日信會計師事務│度偵字第3232號偵查卷宗卷一│ │ │所」印文2 枚、「會計師張銘政│第86頁至第89頁、第91頁背面│ │ │」印文2 枚 │至第92頁 │ ├────┼──────────────┼─────────────┤ │10 │偽造之「觀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 │ │」印文7 枚、「日信會計師事務│度偵字第3232號偵查卷宗卷一│ │ │所」印文2 枚、「會計師張銘政│第106頁至第111頁、第113頁 │ │ │」印文2 枚 │ │ ├────┼──────────────┼─────────────┤ │11 │偽造之「觀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 │ │」印文11枚、「日信會計師事務│度偵字第3232號偵查卷宗卷二│ │ │所」印文19枚、「會計師張銘政│第12頁至第30頁 │ │ │」印文13枚、「張銘政」印文6 │ │ │ │枚、「油品行銷財務部」印文1 │ │ │ │枚、「油品行銷事業部」印文1 │ │ │ │枚、「觀時股份有限公司」印文│ │ │ │1枚 、「江中博」印文1 枚、「│ │ │ │林文章」印文1 枚、「張富添」│ │ │ │印文1 枚、「經濟部商業司」公│ │ │ │印文1 枚、「台灣中油股份有限│ │ │ │公司」印文1 枚、「油品行銷部│ │ │ │」印文1 枚、「主任張玉華」印│ │ │ │文1 枚 │ │ ├────┼──────────────┼─────────────┤ │12 │偽造之「觀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 │ │」印文2 枚、「日信會計師事務│度偵字第3232號偵查卷宗卷二│ │ │所」印文3 枚、「張銘政」印文│第60頁至第62頁 │ │ │3枚 │ │ ├────┼──────────────┼─────────────┤ │13 │偽造之「觀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 │ │」印文11枚、「油品行銷事業部│度偵字第3232號偵查卷宗卷二│ │ │」印文28枚、「油品行銷財務部│第92頁至第130頁 │ │ │」印文1 枚、「李博文」印文7 │ │ │ │枚、「紀榮偉」印文8 枚、「觀│ │ │ │時股份有限公司」印文7 枚、「│ │ │ │江中博」印文2 枚、「劉致遠」│ │ │ │印文1 枚、「林文章」印文2 枚│ │ │ │、「卓慶和」印文4 枚、「張富│ │ │ │添」印文1 枚、「經濟部商業司│ │ │ │」公印文1 枚、「台灣中油股份│ │ │ │有限公司」印文10枚、「油品行│ │ │ │銷部」印文1 枚、「主任林榜義│ │ │ │」印文1 枚、「主任張玉華」印│ │ │ │文1 枚、「A 類標單放行授權」│ │ │ │印文6枚、「油品標案」印文1枚│ │ │ │、「嘉義營業所」印文4 枚、「│ │ │ │高雄營業所」印文2 枚 │ │ ├────┼──────────────┼─────────────┤ │14 │偽造之「觀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 │ │」印文7 枚「日信會計師事務所│度偵字第10160號偵查卷宗卷 │ │ │」印文2 枚、「會計師張銘政」│一第14頁至第19頁、第23頁至│ │ │印文2枚 │第24頁 │ ├────┼──────────────┼─────────────┤ │15 │偽造之「觀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 │ │」印文7 枚、「日信會計師事務│度偵字第10160號偵查卷宗卷 │ │ │所」印文2 枚、「會計師張銘政│一第37頁至第39頁、第41頁背│ │ │」印文2 枚、「兆豐國際商業銀│面至第42頁 │ │ │行南台北分行陳雅琦」印文1 枚│ │ ├────┼──────────────┼─────────────┤ │16 │偽造之「觀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 │ │」印文5 枚 │度偵字第10160號偵查卷宗卷 │ │ │ │一第46頁至第50頁 │ ├────┼──────────────┼─────────────┤ │17 │偽造之「觀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 │ │」印文7 枚、「日信會計師事務│度偵字第10160號偵查卷宗卷 │ │ │所」印文2 枚、「會計師張銘政│一第64頁至第67頁、第69頁、│ │ │」印文2 枚、「兆豐國際商業銀│第73頁至第75頁 │ │ │行南台北分行陳雅琦」印文1 枚│ │ ├────┼──────────────┼─────────────┤ │18 │偽造之「觀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 │ │」印文7 枚、「兆豐國際商業銀│度偵字第10160號偵查卷宗卷 │ │ │行南台北分行陳雅琦」印文1 枚│一第88頁至第90頁、第92頁背│ │ │ │面 │ ├────┼──────────────┼─────────────┤ │19 │偽造之「觀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 │ │」印文5 枚 │度偵字第10160號偵查卷宗卷 │ │ │ │一第99頁至第103頁 │ ├────┼──────────────┼─────────────┤ │20 │偽造之「觀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 │ │」印文7 枚、「日信會計師事務│度偵字第10160號偵查卷宗卷 │ │ │所」印文2 枚、「會計師張銘政│一第113頁至第116頁、第117 │ │ │」印文2 枚、「兆豐國際商業銀│頁背面至第118頁、第119頁 │ │ │行南台北分行陳雅琦」印文1 枚│ │ ├────┼──────────────┼─────────────┤ │21 │偽造之「觀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 │ │」印文7 枚、「日信會計師事務│度偵字第10160號偵查卷宗卷 │ │ │所」印文2 枚、「會計師張銘政│一第132頁至第137頁、第139 │ │ │」印文2 枚 │頁 │ ├────┼──────────────┼─────────────┤ │22 │偽造之「觀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 │ │」印文5 枚 │度偵字第10160 號偵查卷宗卷│ │ │ │一第151 頁至第153 頁、第15│ │ │ │5 頁 │ ├────┼──────────────┼─────────────┤ │23 │偽造之「觀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 │ │」印文7 枚「日信會計師事務所│度偵字第10160號偵查卷宗卷 │ │ │」印文1 枚、「會計師張銘政」│一第181頁至第183頁 │ │ │印文1枚 │ │ ├────┼──────────────┼─────────────┤ │24 │偽造之「觀石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 │ │」印文10枚、「日信會計師事務│度偵字第10160號偵查卷宗卷 │ │ │所」印文2 枚、「會計師張銘政│二第4頁至第6頁、第8頁、第 │ │ │」印文2 枚 │16頁至第18頁、第20頁、第26│ │ │ │頁至第27頁 │ └────┴──────────────┴─────────────┘ 附表八 ┌──┬────┬─────┬───────┬───────────┐ │編號│匯款人 │匯款日期 │金額(新臺幣)│收款人及帳戶 │ ├──┼────┼─────┼───────┼───────────┤ │1 │黃采文 │95.9.25 │19萬元 │許嘉珊:安泰銀行帳戶 │ ├──┼────┼─────┼───────┼───────────┤ │2 │黃采文 │95.9.25 │32萬元 │許嘉珊:安泰銀行帳戶 │ ├──┼────┼─────┼───────┼───────────┤ │3 │張樁宏 │95.9.25 │99萬元 │許嘉珊:安泰銀行帳戶 │ ├──┼────┼─────┼───────┼───────────┤ │4 │黃明賢 │95.10.20 │100萬元 │許嘉珊:安泰銀行帳戶 │ ├──┼────┼─────┼───────┼───────────┤ │5 │江鳳珠 │95.11.14 │100萬元 │許嘉珊:安泰銀行帳戶 │ ├──┼────┼─────┼───────┼───────────┤ │6 │江鳳珠 │95.12.5 │51萬元 │許嘉珊:安泰銀行帳戶 │ ├──┼────┼─────┼───────┼───────────┤ │7 │江鳳珠 │96.12.14 │50萬元 │王嘉為:兆豐銀行帳戶 │ ├──┼────┼─────┼───────┼───────────┤ │8 │黃明賢 │96.12.14 │50元 │王嘉為:兆豐銀行帳戶 │ ├──┼────┼─────┼───────┼───────────┤ │9 │黃明賢 │96.12.14 │70萬元 │王嘉為:兆豐銀行帳戶 │ ├──┴────┴─────┴───────┴───────────┤ │⑴受款帳戶為: │ │ ①許嘉珊安泰銀行中壢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②王嘉為兆豐銀行南臺│ │ 中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 │ │⑵黃明賢為黃江碧玉之配偶、江鳳珠為黃江碧玉之胞姊、黃采文為黃江碧玉│ │ 之女、張樁宏為黃江碧玉之女婿。 │ └─────────────────────────────────┘ 附表九 ┌──┬──────┬───────┬────┬─────┐ │編號│支票號碼 │金額(新臺幣)│到期日 │發票人 │ ├──┼──────┼───────┼────┼─────┤ │ 1 │EN0000000 │100萬元 │98.3.23 │王啟歲 │ ├──┼──────┼───────┼────┼─────┤ │ 2 │EN0000000 │100萬元 │98.4.15 │王啟歲 │ └──┴──────┴───────┴────┴─────┘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1條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