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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4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貪污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17 日
  • 法官
    江德民林文慧華澹寧

  • 被告
    翁文爐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458號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翁文爐 選任辯護人 劉楷律師 李德正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2273 號、98年度偵字第58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翁文爐無罪。 理 由 壹、公訴意旨略以: 一、被告翁文爐係明新科技大學化學工程系教授兼工學院院長,因廢棄物回收再利用處理技術之開發為其學術專研領域,而自民國91年間起,即常受經濟部工業局、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等主管機關,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第2 項、科學工業園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7 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7 條等規定,委託其擔任上開機關受理事業廢棄物回收再利用申請許可案之審查委員,負責民間廠商提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申請許可案之實質審查及現場履勘,並就審查結果提出審查意見供主管機關作為准駁之依據,係受國家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被告翁文爐明知業者依前揭規定向主管機關提出事業廢棄物回收再利用之試驗計畫、個案再利用計畫及通案再利用計畫之申請,其審核流程,均乃業者以計劃書正式備文向主管機關提出審核申請,該主管機關承辦人就其申請文件內容格式是否完備為初步書面審查,並就缺漏通知補正後,再自經濟部工業局建置之學者專家資料庫勾選建議審查委員名單逐級簽核,經確認建議名單後,再由承辦人詢問學者專家擔任審查委員之意願,審查委員確認後,即擇期進行現場勘查及審查會議,或逕於局內開立審查會議,審查結果係採「共識決」,即廠商須依由主管機關人員及學者專家3 至5 人所組成之審查委員,於審查過程提出之審查意見進行補件及改進,待所有委員就其補件及改進均表同意後,主管機關始會核准該項回收再利用申請案,且同一回收再利用內容之試驗計畫、個案再利用計畫及通案再利用計畫等不同階段許可申請之審核,主管機關基於技術、審查一貫性,均係委託相同審查委員審查,而其因係專研電子產業廢溶劑、廢酸鹼液等廢棄物回收再利用處理技術學者專家,凡此類廢棄物回收再利用申請案,經濟部工業局、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等主管機關,委託其擔任審查事業廢棄物回收再利用許可案審查委員之機率極高,而其受任為審查委員,本應誠實清廉,並應於審查過程本於專業保持超然中立,以維審查過程之公平公正,不得假借擔任審查委員審查案件之機會圖本身或他人利益,卻連續基於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收受業者交付現金等賄款,協助業者通過再利用申請許可案,茲敘述如下: ㈠自94年起,姚慶隆實際經營之雙慶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倪美聯,下稱:雙慶化工)、正美化工有限公司(登記負責人:姚正義,下稱:正美化工),陸續以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映管公司)、台灣巴斯夫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伊默克化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伊默克公司或巴斯夫公司)、奇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奇美公司)、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瀚宇彩晶公司)等公司之工廠製造過程中產生之廢磷酸、廢氫氟酸、鋁蝕刻廢液、廢硫酸等化工業廢棄物為回收再利用標的,而與上開公司共同或由雙慶化工、正美化工單獨向經濟部工業局、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等主管機關提出詳如附表一編號1 至編號9 之個案再利用計畫及通案再利用計畫許可之申請,姚慶隆因知悉廢棄物回收再利用處理技術之開發為被告翁文爐學術專研領域,且因此而常擔任前述主管機關辦理關於以廢磷酸、廢氫氟酸、鋁蝕刻廢液、廢硫酸為標的回收再利用案之審查委員,具審核准駁之影響力,為使雙慶化工、正美化工在處理此類廢棄物回收再利用案審核順利通過,遂先委請翁文爐撰寫、修正前揭2 公司提出之個案再利用、通案再利用計畫書,被告翁文爐因撰寫、修正證人姚慶隆提出再利用計畫書之故,已預知正美化工、雙慶化工計畫送件之再利用案,遂利用承辦人徵詢擔任審查委員意願之機會,應允擔任該案審查委員,並於審查過程中協助證人姚慶隆撰寫、修正各審查委員意見補正及改進之回覆說明。於上開案件審查期間,即由亦任職於正美化工之陳秀香(證人姚慶隆之配偶)或上開2 公司財務人員自台北富邦銀行新竹分行000000000000帳戶內提領現金,再於附表二編號1 至編號9所 示之時間,由姚慶隆、陳秀香分別或由2 人共同前往明新科技大學工學院院長辦公室交付被告翁文爐如附表二編號1 至編號9 所示之賄款,合計共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迄96年底,被告翁文爐共協助正美化工、雙慶化工再利用審查案9 案,並均取得主管機關核發如附表二編號1 至編號9 所示之再利用核准許可(申請過程詳如附表二編號1至編號9)。 ㈡李必昌為皕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皕靖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因皕靖公司所採用之廢光阻劑回收再利用技術,國內外尚未有此廢棄物再利用技術之實績,而依前揭規定,再利用處理機構所採用之回收再利用技術如國內外尚未有此廢棄物再利用技術之實績,事業機構及再利用處理機構須先取得「試驗計畫」之許可,試驗計畫完成並經主管機關認可後始得認列為「實績」,取得實績佐證始得提請個案再利用審查,審查認可後,經濟部工業局等主管機關將給予為期1 年數月之有效期;個案審查期滿之有效期內,再利用處理機構始可提出通案再利用許可申請,通案再利用審核通過後,再利用處理機構就該技術即可適用於所有相同產業,而無須個案逐案提出申請審查,皕靖公司為取得廢光阻劑再利用許可,遂於95年1 月27日,以「廢光阻劑再利用」技術向經濟部工業局提出試驗計畫許可申請,惟皕靖公司進行試驗計畫期間,於其他審查委員均無意見後,仍屢遭擔任經濟部工業局審查委員之被告翁文爐以固含量、質能平衡圖、業主願購同意書正本等問題刁難,致試驗計畫拖延年餘。適95年12月,埕田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埕田公司)負責人章卉庭得知皕靖公司困境,乃於12月中旬某日主動安排李必昌與顧乃強結識(埕田公司原負責人,章卉庭男友),顧乃強因長期任職臺灣積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積電公司),因業務關係與陳秀香熟識,亦得知被告翁文爐收取賄款協助正美化工、雙慶化工再利用審查情事,為取得皕靖公司「廢光阻劑」個案再利用案之業務及利潤,乃透過陳秀香徵詢被告翁文爐能否以20萬元代價從中協助皕靖公司,經取得被告翁文爐允諾後,顧乃強即向李必昌明白表示,與擔任經濟部工業局審查委員之被告翁文爐熟識,可引介並協助通過該公司個案再利用之實驗計畫及審查,惟需支付款項打點,並於95年12月25日與章卉庭偕同李必昌至明新科技大學工學院院長辦公室與被告翁文爐碰面以證其說,至此皕靖公司於96年1 月12日檢送再利用試驗計畫成果報告書第3 次修正版送審,即經所有審查委員同意,並由經濟部工業局於1 月24日發函皕靖公司,同意該技術列為實績。顧乃強隨於96年1 月17日以電子郵件告知李必昌,被告翁文爐答應協助皕靖公司撰寫廢光阻劑個案再利用計劃書,請李必昌對外詢價後,再由顧乃強與被告翁文爐議價,李必昌為儘速辦理前揭再利用案之審查,乃於96年1 月18日回覆,請顧乃強自行敲定費用,並於96年1 月20日將皕靖公司人員自行撰寫之個案計畫書電傳顧乃強,嗣顧乃強於同年2 月9 日上午回覆證人李必昌表示:「廢光阻劑個案再利用計畫書確定無法如期於春節前送件,因埕田公司尚未將訂金交給撰寫人,故未執筆。希望皕靖公司先給訂單或現金,以便先代付現金給撰寫人」,李必昌為使皕靖公司個案在利用許可之申請順利通過,乃於同日下午回覆顧乃強,同意以40萬元之價額簽立「廢光阻劑個案再利用計畫書委託撰寫及申請合約」,並自皕靖公司設在華南銀行竹南分行000000000 帳戶開立3 張票號、到期日及金額分別為:⑴SC0000000 ,96.4.30 ,15萬7,500 元;⑵SC0000000 ,96.7.31 ,15萬7,500 元;⑶SC0000000 ,96.8.31 ,10萬5,000 元之支票予埕田公司,作為協助通過個案審查之費用(其中⑴、⑶筆郵寄至埕田公司,第⑵筆由章卉庭於96年5 月間親自前往皕靖公司領取,3 筆款項先後於96年4 月30日、7 月31日、8 月31日以埕田公司設在渣打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示領取,顧乃強、章卉庭即於2 月間先自埕田公司上開渣打銀行帳戶內提領25萬元,並於附表二編號10所示時間,分2 次前往明新科技大學工學院院長辦公室各交付10萬元,共20萬元予被告翁文爐,嗣皕靖公司取得被告翁文爐所撰寫、修改之計畫書,即於附表一編號10所示時間,提出個案再利用審查申請,被告翁文爐亦於主管機關工業局承辦人員循例徵詢是否繼續擔任該案個案再利用案之審查委員時應允之,並將此情告知章卉庭,嗣並依約於審查期間協助皕靖公司彙整審核所需資料,以及修正審查委員意見回覆說明,以利該案之審查通過,嗣皕靖公司所申請之再利用案,果取得主管機關核發如附表二編號10所示之再利用核准許可(申請過程詳如附表二編號10)。 ㈢顧乃強、章卉庭於順利協助皕靖公司申請前揭案件後,便陸續尋求欲申請個案再利用之業者擴展埕田公司業務,亦分別獲取鴻勝化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鴻勝公司)、侑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侑晉公司)之業務合作,再與被告翁文爐以相同模式處理,分述如次: ⒈鴻勝公司、奇美公司稀釋劑廢液個案再利用申請案:章卉庭取得鴻勝公司委託後,即於96年11月13日自埕田公司設在渣打銀行之前揭帳戶領取25萬元,翌日即由顧乃強、章卉庭2 人共同前往明新科技大學工學院院長辦公室交付10萬元現金及鴻勝公司申請稀釋劑廢液個案再利用申請案所需之文件資料交予被告翁文爐,請求被告翁文爐協助此案之申請,1 至2 週後再交付被告翁文爐10萬元(被告翁文爐收受款項時間詳如附表二編號11所示),被告翁文爐收受款項及資料後,亦明確告知,如主管機關徵詢,其會同意擔任此案審查委員,之後便著手修、撰再利用計劃書,再交由章卉庭轉交予鴻勝公司於97年4 月24日向主管機關之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提出申請,並於該局承辦人員徵詢是否擔任此案之審查委員時應允,且將此情告知章卉庭,而該案經各審查委員審查後,被告翁文爐即協助鴻勝公司撰寫、修正各審查委員意見之回覆說明,以協助其申請順利通過審查,鴻勝公司果於97年10月7 日取得許可(申請過程詳如附表二編號11所示)。 ⒉侑晉公司、先豐通訊股份有限公司硫酸銅廢液個案再利用申請案:章卉庭取得侑晉公司之委託後,即與顧乃強於96年11月19日攜帶侑晉公司申請硫酸銅廢液個案再利用許可之相關資料及現金5萬 元,共同前往明新科技大學工學院院長辦公室交付予被告翁文爐,並於間隔1 週、2 週後,再交付翁文爐10萬元、5 萬元現金(被告翁文爐收受款項時間,詳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翁文爐即修該、撰寫侑晉公司之計畫書,並由章卉庭轉交侑晉公司於97年5 月8 日提出再利用案許可申請,嗣並擔任此案之審查委員以協助其申請,惟於此案現場會勘時,因審查委員均認侑晉公司所提之技術欠缺再利用可行性相關佐證資料,屬再利用試驗計畫範疇,而遭駁回(申請過程詳如附表二編號12所示)。 二、嗣因法務部調查局新竹市調查站接獲檢舉,經報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偵辦,因認被告翁文爐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3 款之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嫌。 貳、程序部分: 按刑事訴訟法第308 條規定:「判決書應分別記載其裁判之主文與理由;有罪之判決並應記載犯罪事實,且得與理由合併記載。」,同法第310 條第1 款規定:「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分別情形記載左列事項: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及同法第154 條第2 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揆諸上開規定,刑事判決書應記載主文與理由,於有罪判決書方須記載犯罪事實,並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所謂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即為該法第154 條第2 項規定之「應依證據認定之」之「證據」。職是,有罪判決書理由內所記載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即為經嚴格證明之證據,另外涉及僅須自由證明事項,即不限定有無證據能力之證據,及彈劾證人信用性可不具證據能力之彈劾證據。在無罪判決書內,因檢察官起訴之事實,法院審理結果,認為被告之犯罪不能證明,而為無罪之諭知,則被告並無檢察官所起訴之犯罪事實存在,既無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所規定「應依證據認定之」事實存在,因此,判決書僅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理由內記載事項,為法院形成主文所由生之心證,其論斷僅要求與卷內所存在之證據資料相符,或其論斷與論理法則無違,通常均以卷內證據資料彈劾其他證據之不具信用性,無法證明檢察官起訴之事實存在,所使用之證據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之證據為限,是以本件所有被告既經本院認定犯罪不能證明,本判決即不再論述所援引有關證據之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叁、按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30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105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30年上字第816 號判例意旨參照)。又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係指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認定之積極證據而言,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致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另按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 號判例參照)。再按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3 款之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或不正利益罪,必須行賄者與收賄之公務員對於所授受之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與公務員職務上之行為間具有對價關係,始能成立。而所謂「對價關係」,係指行賄者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之目的,係以公務員踐履某特定職務上之行為以為回報,而公務員主觀上亦有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後踐履某特定職務上行為以資報償之意思。亦即此所稱「職務上行為」,必須公務員於其職務範圍內,有踐履賄求對象之特定行為,始足當之。若行賄與「公務員踐履某特定職務上行為」之間欠缺對價關係,或雙方對於行、受賄意思未達於合致者,即難遽依上開罪名相繩。 肆、本件公訴人認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 款之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嫌,無非係以下列供述及非供述證據為其主要論據: 一、供述證據:被告翁文爐之供述;證人即雙慶化工、正美化工實際負責人姚慶隆於97年10月16日、97年12月2 日、97年12月23日在調查局詢問及於97年10月17日、98年1 月15日偵訊中之證述;證人即姚慶隆配偶陳香秀於97年10月16日、97年12月2 日在調查局詢問及於97年10月17日、98年1 月15日偵訊中之證述;證人即埕田公司負責人章卉庭於97年10月16日、97年11月3 日、98年1 月9 日在調查局詢問及97年10月17日、98年1 月14日在偵訊中之證述;證人即章卉庭友人顧乃強於97年10月16日、97年11月3 日調查詢問及97年10月17日、98年1 月14日偵訊中之證述;證人即皕靖公司實際負責人李必昌96年8 月20日、97年7 月18日、97年11月10日調查局詢問及97年11月10日偵訊中之證述;證人即經濟部工業局技正葉繼開於97年10月28日調查局詢問及偵訊中之證述;證人即經濟部工業局技正顏鳳旗於97年10月28日調查局詢問及偵訊中之證述;證人即經濟部工業局約聘研究員楊葆茜於97年10月28日調查局詢問及偵訊中之證述;證人即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派駐工業局之工程師洪玠育於97年11月10日在調查局詢問及偵訊中之證述;證人即經濟部工業局科長林明傳於97年12月9 日在調查局詢問中之證述;證人即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科長陳郁良於97年12月16日在調查局詢問及偵訊中之證述;證人即元培科技大學環境工程衛生系副教授吳南明於98年1 月19日調查局詢問及於98年3 月12日偵訊中所為之證述。 二、非供述證據:顧乃強、李必昌、翁文爐等人來往之電子郵件、事業廢棄物個案再利用許可共同申請意願書( 友達光電) 、事業廢棄物個案再利用許可共同申請意願書( 凌巨科技) 、皕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簡便行文表事業廢棄物個案再利用許可申請書( 廢光阻劑再利用計畫) 、皕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函、事業廢棄物個案再利用許可申請案書面審查建議表、事業廢棄物個案再利用許可申請案計畫書意見表、事業廢棄物個案再利用許可申請案審查委員意見表、經濟部工業局開會通知單、經濟部工業局會議紀錄、皕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再利用機構) 與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凌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廠共同申請事業廢棄物( 廢光阻劑) 個案再利用許可審查會」會議簽名冊、22273 卷( 二) 摘錄本第67頁) 皕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函、皕靖科技第1 次修正版意見回復說明彙整、事業廢棄物個案再利用許可申請書第一次修訂版、皕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個案第1 次修正總表委員意見回復說明彙整工業局工業廢棄物再利用審查作業管制室、經濟部工業局簽、經濟部96年6 月7 日經工字第09620410060 號函稿、0000000 皕靖科技個案再利用審查過程、廢光阻液個案再利用計畫委託撰寫及申請合約書、支票3 紙、統一發票1 紙、李必昌、顧乃強往來電子郵件、珵田企業有限公司報價單、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存摺- 支存- 對帳單、桃園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 珵田企業有限公司) 、李必昌提供與顧乃強對話錄音譯文、搜索現場勘察報告、任職單位查詢(翁文爐、顧乃強) 、會計事務處理及核銷應注意事項、監聽譯文【監聽電話:0000000000( 翁文爐) 】、監聽譯文【監聽電話:0000000000( 顧乃強】、監聽譯文【監聽電話:0000000000( 章卉庭)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科學工業園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皕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函、經濟部工業局開會通知單、經濟部工業局會議紀錄、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試驗計畫許可申請案審查委員意見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試驗計畫成果報告書審查委員意見表、皕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再利用機構) 與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凌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申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試驗計畫許可審查會) 會議出席人員簽名冊(95.3.3)、皕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再利用機構) 與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凌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申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試驗計畫成果報告書審查會) 會議出席人員簽名冊(95.9.22) 、皕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試驗計畫許可申請書( 第一次修訂版) 、經濟部工業局95年5 月1 日工永字第09500341730 號函、皕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試驗計畫許可申請書( 第二次修訂版) 、經濟部95年6 月2 日經工字第09520407700 號函、皕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試驗計畫成果報告書、皕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函、經濟部95年11月17日工永字第09500983490 號函事業廢棄物- 廢光阻劑再利用試驗計劃成果報告書二次修正版、經濟部95年12月21日工永字第09500997520 號函、事業廢棄物- 廢光阻劑再利用試驗計劃成果報告書三次修正版、950001T 皕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果報告書審查過程、經濟部工業局簽、經濟部96年1 月24日經工字第09620401120 號函、翁文爐、顧乃強、章卉庭針對皕靖公司個案再利用案電子郵件聯繫往來及工業局審查時程簡表、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存摺- 支存對帳單、珵田企業有限公司報價單(96.2.06、96.2.14)、顧乃強、李必昌、翁文爐等人來往之電子郵件、皕靖再利用403.doc 摘要資訊、皕靖再利用403.doc 統計資訊、皕靖再利用403-1.doc 統計資訊、皕靖再利用406.doc 摘要資訊、960016皕靖科技個案計畫書意見表( 彙整1)﹝1 ﹞.doc統計資料、修正總表-1.doc- 摘要資訊、埕田公司、正美化工、雙慶化工自辦、代辦個案再利用申請時程及各案審查委員簡表、埕田公司、正美化工、雙慶化工自辦、代辦個案再利用申請時程、翁老師參與審查未付版費款、翁老師未參審查亦未付款、翁老師未參與審查亦付版費款、翁老師參與審查亦付版費款、台北富邦銀行各類存款歷史對帳單( 帳號:000000000000) 、經濟部工業局97年12月26日工永字第09701130390 號函工業廢棄物再利用申請案審查作業進度管制表、雙慶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申請鋁蝕刻廢液及廢氫氟酸再利用許可辦理過程、永續發展組簽、事業廢棄物再利用審查委員資料庫、經濟部工業局會議紀錄(97.04.03)、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審查會議委員利益迴避聲明書、經濟部工業局97年5 月12日工永字第09700347830 號函、皕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廢光阻劑再利用許可辦理過程、侑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觀音廠與先豐通訊股份有限公司觀音廠共同申請硫酸銅廢液個案再利用許可辦理過程、正美化工有限公司申請積體電路製程廢硫酸通案再利用許可辦理過程、皕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廢光阻劑)(950001T)試驗計畫申請、成果報告書申請、皕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廢光阻劑)(960016I)個案再利用申請、皕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廢光阻劑)(970020I)個案再利用申請皕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廢光阻劑)(970033I)個案再利用申請、侑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硫酸銅廢液)(970029I)個案再利用申請正美化工有限公司( 廢硫酸)(950035G)通案再利用申請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配合貴站業務需要提供下列資料( 卷資料包括委員開會通知單、審查意見、廠商答覆、審查會議紀錄及相關公文,案件依編號排列詳如附檔一~ 附檔六) 行政院環保署97年12月30日環署廢字第0970100283號函、行政院環保署90年2 月9 日九十環署中字第0002418 號函法務部調查局資訊室資安鑑識實驗室- 鑑定報告、法務部調查局新竹市調查站逕行搜索報告書、法務部調查局新竹市調查站搜索筆錄、扣押筆錄、郵局存摺影本、零用金提領單、法務部調查局新竹市調查站搜索筆錄、扣押筆錄、埕田資料帳款明細、皕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侑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正美化工有限公司等95~97 年度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案,調卷全卷正本資料清冊、事業廢棄物通案再利用許可申請案實質建議表、事業廢棄物通案再利用展延許可申請案實質審查建議表、事業廢棄物個案再利用許可申請案實質審查建議表、事業廢棄物個案再利用許可申請案書面審查建議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試驗計畫申請案實質建議表、工業局工業廢棄物再利用審查作業管制室、經濟部令、經濟部工業局審查標準作業流程圖、廠商及付款明細表、經濟部96年2 月5 日經授工字第09620402020 號函、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埕田公司、正美化工、雙慶化工自辦、代辦個案再利用申請時程表及各案審查委員一覽表、春源環境工程技師事務所報價單、莊錦烽環境工程技師事務所報價單、彩晶申請表.doc摘要資訊、彩晶申請表.doc統計資訊、事業廢棄物個案再利用許可申請表【瀚宇彩晶( 楊梅廠) 】、瀚宇彩晶HF案(1).doc 摘要資訊、瀚宇彩晶HF案(1).doc 統計資訊、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申請計畫書、申請表- 通案3.doc 摘要資訊、申請表- 通案3.doc 統計資訊、事業廢棄物通案再利用許可申請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事業廢棄物個案再利用許可申請表、事業廢棄物個案再利用許可共同申請意願書、事業廢棄物個案再利用許可申請案審查第一次修正總表、廢硫酸通案再利用許可申請書、950035GNEW.doc摘要資訊、第二次修正版審查意見951214( 修).doc 摘要資訊、事業廢棄物通案再利用許可申請案審查委員意見修正總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事業廢棄物個案再利用許可申請審查意見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審查會議委員利益迴避聲明書、皕靖科技與友達光電( 桃園分公司) 及凌巨科技共同申請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廢光阻劑個案再利用許可申請書第一次修正總表)、970818鴻勝2-2.doc 摘要資訊、事業廢棄物個案再利用許可申請案審查委員意見表、事業廢棄物個案再利用許可申請案審查委員回覆表、970820鴻勝R-2.doc 摘要資訊、彩晶申請表.doc摘要資訊、瀚宇彩晶HF42(1).doc 摘要資訊、申請表- 通案3.doc 摘要資訊、奇美申請表(1).doc 摘要資訊、奇美共同申請意願書.doc摘要資訊、奇美個案再利用許可申請案審查委員意見表9-30.doc、第二次修正版審查意見951214( 修). doc摘要資訊、H2SO4 通案.doc摘要資訊、H2SO4 通案.doc統計資訊、970818鴻勝2-2.doc 摘要資訊、970820鴻勝R-2.doc 摘要資訊、皕靖再利用403 摘要資訊.doc、皕靖再利用403.doc 統計資訊、皕靖再利用403-1.doc 統計資訊、皕靖個案再利用406.doc 統計資訊、960016皕靖科技個案計畫書意見表( 彙整1)(1).doc、修正總表-1.doc摘要資訊、修正總表-1.doc統計資訊、事業廢棄物個案再利用許可申請案審查委員意見表( 再利用機構:皕靖科技) 。 伍、訊據被告翁文爐固坦承有於附表二編號1 至編號12所示之時間,收受證人姚慶隆、陳秀香、章卉庭及顧乃強所交付之款項,並撰寫雙慶化工、正美化工、皕靖公司、鴻勝公司及侑晉公司計劃書,嗣由雙慶化工、正美化工及埕田公司(埕田公司係受皕靖科技、鴻勝化學及侑晉公司委託)持之向附表一編號1 至編號12所示之主管機關,申請如附表一編號1 至編號12所示之廢棄物再利用許可,而被告則擔任上開主管機關審查上開申請案審查委員會之委員,然堅決否認有何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行,並辯稱:我係受雙慶化工、正美化工、皕靖公司、鴻勝公司及侑晉公司的委託撰寫計劃書,而所收的款項則是撰寫計劃書的對價,而且我擔任審查委員亦有提出專業的審查意見,況審查委員會是合議制,所提出之意見亦僅作為主管機關准駁之參考,審查委員並無准駁權責,而且我並非公務員,至於會在電話中與陳秀香提到「secret」與「瓜田李下」是不希望陳秀香張揚我受廠商委託轉寫計劃書,不然會產生不必要的誤會並影響我的教學及研究等語。而被告之辯護人則為被告利益辯護稱:被告擔任審查委員所支領之出席費,並非由行政機關所給付,故被告應非公務員,且被告收受附表二所示之款項,與被告審查行為間並無對價關係,被告收受附表二所示之款項,係受託撰寫計劃書,且被告僅負責審查,附表一所示之再利用申請案是否核准,仍須由主管機關決定等語。 陸、經查: 一、被告翁文爐於附表二編號1 至編號12所示之時間,收受證人姚慶隆、陳秀香、章卉庭及顧乃強所交付之款項,並撰寫雙慶化工、正美化工、皕靖公司、鴻勝公司及侑晉公司計劃書,嗣由雙慶化工、正美化工及埕田公司(埕田公司係受皕靖公司、鴻勝公司及侑晉公司委託)持之向附表一編號1 至編號12所示之主管機關,申請如附表一編號1 至編號12所示之廢棄物再利用許可,而被告則擔任上開主管機關審查上開申請案件審查委員會之委員,並協助雙慶化工、正美化工、皕靖公司、鴻勝公司及侑晉公司回覆審查委員會所提出之審查意見,嗣雙慶化工、正美化工、皕靖公司、鴻勝公司取得附表二編號1 至編號11申請結果欄所示之主管機關許可函而侑晉公司則遭主管機關駁回等情,業據被告於調查局詢問、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供明在卷(見97偵22273 卷第91頁背面至第94頁、第99頁至第101 頁;97偵23278 卷第103 頁至第109 頁、第197 頁、第199 頁至第201 頁;本院審訴卷第113 頁背面至第114 頁、第144 背面至145 頁、第236 頁背面至第237 頁;本院卷㈡第101 頁);核與證人姚慶隆於調查局詢問及偵訊中之證述(見97偵22273 卷第8 頁背面至第11頁、第284 頁至第286 頁、第349 頁至352 頁;97偵23278 卷第216 頁至第22 1頁)、證人陳秀香於調查局詢問、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97偵22273 卷第第32頁至第33頁、第36頁至第38頁、第56頁至第58頁;本院卷㈡第7 頁、第41頁、第45頁至第46頁);證人李必昌於調查局詢問及偵訊之證述(見法務部調查局新竹市調查站刑事案件偵查卷宗(下稱調查局卷)㈠第4 頁至第7 頁;97偵22273 卷第213 頁、第268 頁至第269 頁);證人顧乃強於調查局詢問、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97偵22273 卷第65頁至第67頁、第69頁、第83頁至第84頁、第193 頁至第194 頁;97偵23278 卷第210 頁至第211 頁;本院卷㈠第186 頁、第187 頁背面至第188 頁、第191 頁、第215 頁);證人章卉庭於調查局詢問、偵訊及本院審理中之證述(見97偵22273 卷第60頁背面至第62頁、第79頁至第80頁;97偵23278 卷第207 頁、第119 頁背面)互核相符;復有經濟部工業局95年3 月3 日「皕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再利用機構)與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凌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同申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試驗計畫許可審查會」會議紀錄、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試驗計畫許可申請案審查委員意見表、廢光阻液個案再利用計畫委託撰寫及申請合約書、埕田企業有限公司報價單、支票影本3 紙、統一發票影本1 紙、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存摺支存對帳單、存摺影本、證人陳秀香製作之計帳單、台北富邦銀行各類存款歷史對帳單、皕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廢光阻劑再利用許可辦理過程、侑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觀音廠與先豐通訊股份有限公司觀音廠共同申請硫酸銅廢液個案再利用許可辦理過程、正美化工有限公司申請積體電路製程廢硫酸通案再利用許可辦理過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調閱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案件分析表及91年至97年翁文爐委員參與案件決議與工業局決議一覽表等件在卷可佐(見調查局卷㈡第14頁至第19頁、第95頁至第110 頁、第304 頁至第345 頁、第385 頁至第388 頁;本院卷㈠第74頁至第75頁、第77頁、第79頁背面至第80頁),是此部事實首堪認定。 二、被告及其辯護人固辯稱,被告固擔任審查委員,然所支領之出席費及審查費皆係由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元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支付,且審查委員之審查意見係合議制,最終准駁權限亦係由主管機關行使,是被告並非公務員云云;惟查: ㈠貪污治罪條例第2 條規定,於95年7 月1 日修正為:「公務員犯條例之罪者,依條例處斷」。又同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10條第2 項規定:「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關於該項所稱「委託公務員」,立法理由揭示:「受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因受託人得於其受任範圍內行使委託機關公務上之權力,故其承辦人員應屬刑法上公務員,爰參考貪污治罪條例第二條後段、國家賠償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而於第二款訂之」。另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行政程序法第2 條第3項 、第19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行政機關(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委託民間機關或個人辦理之事務,並非各項事務皆涉及行政機關之法定權限即公務上之權力,其委託之事務,倘與行政機關之法定權限有關,得否委託民間機關或個人辦理,必須有法令之依據始可,如係「依法」委託,受委託之民間機關或個人因此得以行使行政機關公務上之權力,於委託範圍內,其身分與行政機關無異,應認係「委託公務員」,並於刑法上應與「身分公務員」有相同之權利及義務;若與行政機關之法定權限無關,是否委託民間機關或個人辦理,不以有法令依據為限,受委託之民間機關或個人,於委託範圍內,亦無行政機關公務上之權力可資行使,則無認係「委託公務員」予以規範之必要。參酌上揭規定及說明。修正後刑法第10條第2 項第2 款所稱「依法委託」,應依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為委託,而得與該款所定「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互相呼應,方足當之。(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2783號判決可資參照) ㈡卷查,經濟部工業局係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之規定,於91年1月9日制定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依該辦法第7 條規定「第四條及前條之申請表及計畫書經書面審查,其內容資料欠缺者,本部應於十個工作日內通知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本部得逕予駁回。經前項書面審查後,本部得邀集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及相關主管機關實質審查,必要時得進行現場勘查。經本部通知修正計畫書,逾期未修正者,本部得予以駁回。」,而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亦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39條之規定,制定科學工業園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依該辦法第7 條規定「本辦法之申請表及計畫書經書面審查,其內容資料欠缺者,園區管理局或分局應於十個工作日內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園區管理局或分局得逕予駁回。依前項審查後,園區管理局或分局得邀集學者、專家及相關主管機關進行實質審查,必要時得前往現場履勘。實質審查後經園區管理局或分局通知限期修正計畫書,而屆期未修正者,園區管理局或分局得予以駁回。前項審查期限為六十日,必要時得延長一次;審查期限自補正、修正資料完成之日起算。」,有經濟部工業局99年10月14日工永字第09900817100 號函暨所附說明資料、廢棄物清理法及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及南部科學工業園區99年5 月6 日南環字第0990010016號函暨所附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申請許可審查及查核作業及科學工業園區99年5 月14日園勞字第0990013908號函暨所附科學園區事業各項環保許可審查各1 份在卷可佐(見本院卷㈠第36頁至第37頁、第40頁背面、第41頁背面;本院審訴卷第159 頁、第167 頁至第169 頁、第174 頁至第178 頁、第180 頁、第221 頁至第225 頁)是以審查及准駁廢棄物再利用申請案,本屬經濟部工業局、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之權限,而經濟部工業局、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分別係依據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7 條及科學工業園區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7 條之規定,將審查廢棄物再利用申請案之「審查」權限委託予學者專家行使;又查被告翁文爐分別擔任附表一所示廢棄物再利用申請案之審查委員,業據本院認定如上,則被告既係受經濟部工業局、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等行政機關之依法委託,行使該等行政機關就廢棄物再利用申請之審查權限,揆諸首開說明,被告自屬委託公務員,而為刑法第10條第2 項第2 款所規範之公務員自明。 ㈢又查,經濟部工業局透過公開招標方式委託財團法人綠色生產力基金會協助辦理上開廢棄物許可審查業務,而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及科學園區管理局亦分別依政府採購法,委託元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上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協助辦理許可審查工作等情,有經濟部工業局99年10月14日工永字第09900817100 號函暨所附說明資料及經濟部工業局永續發展組91年2 月5 日內簽法及南部科學工業園區99年5 月6 日南環字第0990010016號函暨所附決標公告、委託專業服務案應選須知及科學工業園區99年5 月14日園勞字第0990013908號函暨所附決標公告、委託技術顧問機構服務需求書明書在卷可按(見本院卷㈠第36頁至第37頁、第45頁至第46頁;本院審訴卷第159 頁、第163 頁至第164 頁、第180 頁、第185 頁至第189 頁、第201 頁),是以財團法人綠色生產力基金會、元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上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僅係受委託協助辦理審查過程中之行政庶務,尚不得以審查過程中之庶務係由私人所協助,尚不得僅以被告所支領之審查費及出席費由上開民間團體所支付,即否定被告具「委託公務員」之身分,是被告及其辯護人此部所辯,洵不足採。 ㈣末被告受委託行使之公權力之內容係審查廢棄物再利用之申請,已如上述,縱該審查係由合議制之委員所組成,亦不足影響被告乃「委託公務員」之身分,況准駁權限本屬上開行政機關,則被告及其辯護人此之所辯,亦非可採。 三、按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3 款所稱「職務上之行為」,指公務員必須本於其權限範圍內之事項所為之行為,至其權限,係獨立處理或受上級監督或須會同他人處理均屬之。(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1327號判決可資參照);而被告係受經濟部工業局、南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及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之委託,行使該等行政機關就廢棄物再利用申請之審查權限,徵諸上開說明,被告翁文爐之法定職務權限自以審查廢棄物再利用申請以及提出審查意見為限,而不及於撰寫申請案之計劃書。 四、公訴意旨固認證人姚慶隆、陳秀香、章卉庭及顧乃強交予被告翁文爐如附表二所示之款項,係出於行賄之意思,惟查:㈠證人姚慶隆於97年10月16日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是雙慶化工及正美化工之實際負責人,雙慶化工及正美化工如欲申請事業廢棄物個案再利用,都會與事業機構簽訂「事業廢棄物個案再利用許可共同申請意願書」,之後雙慶化工及正美化工就會書寫個案申請計劃書送請主管機關審查,我大約於86年間與翁文爐認識,翁文爐是明新科技大學工學院院長,我、陳秀香及雙慶化工、正美化工間與翁文爐間並沒有私人借貸關係,但是自94年起迄今,因為雙慶化工、正美化工前開申請計劃書的撰寫以及申請計劃書送審查後,後續審查意見回覆之修改,而給付翁文爐相關費用,這段期間內每次計劃書撰寫及後續審查意見之回覆,都是請翁文爐協助,每次的的費用大約3 萬元至15萬元不等,相關費用都是我與陳秀香提領現金到翁文爐位在明新科技大學的辦公室中交給翁文爐,而扣案「94年度零用金提領單」上所載磷酸申請書訂金5 萬元、申請書費用(顧問費用)10萬元及雙慶再利用申請書訂金10萬元,是支付給翁文爐之上開費用;「95年度零用金提領單上」所載「申請書第2 期款」10萬元,其中5 萬元是華映公司廢鋁蝕刻液再利用申請案,給付予翁文爐之諮詢費,另外5 萬元則是力晶公司廢氫氟酸再利用申請案應給翁文爐之第2 期款;所載華映鋁蝕刻費液再利用申請核准費用5 萬元,是華映公司廢鋁蝕刻液再利用申請案,給付翁文爐諮詢費的尾款,該次申請案一共給翁文爐15萬元;所載伊默克申請書核准尾款10萬元,是伊默克公司(後更名為巴斯夫公司)廢氫氟酸再利用申請案,給付翁文爐諮詢費的尾款,該次申請案一共給翁文爐15萬元;所載奇美二期+尾款申請書10 萬 元,是奇美公司廢氫氟酸再利用申請案,給付翁文爐的諮詢費;所載雙慶再利用申請顧問費30萬元,其中10萬元,是雙慶化工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辦理廢氫氟酸通案再利用時,給付翁文爐的諮詢費;其中10萬元是雙慶化工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辦理廢鋁蝕刻液通案再利用時,給付翁文爐的諮詢費,最後10萬元,則是瀚宇彩晶公司廢氫氟酸再利用申請案,給付翁文爐的諮詢費;所載雙慶申請書顧問費35萬元,其中5 萬元,是瀚宇彩晶公司廢氫氟酸再利用申請案,給付翁文爐的諮詢費,該案諮詢費一共15萬元;其中15萬元是雙慶化工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辦理廢鋁蝕刻液通案再利用時,給付翁文爐的諮詢費,該案諮詢費一共是25萬元;最後15萬元,則是雙慶化工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辦理廢氫氟酸通案再利用時,給付翁文爐的諮詢費,該案諮詢費一共25萬元;「96年度零用金提領單上」所載雙慶申請書25萬元,其中15萬元是奇美公司廢氫氟酸再利用申請案,給付翁文爐之諮詢費,該案諮詢費一共是25萬元;其中5 萬元,是雙慶化工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廢硫酸通案再利用給付翁文爐諮詢費的第1 期款;最後5 萬元,則是台灣巴斯夫公司廢氫氟酸再利用延展案,給付翁文爐的諮詢費;所載巴斯夫(伊默克)廢HF展延核准10萬元,是巴斯夫公司廢氫氟酸再利用展延案,給付翁文爐之諮詢費,該案一共是15萬元;所載瀚宇彩晶、世界中心再利用申請書15萬元,是瀚宇彩晶、世界中心公司廢氫氟酸再利用申請案,給付翁文爐的諮詢費;所載雙慶HF申請書15 萬 元,是奇美公司廢氫氟酸再利用申請案給付翁文爐的諮詢費等語(見97偵22273 卷第7 頁、第8 頁、第9 頁至第11頁);嗣於97年10月17日偵訊中結證稱:我是雙慶化工以及正美化工的實際負責人,目前廢氫氟酸的再利用,只有我的公司有能力處理,向主管機關申請廢棄物再利用時,需撰寫申請書,因為我的文筆比較不好,而且審查委員的意見有時很像文言文,所以我在94年年初開始,就請翁文爐幫我整理一本較像樣的申請書,每次向主管機關申請廢棄物個案再利用時,都會付15萬元給翁文爐,因為都有使用到翁文爐所撰寫的申請書,而且回覆審查委員的意見時,我也會請翁文爐看看我寫的回覆文是否有確實回答到審查委員所提出的問題等語(見97偵22273 卷第26頁至第27頁);再於97年12月2 日調查局詢問中證稱:向主管機關申請廢棄物再利用時,我一開始有找過其他顧問公司撰寫計劃書,但是我覺得計劃書的內容專業度不足,所以我就請翁文爐撰寫計劃書,並依據翁文爐所撰寫的計劃書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因而我會支付翁文爐相關的費用,我也沒有行賄的意思,我在請翁文爐撰寫計劃書時,並不知道日後翁文爐會擔任主關機關的審查委員,至於審查委員意見的回覆,都是由我自己親自撰寫,再請翁文爐修飾文句等語(見97偵22273 卷第285 頁至第286 頁);復於97年12月23日調查局詢問時再證稱:雙慶化工、正美化工,向主管機關提出廢棄物再利用申請案中,支付翁文爐顧問費,且翁文爐擔任主管機關審查委員的案件,一共有9 案,分別是華映廢磷酸案、伊默克廢氫氟酸案、奇美鋁蝕刻廢液案、雙慶鋁蝕刻廢液案、雙慶廢氫氟酸案、瀚宇彩晶廢氫氟酸案、奇美廢氫氟酸案、正美廢硫酸案及台灣巴斯夫廢氫氟酸案,一共給翁文爐165 萬元,上述申請案,只要有使用到翁文爐所撰寫的計劃書,就會支付翁文爐費用,我也沒有要求翁文爐在擔任審查委員時,協助正美化工、雙慶化工通過審查,至於回覆審查委員的意見都是我先行撰寫,再請翁文爐檢視等語(見97偵22273 卷第349 頁背面至第351 頁背面);末於98年1 月15日偵訊中結證稱:我之前因為廢棄物再利用的一些問題,有請教過翁文爐,當時翁文爐還是副教授,正美化工、雙慶化工向主管機關申請廢棄物再利用的案子時,94年之前,有委請莊錦峰技師事務所撰寫計劃書,我後來發現莊錦峰自己也有經營與正美化工、雙慶化工同性質的工廠,而且在撰寫計劃書的過程中,一直想要知道我家公司的核心技術,所以我就詢問翁文爐是否可以幫忙協助撰寫計劃書,翁文爐答應後,我就將撰寫計劃書所需的資料交給翁文爐,至於請翁文爐撰寫計劃書的費用,是我自己決定要給翁文爐15萬元,之後只要有使用翁文爐製作的計劃書,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的案件,不論翁文爐是否擔任審查委員,我都會以每件15萬元之金額,支付費用予翁文爐,不過通案再利用部分,我就是每件支付翁文爐25萬元,因為計劃書是翁文爐所撰寫,我認為既然有使用到翁文爐的智慧財產權,就應該支付翁文爐費用,至於審查意見的回覆,都是我自己寫好後,再請翁文爐修改等語(見97偵23278 卷第216 頁至第217 頁、第220 頁至第221 頁);是核證人姚慶隆於歷次調查局詢問及偵訊中所為之證述,對於交付被告如附表二編號1 至編號9 所示之款項,係因證人姚慶隆委請被告撰寫如附表一編號1 至編號9 所示申請案之計劃書或使用被告所撰寫之計劃書,而給付予被告對價乙情,始終證述一致,另佐以卷附零用金提領單上,均有明確記載雙慶化工、正美化工零用金提領之用途乃支付申請書之款項,此有零用金提領單在卷可佐(見97偵22273 第16頁至第22頁、第287 頁、第289 頁第292 頁至第293 頁、第301 頁、第303 頁至第304 頁、第300 頁、第311 頁),且證人姚慶隆對於提領零用金之目的係支付被告撰寫申請案所需計劃書之代價,亦證述明確已如前述,則尚難以此即認定證人姚慶隆支付附表二編號1 至編號9 所示之款項,係出於行賄被告意思,而要求被告於審查附表一編號1 至編號9 所示廢棄物再利用申請案中,為職務上之一定之行為或不行為。 ㈡又證人陳秀香於97年10月16日調查局詢問中證稱:我與姚慶隆是夫妻關係,我負責正美化工之行政、總務、財務、文書及公關業務,因姚慶隆為正美化工之實際負責人,所以我處理之業務,均會向姚慶隆報告,正美化工主要經營廢水處理藥劑的生產及製造,且於94年間開始向主管機關申請廢氫氟酸再利用之許可,我和姚慶隆與翁文爐間彼此已經相識10餘年,而翁文爐是正美化工提出廢氫氟酸再利用申請時,相關文書作業的諮詢顧問,因為主管機關審查申請案時,審查委員都是學者專家,提出的問題有時難以瞭解,姚慶隆在針對審查委員提出之意見回覆時,會請翁文爐協助批改回覆意見,每次申請的個案,都會給予翁文爐15萬元的顧問費,顧問費的支出,都會填寫零用金提領單,我們給翁文爐的費用就是顧問費等語(見97偵22273 卷第31頁至第33頁);於97年10 月17 日偵訊中結證稱:正美化工及雙慶化工的實際負責人都是我先生姚慶隆,廢氫氟酸的再利用,只有我們公司會處理,因為姚慶隆只會實際的操作,很多審查委員所提的問題姚慶隆不太會回答,翁文爐就會協助修改回覆意見,並且有幫我們撰寫申請書,所以每一個再利用申請案,都是給翁文爐15萬元,這樣的價錢是我和姚慶隆決定的,每一件個案的付款流程,首先,申請書給翁文爐檢視時,就先給翁文爐5 萬元,送件時,再給翁文爐5 萬元,最後,待申請案核准後,再給尾款5 萬元等語(見97偵22273 卷第55頁至第57頁);於97年12月2 日調查局詢問中再證稱:我和姚慶隆只有給付翁文爐相關費用,而且因為翁文爐有協助正美化工、雙慶化工撰寫申請書,所以當然應該支付翁文爐費用,而且翁文爐幫我們撰寫申請書的價格,若是個案再利用,為15萬元,若是通案再利用,就是25萬元,而市面上一般環境技師事務所對申請廢棄物再利用案計劃書之撰寫,報價都要30萬元,如果是通案再利用,報價甚至會超過40萬元等語(見97偵22273 卷第298 頁背面至第299 頁);嗣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我於94年至95年間,擔任雙慶化工、正美化工的經理,也有處理到這2 家公司的會計事務,這段期間,我們向主管機關申請再利用時,會支付「文書編排製作」費用予翁文爐,因為翁文爐會受我們請求撰寫申請書,該費用性質也有包含翁文爐的顧問費用以及文書作業費,每一個申請案都是給付15萬元,相關的費用都是以填具零用金之方式核銷,我和姚慶隆請翁文爐撰寫申請書時,並不知道翁文爐會擔任審查委員,之前姚慶隆有請過其他顧問公司協助撰寫申請書,因為姚慶隆覺得其他顧問公司所撰寫的申請書化工專業程度不足,所以才會請翁文爐幫忙,請翁文爐撰寫申請書時,並不知道翁文爐日後會擔任審查委員,而且翁文爐也沒有提過這樣的問題,我們會請翁文爐幫忙,確實是借重翁文爐專業,況且翁文爐協助撰寫申請書的費用確實比較低廉等語(見本院㈡第6 頁背面至第8 頁、第45頁背面至第47頁),是核證人陳秀香上開證言,對於給付如附表二編號1 至編號9 所示之款項予被告,係因正美化工、雙慶化工申請如附表一編號1 至編號9 所示之廢棄物再利用許可時,被告受證人姚慶隆之委託撰寫計劃書等情核與證人姚慶隆上開證述相符,且證人姚慶隆係出於被告專業素養之原因,始會委託被告翁文爐撰寫相關計劃書等情,證人陳秀香、姚慶隆對此亦證述一致,從而,難認證人陳秀香、姚慶隆給付予被告如附表一編號1 至編號9 所示之款項,係屬賄賂。 ㈢又查: ⒈證人章卉庭於97年10月16日偵訊中證稱:我與顧乃強於96年1 月間,合資成立埕田公司,主要業務是承包民間廠商向主管機關申請事業廢棄物資源回收個案再利用之申請、跑件、審查意見答覆,埕田公司有承攬皕靖公司、鴻勝公司及侑晉公司廢棄物再利用申請案,再利用之標的分別是廢光阻液、稀釋劑廢液及硫酸銅廢液,我是透過顧乃強的指示,將上述個案的申請書轉包給翁文爐撰寫,每個個案的金額是20萬元,因為顧乃強說翁文爐是主管機關的審查委員,找翁文爐撰寫申請書,在審查時通過審查的機會較高,與翁文爐見面是透過顧乃強聯絡,我和顧乃強到翁文爐位在明星科技大學工學院院長辦公室的時候,我就將上開公司的基本資料、申請意願書及廢棄物樣品檢驗報告書交給翁文爐,之後我就藉故離開翁文爐的辦公室,由顧乃強把款項交給翁文爐等語(見97偵22273 卷第60頁至第61頁、第64頁);嗣於97年10月17日偵訊中結證稱:我與顧乃強於96年1 月間,合資成立埕田公司,皕靖公司申請廢光阻劑再利用案,是皕靖公司的負責人李必昌曾向顧乃強表示翁文爐對於該利用案之審查有些意見,顧乃強就向李必昌表示可以約翁文爐見面,之後顧乃強就要我去跟李必昌說可以幫助皕靖公司代辦申請案,並要求李必昌給翁文爐20萬元,請翁文爐撰寫計劃書,因為找翁文爐寫計劃書,比較容易通過審查,而鴻勝公司及侑晉公司是透過友人介紹給我的,這2 家公司也是答應以20萬元之代價,請翁文爐撰寫計劃書,我有問過翁文爐是否會擔任這些申請案的審查委員,翁文爐則稱要看主管機關是否會徵詢,且亦需有時間,不過如果有擔任審查委員,他(即翁文爐)會跟我講等語(見97偵22273 卷第77頁、第79頁);嗣於97年11月3 日調查局詢問中證稱:我承攬皕靖公司、鴻勝公司及侑晉公司廢棄物再利用申請案時,並未向他們保證請翁文爐撰寫計劃書就一定會通過審查,但是我是想如果請翁文爐撰寫計劃書,應該就可以通過,審查中,上開公司有將審查回覆意見傳送給我,再由我轉寄給翁文爐協助修改上開公司的回覆意見,之後翁文爐就會把修改過的回覆意見傳送給我,由我交予上開公司用印後,再送件給審查機關等語(見97偵22273 卷第203 頁至第204 頁);再於98年1 月14日偵訊中證稱:我有就皕靖公司、鴻勝公司及侑晉公司廢棄物再利用申請案,以每案20萬元之代價委請翁文爐撰寫計劃書,而且翁文爐也會協助修改上開公司的回覆意見等語(見97偵23278 卷第208 頁至第209 頁);末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上開公司的再利用申請案都是顧乃強帶我去請翁文爐撰寫計劃書,我也沒問過顧乃強為何要請翁文爐撰寫計劃書,之前我有問過立誠環保公司,但是價格高達35萬元到40萬元,顧乃強說委託翁文爐撰寫計劃書比較容易通過審查,因為翁文爐寫過比較多申請案的計劃書,我也清楚即便請審查委員協助撰寫計劃書也不見得一定通過,上開公司申請案審查意見的回覆,翁文爐也有協助修改等語(見本院卷㈠第118 頁背面至第119 頁、第121 頁背面、第126 頁)。 ⒉證人顧乃強於97年10月16日調查局詢問中證稱:我於96年1 月左右獨資成立埕田公司,因為我在臺積電公司任職,台積電公司禁止員工在外設立公司,所以於96年3 月間,將埕田公司負責人變更為章卉庭,埕田公司承包民間廠商向主管機關申請事業廢棄物資源回收個案再利用之申請、跑件、審查意見答覆,而且也會協助客戶撰寫再利用申請計劃書,並由章卉庭負責埕田公司營運及相關業務接洽,我則負責協助再利用申請計劃書的撰寫,埕田公司確實有承包皕靖公司、鴻勝公司及侑晉公司廢棄物再利用申請案,因為我與翁文爐熟識,所以有以每件20萬元之代價,委請翁文爐就上開公司再利用申請案撰寫計劃書,每次交付翁文爐之款項,皆是翁文爐撰寫計劃書之代價,我會委託翁文爐撰寫計劃書,並不是因為翁文爐會在審查時護航,委託翁文爐時,我也不知道翁文爐會在上開公司再利用申請案件中擔任審查委員,而且侑晉公司之再利用申請案也未通過等語(見97偵22273 卷第65頁至第66頁、第69頁);嗣於97年11月3 日調查局詢問中證稱:埕田公司承包皕靖公司、鴻勝公司及侑晉公司廢棄物再利用申請案中,皕靖公司部份,是我親自與皕靖公司的負責人李必昌接洽,埕田公司接受上開公司的委託後,我就請翁文爐以每件20萬元之代價,撰寫計劃書,我及章卉庭另請求翁文爐有協助皕靖公司及鴻勝公司回覆審查委員審查意見之回覆等語(見97偵22273 卷第192 頁背面至第193 頁);再於97年10月17日及98年1 月14日偵訊中結證稱:皕靖公司廢光阻液再利用申請案,是李必昌透過章卉庭的友人鍾榮達來找我,是李必昌告訴我翁文爐是審查委員,我有與李必昌提到我與翁文爐認識,所以後來我有帶李必昌找翁文爐,翁文爐與李必昌見面時,翁文爐有稍微跟李必昌提到廢光阻液再利用案中,審查委員就試驗計劃的提問應如何回答,後來李必昌自己依據翁文爐所述修改,所以廢光阻液再利用之試驗計劃就通過,所以李必昌就自行表示委託埕田公司撰寫再利用申請案的計劃書,因為我自己不會寫該計劃書,所以就以20萬元之代價委託翁文爐撰寫計劃書,而埕田公司所承包鴻勝公司、侑晉公司之再利用申請案,我也是以每件20萬元之代價,委請翁文爐撰寫計劃書,翁文爐都是在計劃書撰寫完畢之後,才去擔任主管機關的審查委員,我是透過陳秀香才知道翁文爐有在幫廠商寫計劃書等語(見97偵22273 卷第82頁至第84頁,97偵23278 卷第210 頁);末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我確實有委請翁文爐撰寫上開公司再利用申請案之計劃書,委託翁文爐撰寫計劃書時,都有將上開公司的相關資料交給翁文爐,翁文爐從來沒跟我說過要先拿錢才要寫計劃書,在我的認知中,請翁文爐寫計劃書,當然要支付費用給翁文爐,埕田公司在對外包攬業務的時候,為了拉攏生意,我一定是說自己很行,吹噓自己的能力,而且我在委託翁文爐撰寫計劃書時,也不知道翁文爐日後會擔任審查委員,況且翁文爐撰寫計劃書的費用僅需20萬元,我之前徵詢過立誠顧問公司,該公司要求40萬元,所以我會委託翁文爐撰寫計劃書除了考慮到翁文爐的專業能力及曾擔任審查委員的背景外,費用也是一個考量的因素,況且再利用申請案件送主管機關審查前,我也不知道翁文爐是否會擔任審查委員等語(見本院卷㈠第188 頁至第189 頁、第215 頁、第217 頁)。 ⒊則互核證人章卉庭、顧乃強上開證言,渠等所經營之埕田公司既係以承攬相關公司向主管機關申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協助撰寫申請書及審查意見回覆為業務範圍,則證人章卉庭、顧乃強為拓展埕田公司之業務,賺取利潤,對外渲染渠等可委請有可能身為審查委員之被告撰寫計劃書,而在與皕靖公司、鴻勝公司及侑晉公司締約後,復行支付如附表二編號10至編號12所示之款項,委請被告撰寫如附表一編號10至編號12所示廢棄物再利用申請案之計劃書,並非不可想像,再佐以卷附證人李必昌與顧乃強間於95年12月28日及96年1 月17日聯絡之電子郵件,內容分別為「顧兄(即證人顧乃強):…大概只有您(即證人顧乃強)這種內行人才有此種功力!!請告知方便時間,大家聚會一下,聊表謝意。請翁院長(即被告翁文爐)研究 Indium一事,我會要求光洋應材,把來源及成份弄清楚,再由王博士向翁院長直接對話比較有效率。至於翁院長提議由原廠保證,將再生光阻劑回銷光電廠,也是一個途徑…但是未達到<個案再利用>程度也是空談。請教高見!!」、「李兄(即證人李必昌):翁老師(即被告翁文爐)原則上已答應協助皕靖的廢光阻個案再利用計畫書撰寫。但是翁老師要求小弟(即證人顧乃強)擔任唯一對話窗口聯絡人,至於撰寫費用尚未明確提出。小弟建議李兄先對外詢價後,我再跟翁老師議價」此有電子郵件2 紙在卷可佐(見摘錄本卷第1 頁),亦徵證人顧乃強確係為拓展埕田公司業務,而有對外誇稱之情形存在,況如附表一編號12所示侑晉公司所申請之硫酸銅廢液個案再利用,未據經濟部工業局核准,亦如前述,則不得僅以證人章卉庭、顧乃強為拓展埕田公司業務,對外之渲染之詞,即據此認定被告所收受如附表二編號10至編號12所示之款項,乃係證人章卉庭、顧乃強出於行賄意思所交付之賄賂。 ㈣綜上所述,證人姚慶隆、陳秀香、顧乃強及章卉庭,交付予被告如附表二所示款項,難認係渠等出於行賄之意思所交付,自不得以此,認定附表二所示之款項係屬賄賂。 五、另查,被告翁文爐擔任附表一所示各該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申請案之審查委員,其法定職務內容乃審查附表一所示各該公司所提出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申請案及提出審查意見供主管機關為准駁之參考乙節,業據本院認定如上,則被告翁文爐撰寫附表一所示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申請案之計劃書,及協助各該公司修正回覆審查委員於審查時所提出之意見,本不在被告翁文爐身為審查委員之法定職務之範圍內,並非被告翁文爐對於審查職務上所應為或得為之行為,即非屬貪污治罪條例中所稱之職務上行為,是以被告翁文爐收受如附表二所示之款項,客觀上亦不可能因此成立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犯行。 六、又查: ㈠證人李必昌固於96年8 月20日、97年7 月18日及97年11月10日在調查局詢問中證稱:我是皕靖公司的負責人,94年間皕靖公司自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處取得「再生光阻液再利用」之技術,嗣於95年1 月間向經濟部工業局提出試驗計劃,在審查試驗計劃的過程中,身為審查委員之翁文爐即以固含量問題、職能平衡圖等等問題質疑皕靖公司的試驗計劃,導致試驗計劃拖延至96年1 月才完成,96年3 月間,始向經濟部工業局提出再生光阻液再利用案之申請,上開試驗計劃遭翁文爐刁難時,我透過章卉庭與顧乃強結識,顧乃強有在電話中跟我表示因其與翁文爐熟識,可以引介我認識翁文爐並通過審查,95年12月25日,顧乃強就帶我去找翁文爐,我當時有跟翁文爐說明上開再利用之技術狀況,但是翁文爐沒有任何表示,後來顧乃強就跟我提到可以請翁文爐撰寫申請案的計劃書以通過審查,但是要準備一筆錢打點審查委員,我為了皕靖科技員工的生計,迫於無奈,即與埕田公司簽訂「廢光阻液個案再利用計畫委託撰寫及申請合約書」,但是該申請案所需的計劃書,皕靖公司的員工早已撰寫完畢,顧乃強也沒有能力寫,但是我將款項交予顧乃強後,該申請案就順利通過,我之所以覺得翁文爐在刁難,是因為其他審查委員都會協助皕靖公司回覆意見,而翁文爐對此僅提出審查意見,而不會協助回覆等語(見調查局卷㈡第4 頁至第6 頁、第12頁;97偵22273 卷第213 頁)嗣於偵訊中證稱:上開再利用申請提出時,於試驗計劃階段,身為審查委員之翁文爐即不斷提出意見,但又不告訴我該如何回覆,我將此此情形告訴章卉庭,章卉庭就將介紹我與顧乃強認識,顧乃強先帶我去找翁文爐,我與翁文爐見面後,顧乃強就致電予我,告訴我該申請案只要請埕田公司承攬,就包生,並且說我給付的費用會給翁文爐作為指導上開申請案所需之費用,上開申請案所需的計劃書是皕靖科技的人員寫好後,我再交給顧乃強轉寄給翁文爐,請翁文爐修改內容及架構,後來在審查申請案的過程中,我就感受到翁文爐的態度與之前試驗計劃階段不一樣,翁文爐也會像其他審查委員一樣提出意見,但是翁文爐會協助皕靖科技修改回覆意見等語(見97偵22273 卷第268 頁至第269 頁);綜觀上揭證人李必昌於調查局詢問及偵訊中所為之證言,其僅因被告於附表一編號10所示之申請案之試驗計劃階段,就該申請案之試驗計劃提出審查意見,而未指導其如何回覆,即推斷被告有意刁難,於委託埕田公司處理附表一編號10所示之申請案,並委託被告撰寫該申請案之計劃書後,即推斷被告在審查申請案之過程中態度匹變,應僅係證人李必昌個人之臆測與推斷之詞,況證人顧乃強為拓展埕田公司業務,而對外渲染誇示其與被告之關係,已如前述,則難以僅憑證人李必昌上開證詞,即認定被告翁文爐在收受如附表二編號10所示之款項後,即有在後續審查附表一編號10之再利用申請案中,為何等職務上之行為或不行為。且查,證人李必昌於本院審理中反證稱:上開申請案之試驗計劃在審查時,就有受到刁難,審查委員中,不只被告,其他的審查委員也都有提出諸多的問題,皕靖公司一共修改了3 次才通過,我是在上開申請案申請再利用階段委託埕田公司處理,主管機關審查的目的就是要檢視再利用是否符合法規所訂之要件,如果申請案的計劃書能由具專業能力且有經驗的人士執筆,當然在效率上較高,我會委託埕田公司是因為埕田公司當時也有在幫奇美公司處理類似的個案,處理的不錯,所以說我才認為委託埕田公司處理比較妥當,我所支付的費用是要給埕田公司,不是要給翁文爐,至於顧乃強是否有把錢交給翁文爐,我也不清楚,支付費用給埕田公司的目的有二,首先是看重埕田公司處理之實績,再來就是可以透過顧乃強瞭解翁文爐之想法,對於通過審查案比較有效率,至於顧乃強跟我說「包生」,我是不相信的等語(見本院卷㈠第161 背面至第162 頁、第163 頁背面、第164 背面、第167 頁),則亦見證人李必昌對於是否因委託埕田公司處理附表一編號10所示之申請案,被告即會在審查中不再加以刁難,亦不確定,且證人李必昌對於委託埕田公司處理附表一編號10所示之申請案之目的,係著重埕田公司自身之專業能力及證人顧乃強之人脈,顯然皆與被告是否擔任審查委員無關,是以難憑證人李必昌上開證述,即認定被告收受附表二編號10所示之款項,即會於審查中加以迴護。 ㈡又證人陳秀香、姚慶隆、顧乃強及章卉庭,就交付如附表二所示之款項予被告翁文爐,係出於委請被告撰寫如附表一所示申請案計劃書乙節,已據本院認定如上,雖被告於附表一所示之申請案中皆有擔任審查委員,然上開申請案之審查委員並非僅被告翁文爐1 人爾,況上揭證人於委請被告撰寫計劃書之際,亦不知被告日後會擔任審查委員,均據渠等供述如上,且審查委員之選定,係需經過主管機關科層決定,此亦據證人即財團法人台灣綠色生產力基金會派駐工業局之工程師洪玠育結證在卷(見97偵22273 卷第221 頁),此外,遍查全卷,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於受託撰寫計劃書之際,即可確悉日後即會擔任附表一所事廢棄物再利用申請案之審查委員,則自難認被告翁文爐收受附表二所示之款項後,即會於其審查之法定職務範圍內,為一定之行為或不行為。 七、末按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3 款所稱「職務上之行為」,係指公務員在其職務權責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行為而言。若在其職權範圍內,不應為而為之,或應為而不為,或不正當為之,而與其職務上之義務、責任有所違背者,則應屬同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所謂之「違背職務之行為」。因此,倘公務員受賄之原因,係為其職務上應為或得為之行為者,則受賄人應成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罪」。反之,若受賄之原因,係為其職務上所不應為,或應為而不為,或以不正當方式為之,而違背其職責者,則應成立「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罪」,兩者之要件迥不相同。(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578 號判決參照)經查,證人陳秀香於97年10月17日撥打被告翁文爐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行動電話聯絡,對話內容固為「…A (即被告翁文爐):不過我那天,你可能請姚先生代講,嗯,好像我那一天…上禮拜五,我在工業局開會,姚先生是有跟那些處理業者講說,ㄟ,我幫你們,嗯,幫很多忙這樣,幫忙申請,有嗎?B (即證人陳秀香):誰?A :姚先生有講嗎?B :說誰?A :說,ㄟ。B :說你!A :對。B :沒有哇!這個,這個都很secret(譯文誤載為SECERT)的。…B :因為我們這部份,我們都,都是當作那個secret(譯文誤載為SECERT)在說,就是在做啦,沒有,就是沒有把他浮上檯面。…A :因為你假如是把他浮上檯面,要幫你們大概比較困難啦!…B :沒有,我們就一概否認就好了。…」證人章卉庭與證人顧乃強96年10月18日通話內容亦為「B (證人顧乃強):你那個資料準備號就可以找翁翁翁了。A (證人章卉庭)我資料好啦。A :我資料好啦。B :我說的資料不是那個資料啦。…B :我每次跟翁翁翁講說我資料送過去,就是要那個,那個東西呀。A :那個東西要先去籌。…B :你也知道,你也知道學者專家,他們也有黑暗的一面」有門號0000000000及0000000000號通訊監察譯文各1 份在卷可查(見調查局卷㈡第419 頁背面至第420 頁、第489 頁)觀諸上開通話內容,實啟被告收取證人陳秀香、姚慶隆、顧乃強及章卉庭所交付之款項,於審查附表一所示之再利用申請案時,未加以利益迴避之疑竇;惟查,經濟部工業局係於97年5 月9 日頒訂之經濟部工業局工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審議會設置要點第7 條,制定審查委員利益迴避之規定,並於97年10月1 日起受理審查委員書書立利益迴避聲明書,然被告翁文爐自91年1 月8 日起迄97年9 月8 日止,擔任審查委員期間,皆未簽署上開利益迴避聲明書乙情,亦有經濟部工業局101 年10月6 日工永字第10000800890 號函1 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㈠第228 頁),是以被告於未簽署利益迴避聲請書之情況下,而擔任附表一所示再利用申請案之審查委員,是否因未加以利益迴避,而有構成違背審查法定職務之行為,本非本件起訴範圍所及,且揆諸上開說明,「違背職務收受賄賂」與「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二者之構成要件迥不相侔,本院就此部分,自無從另與審究,併此敘明。 八、綜上事證,被告雖為附表一所示主管機關之審查委員,且於有收受附表二所示之款項,然證人陳秀香、姚慶隆、章卉庭及顧乃強交付附表二所示之款項係為委請被告撰寫如附表一所示申請案之計劃書,則難認證人陳秀香、姚慶隆、章卉庭及顧乃強主觀上有行賄之意思,且亦難認被告翁文爐主觀上有收賄之意思,況被告撰寫計劃書及協助修改回覆意見之行為亦非其審查職務上之行為,則被告所為之行為與證人陳秀香、姚慶隆、章卉庭及顧乃強交付之上開款項間,核與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之構成要件不相當,自難認被告有公訴意旨所指之公務員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犯行。 柒、綜上所述,本件被告,雖曾參與附表一所示廢棄物再利用申請案審查之職務上行為,然依卷內各項證據資料,並不足以證明被告分別有如公訴意旨所指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行為,是公訴人所舉證據,既未達使本院確信而無合理懷疑存在之程度,無從使本院形成對被告有罪之心證,尚難僅依前揭事證,即遽認有何公訴意旨所指之收受賄賂之犯行。此外,依卷內復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何公訴意旨所指之本件犯行,既不能證明被告翁文爐犯罪,自應為無罪之諭知,以昭審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亮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 法 官 江德民 法 官 林文慧 法 官 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徐珮綾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附表一(申請案明細及時間) ┌──┬───────┬────┬───────┬─────────┬────┬────┬────┐ │編號│送件公司/ 再利│委託公司│事業機構 │再利用標的 │申請時間│主管機關│備註 │ │ │用機構 │ │ │ │ │ │ │ ├──┼───────┼────┼───────┼─────────┼────┼────┼────┤ │ 1 │雙慶化工股份有│ │中華映管股份有│廢磷酸(即鋁蝕刻廢│94.0.26 │經濟部工│即起訴書│ │ │限公司/ 雙慶化│ │限公司龍潭廠 │液)個案再利用(申│ │業局 │附表編號│ │ │工股份有限公司│ │ │請案件編號:940061│ │ │2 │ │ │ │ │ │I) │ │ │ │ ├──┼───────┼────┼───────┼─────────┼────┼────┼────┤ │ 2 │雙慶化工股份有│ │臺灣巴斯夫電子│廢氫氟酸個案再利用│94.11.17│經濟部工│即起訴書│ │ │限公司/ 雙慶化│ │材料股份有限公│(申請案件編號:94│ │業局 │附表編號│ │ │工股份有限公司│ │司(原名:伊默│0064I) │ │ │3 │ │ │ │ │克公司化學科技│ │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觀音廠 │ │ │ │ │ ├──┼───────┼────┼───────┼─────────┼────┼────┼────┤ │ 3 │雙慶化工股份有│ │奇美電子股份有│鋁蝕刻廢液個案再利│95.1.9 │南科管理│即起訴書│ │ │限公司/ 雙慶化│ │限公司 │用展延許可(申請案│ │局 │附表編號│ │ │工股份有限公司│ │ │件編號:950014 G)│ │ │5 │ ├──┼───────┼────┼───────┼─────────┼────┼────┼────┤ │ 4 │雙慶化工股份有│ │雙慶化工股份有│鋁蝕刻廢液個案再利│95.6.16 │經濟部工│即起訴書│ │ │限公司/ 雙慶化│ │限公司 │用展延許可(申請案│ │業局 │附表編號│ │ │工股份有限公司│ │ │件編號:950013G )│ │ │7 │ ├──┼───────┼────┼───────┼─────────┼────┼────┼────┤ │ 5 │雙慶化工股份有│ │雙慶化工股份有│廢氫氟酸個案再利用│95.7.6 │經濟部工│即起訴書│ │ │限公司/ 雙慶化│ │限公司 │(申請案件編號:94│ │業局 │附表編號│ │ │工股份有限公司│ │ │0018G) │ │ │8 │ ├──┼───────┼────┼───────┼─────────┼────┼────┼────┤ │ 6 │雙慶化工股份有│ │瀚宇彩晶股份有│廢氫氟酸個案再利用│95.7.10 │經濟部工│即起訴書│ │ │限公司/ 雙慶化│ │限公司楊梅廠(│(申請案件編號:94│ │業局 │附表編號│ │ │工股份有限公司│ │後改名勝華公司│0031I) │ │ │9 │ │ │ │ │幼獅廠) │ │ │ │ │ ├──┼───────┼────┼───────┼─────────┼────┼────┼────┤ │ 7 │雙慶化工股份有│ │奇美電子股份有│廢氫氟酸個案再利用│95.7.27 │南科管理│即起訴書│ │ │限公司/ 雙慶化│ │限公司LCM 二廠│ │ │局 │附表編號│ │ │工股份有限公司│ │ │ │ │ │10 │ ├──┼───────┼────┼───────┼─────────┼────┼────┼────┤ │ 8 │正美化工有限公│ │正美化工有限公│廢硫酸通案再利用(│95.11.3 │經濟部工│即起訴書│ │ │司/ 正美化工有│ │司 │申請案件編號:9500│ │業局 │附表編號│ │ │限公司 │ │ │35G) │ │ │11 │ ├──┼───────┼────┼───────┼─────────┼────┼────┼────┤ │ 9 │雙慶化工股份有│ │臺灣巴斯夫電子│廢氫氟酸個案再利用│95.12.29│經濟部工│即起訴書│ │ │限公司/ 雙慶化│ │材料股份有限公│展延(申請案件編號│ │業局 │附表編號│ │ │工股份有限公司│ │司(原名:伊默│:960001I) │ │ │12 │ │ │ │ │克公司化學科技│ │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觀音廠 │ │ │ │ │ ├──┼───────┼────┼───────┼─────────┼────┼────┼────┤ │ 10 │埕田企業有限公│皕靖科技│友達光電股份有│廢光阻劑個案再利用│96.4.9 │經濟部工│即起訴書│ │ │司/ 皕靖科技股│股份有限│限公司桃園分公│(申請案件編號:96│ │業局 │附表編號│ │ │份有限公司 │公司 │司、凌巨科技股│0016I) │ │ │14 │ │ │ │ │份有限公司二廠│ │ │ │ │ ├──┼───────┼────┼───────┼─────────┼────┼────┼────┤ │ 11 │埕田企業有限公│鴻勝化學│奇美電子股份有│稀釋劑廢液個案再利│97.4.24 │南科管理│即起訴書│ │ │司/ 鴻勝化學科│科技股份│限公司 │用 │ │局 │附表編號│ │ │技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 │ │ │15 │ ├──┼───────┼────┼───────┼─────────┼────┼────┼────┤ │ 12 │埕田企業有限公│侑晉科技│先豐通訊股份有│硫酸銅廢液個案再利│97.5.8 │經濟部工│即起訴書│ │ │司/ 侑晉科技股│股份有限│限公司 │用(申請案件編號:│ │業局 │附表編號│ │ │份有限公司 │公司 │ │970029I) │ │ │16 │ └──┴───────┴────┴───────┴─────────┴────┴────┴────┘ 附表二(申辦過程、結果、審查委員及交付被告翁文爐款項之時間) ┌──┬──────────────────┬────┬───────┬──────────┬──────┐ │編號│申辦過程 │審查委員│申請結果 │交付款項者及其交付被│備註 │ │ │ │ │ │告翁文爐之時間、金額│ │ │ │ │ │ │(單位:新臺幣) │ │ ├──┼──────────────────┼────┼───────┼──────────┼──────┤ │ 1 │(1)94.12.2 (原訂94.11 .25 )於雙 │翁文爐、│95年3月8日經授│雙慶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即起訴書附表│ │ │ 慶化工召開審查會(會議結論: │廖文城、│工字第09520402│,於94.1 0.25 交付5 │編號2 │ │ │ 請申請單位依審查意見於95.1 .20 │郭貹隆、│460號函核准 │萬元前金,94.11.1 8 │ │ │ │ 前修訂補正計劃書送審,逾期駁回 │謝燕儒 │ │交付5 萬元第二期款,│ │ │ │ ) │ │ │95.3.13 交付5 萬元尾│ │ │ │(2)94.12.12工業局檢送會議紀錄予各 │ │ │款,合計交付15萬元 │ │ │ │ 審查委員、申請廠商等相關單位 │ │ │ │ │ │ │(3)95.1.16 雙慶化工檢送第一次修正 │ │ │ │ │ │ │ 版申請書送審 │ │ │ │ │ │ │(4)95.2.6工業局雙慶化學:第1 次修 │ │ │ │ │ │ │ 正版仍有事項須補正,請雙慶化工 │ │ │ │ │ │ │ 依審查意見於95.3. 10 前 修訂補 │ │ │ │ │ │ │ 正計劃書送審,逾期駁回 │ │ │ │ │ │ │(5)95.2.21 雙慶化工檢送第二次修正 │ │ │ │ │ │ │ 版申請書送審 │ │ │ │ │ ├──┼──────────────────┼────┼───────┼──────────┼──────┤ │ 2 │(1)94.12.2 於伊默克公司觀音廠召開 │翁文爐、│95年3 月17日經│雙慶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即起訴書附表│ │ │ 審查會(會議結論:請申請單位依 │廖文城、│授工字第095204│,於94.1 0.25 交付5 │編號3 │ │ │ 審查意見於95 .1.20前修訂補正計 │郭貹隆、│03230 號函核准│萬元前金,95.3.31 交│ │ │ │ 劃書送審,逾期駁回) │謝燕儒 │ │付10萬元尾款(含送件│ │ │ │(2)94.12.12工業局檢送會議紀錄予各 │ │ │、核准),合計交付15│ │ │ │ 審查委員、申請廠商等相關單位 │ │ │萬元 │ │ │ │(3)95.1.11 雙慶化工檢送第一次修正 │ │ │ │ │ │ │ 版申請書送審 │ │ │ │ │ │ │(4)95.2.6工業局函雙慶化工:第1 次 │ │ │ │ │ │ │ 修正版仍有事項須補正,請雙慶化 │ │ │ │ │ │ │ 工依審查意見於95.3 .10前修訂補 │ │ │ │ │ │ │ 正,逾期駁回 │ │ │ │ │ │ │(5)95.3.3雙慶化工檢送第二次修正版 │ │ │ │ │ │ │ 申請書送審 │ │ │ │ │ ├──┼──────────────────┼────┼───────┼──────────┼──────┤ │ 3 │(1)95.1.20 南科管理局函雙慶化工: │翁文爐、│95年5 月1 日南│雙慶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即起訴書附表│ │ │ 請雙慶化工依審查意見於公文發文 │鄭智和、│環字第09500095│,於94.1 2.26 (95.1│編號5 │ │ │ 日期起算30日內(95.2 .20)前修 │錢建嵩 │06號函核准 │.3領款)交付5 萬元,│ │ │ │ 訂補正計劃書送審,逾期駁回 │ │ │95.5.5交付10萬元(第│ │ │ │(2)95.2.6雙慶化工檢送第一次修正版 │ │ │二期款、尾款申請書)│ │ │ │ 計劃書送審 │ │ │,合計交付15萬元 │ │ │ │(3)95.3.9於雙慶化工召開實質審查暨 │ │ │ │ │ │ │ 現場履勘(會議結論:請雙慶化工 │ │ │ │ │ │ │ 依審查意見修正個案再利用展延申 │ │ │ │ │ │ │ 請計劃書內容,並依審查意見製作 │ │ │ │ │ │ │ 辦理情形對照表修訂本,進入提送 │ │ │ │ │ │ │ 准駁審查作業) │ │ │ │ │ │ │(4)95.3 .16南科管理局函雙慶化工: │ │ │ │ │ │ │ 請雙慶化工於公文發文日期次日起 │ │ │ │ │ │ │ 算30日內(95.4 .16)前修訂補正 │ │ │ │ │ │ │ 計劃書送審,逾期依法駁回 │ │ │ │ │ │ │(5)95.4.13 雙慶化工檢送第二次修正 │ │ │ │ │ │ │ 版計劃書送審 │ │ │ │ │ │ │(6)95.4 .26雙慶化工檢送第三次修正 │ │ │ │ │ │ │ 版計劃書送審 │ │ │ │ │ ├──┼──────────────────┼────┼───────┼──────────┼──────┤ │ 4 │(1)95.7.12 於雙慶化工召開審查會( │翁文爐、│95年10月13日經│雙慶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即起訴書附表│ │ │ 會議結論: │陳志恆、│授工字第095204│,於95.7 .5 交付10萬│編號7 │ │ │ 請申請單位依審查意見於95.8.25 │王俊淵、│15500 號函核准│元(訂金、送件各5 萬│ │ │ │ 前修訂補正計劃書送審,逾期駁回 │郭貹隆 │ │元),95.10.17交付15│ │ │ │ ) │ │ │萬元(尾款),合計交│ │ │ │(2)95.7.20 工業局檢送會議紀錄予各 │ │ │付25 萬 元 │ │ │ │ 審查委員、申請廠商等相關單位 │ │ │ │ │ │ │(3)95.8.21 雙慶化工檢送第一次修正 │ │ │ │ │ │ │ 版申請書送審 │ │ │ │ │ │ │(4)95.9.6工業局函雙慶化工:第一次 │ │ │ │ │ │ │ 修正版仍有事項須補正,請雙慶化 │ │ │ │ │ │ │ 工依審查意見於95.10.8 前修訂補 │ │ │ │ │ │ │ 正計劃書送審,逾期駁回 │ │ │ │ │ │ │(5)95.9.25 雙慶化工檢送第二次修正 │ │ │ │ │ │ │ 版申請書送審 │ │ │ │ │ ├──┼──────────────────┼────┼───────┼──────────┼──────┤ │ 5 │(1)95.8.9於工業局永續發展組召開審 │翁文爐、│95年10月4 日經│雙慶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即起訴書附表│ │ │ 查會(會議結論:請申請單位依審 │陳志恆、│授工字第095204│,於95.7 .5 交付10萬│編號8 │ │ │ 查意見於95 .9.1 前修訂補正計劃 │王俊淵、│15100 號函核准│元(訂金、送件各5 萬│ │ │ │ 書送審,逾期駁回) │郭貹隆 │ │元),95.10.17交付15│ │ │ │(2)95.8 .21工業局檢送會議紀錄予各 │ │ │萬元(尾款),合計交│ │ │ │ 審查委員、申請廠商等相關單位 │ │ │付25萬元 │ │ │ │(3)95.9 .14雙慶化工檢送第一次修正 │ │ │ │ │ │ │ 版申請書送審 │ │ │ │ │ │ │(4)95.9.6工業局函雙慶化工:第一次 │ │ │ │ │ │ │ 修正版仍有事項須補正,請雙慶化 │ │ │ │ │ │ │ 工依審查意見於95.10.8 前修訂補 │ │ │ │ │ │ │ 正計劃書送審,逾期駁回 │ │ │ │ │ ├──┼──────────────────┼────┼───────┼──────────┼──────┤ │ 6 │(1)95.8.9於工業局永續發展組召開審 │翁文爐、│95年10月5 日經│雙慶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即起訴書附表│ │ │ 查會(會議結論:請申請單位依審 │陳志恆、│授工字第095204│,於95.7 .5 交付10萬│編號9 │ │ │ 查意見於95 .9 .15 前修訂補正計 │王俊淵、│15070號函核准 │元(訂金、送件各5 萬│ │ │ │ 劃書送審,逾期駁回) │郭貹隆 │ │元),95.10.17交付5 │ │ │ │(2)95.8 .21工業局檢送會議紀錄予各 │ │ │萬元(尾款),合計交│ │ │ │ 審查委員、申請廠商等相關單位 │ │ │付15 萬 元 │ │ │ │(3)95.9 .13雙慶化工檢送第一次修正 │ │ │ │ │ │ │ 版申請書送審 │ │ │ │ │ ├──┼──────────────────┼────┼───────┼──────────┼──────┤ │ 7 │(1)95.8.29 於雙慶化工召開審查會( │翁文爐、│96年1 月3 日南│雙慶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即起訴書附表│ │ │ 會議結論: │賈民生、│環字第09600002│,於96.1 .4 交付15萬│編號10 │ │ │ 請申請單位依審查意見於會議紀錄 │吳南明、│36號函核准 │(尾款),合計交付15│ │ │ │ 發文日期起算30日內(95.10.7 ) │謝燕儒 │ │萬元 │ │ │ │ 前修訂補正計劃書送審,逾期駁回 │ │ │ │ │ │ │ ) │ │ │ │ │ │ │(2)95.9 .7 南科管理局檢送會議紀錄 │ │ │ │ │ │ │ 予各審查委員、申請廠商等相關單 │ │ │ │ │ │ │ 位 │ │ │ │ │ │ │(3)95.10.4 雙慶化工檢送第一次修正 │ │ │ │ │ │ │ 版申請書送審 │ │ │ │ │ │ │(4)95.11.1 南科管理局函雙慶化工: │ │ │ │ │ │ │ 申請計劃書補正資料(第一版)仍 │ │ │ │ │ │ │ 有事項須補正,請雙慶化工依審查 │ │ │ │ │ │ │ 意見於公文發文日期次日起算30日 │ │ │ │ │ │ │ 內(95 .12.2)前修訂補正計劃書 │ │ │ │ │ │ │ 送審,逾期駁回 │ │ │ │ │ │ │(5)95.11.30雙慶化工檢送第二次修正 │ │ │ │ │ │ │ 版申請書送審 │ │ │ │ │ │ │(6)95.12.6 南科管理局函雙慶化工: │ │ │ │ │ │ │ 申請計劃書補正資料(第一版)仍 │ │ │ │ │ │ │ 有事項須補正,請雙慶化工依審查 │ │ │ │ │ │ │ 意見於公文發文日期次日起算30日 │ │ │ │ │ │ │ 內(96 .1.6 )前修訂補正計劃書 │ │ │ │ │ │ │ 送審,逾期駁回 │ │ │ │ │ │ │(7)95.12.15雙慶化工檢送第三次修正 │ │ │ │ │ │ │ 版申請書送審 │ │ │ │ │ ├──┼──────────────────┼────┼───────┼──────────┼──────┤ │ 8 │(1)95.12.1 於正美化工召開審查會( │翁文爐、│96年2 月5 日經│正美化工有限公司,於│即起訴書附表│ │ │ 會議結論: │陳志恆、│授工字第096204│96.1.4交付5 萬元(第│編號11 │ │ │ 請申請單位依審查意見於96.1.31 │鄭智和、│02020 號函核准│一期款),96.2.8交付│ │ │ │ 前修訂補正計劃書送審,逾期駁回 │王俊淵 │ │5萬 元(第二期)、15│ │ │ │ ) │ │ │萬元(尾款),合計交│ │ │ │(2)95.12.12工業局檢送會議紀錄予各 │ │ │付25 萬 元 │ │ │ │ 審查委員、申請廠商等相關單位 │ │ │ │ │ │ │(3)96.1 .18雙慶化工檢送第一次修正 │ │ │ │ │ │ │ 版申請書送審 │ │ │ │ │ ├──┼──────────────────┼────┼───────┼──────────┼──────┤ │ 9 │(1)96.1.24 於雙慶化工召開審查會( │翁文爐、│96年3 月26日經│雙慶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即起訴書附表│ │ │ 會議結論: │陳志恆、│授工字第096204│,於96.1 .4 交付5 萬│編號12 │ │ │ 請申請單位依審查意見於96.3.31 │王俊淵、│05210 號函核准│元(第一期),96.3 │ │ │ │ 前修訂補正計劃書送審,逾期駁回 │郭貹隆 │ │.28 交付10萬元(含第│ │ │ │ ) │ │ │二期送件、第三期核准│ │ │ │(2)96.1 31 工業局檢送會議紀錄予各 │ │ │),合計交付15萬元 │ │ │ │ 審查委員、申請廠商等相關單位 │ │ │ │ │ │ │(3)96.3.5雙慶化工檢送第一次修正版 │ │ │ │ │ │ │ 申請書送審 │ │ │ │ │ ├──┼──────────────────┼────┼───────┼──────────┼──────┤ │ 10 │(1)96.5.10 於皕靖公司召開審查會( │翁文爐、│96年6 月7 日經│埕田企業有限公司,於│即起訴書附表│ │ │ 會議結論: │廖文城、│授工字第096204│96.2.12 左右交付10萬│編號14 │ │ │ 請申請單位依審查意見於96.6.15 │郭貹隆、│10060 號函核准│元,96.2.25 ~3.5 之│ │ │ │ 前修訂補正計劃書送審,逾期駁回 │賴瑩瑩 │ │間某日交付10萬元,合│ │ │ │ ) │ │ │計交付20萬元 │ │ │ │(2)96.5 .16工業局檢送會議紀錄予各 │ │ │ │ │ │ │ 審查委員、申請廠商等相關單位 │ │ │ │ │ │ │(3)96.5 .18皕靖公司檢送第一次修正 │ │ │ │ │ │ │ 版申請書送審 │ │ │ │ │ ├──┼──────────────────┼────┼───────┼──────────┼──────┤ │ 11 │(1)97.6.9於鴻勝化學公司彰濱廠召開 │翁文爐、│97年10月7 日南│埕田企業有限公司,於│即起訴書附表│ │ │ 實質審查暨現場履勘(會議結論: │魏銘彥、│環工字第097002│96.11.14交付10萬元,│編號15 │ │ │ 請鴻勝化學公司依審查意見修正個 │陳文卿 │5251號函核准 │96.11.14之後1 至2 週│ │ │ │ 案再利用展延計劃書內容,並依審 │ │ │交付10萬元,合計交付│ │ │ │ 查意見製作辦理情形對照表修訂本 │ │ │20萬元 │ │ │ │ ,於規定期限內提送准駁審查作業 │ │ │ │ │ │ │ ) │ │ │ │ │ │ │(2)97.6.16 南科管理局函鴻勝化學公 │ │ │ │ │ │ │ 司及審查委員等:請鴻勝化學公司 │ │ │ │ │ │ │ 於期限內(90日內)修訂補正計劃 │ │ │ │ │ │ │ 書送審,逾期駁回 │ │ │ │ │ │ │(3)97.8.4鴻勝化學公司檢送第一次修 │ │ │ │ │ │ │ 正版計劃書送審 │ │ │ │ │ │ │(4)97.8 .12南科管理局函鴻勝化學公 │ │ │ │ │ │ │ 司:請鴻勝化學公司依審查意見於 │ │ │ │ │ │ │ 公文發文日30日內(97.9.1 2)前 │ │ │ │ │ │ │ 修訂補正計劃書送審,逾期駁回 │ │ │ │ │ │ │(5)97.8.4(發文日期未更新,南科簽 │ │ │ │ │ │ │ 文日8.22)鴻勝化學公司檢送第二 │ │ │ │ │ │ │ 次修正版計劃書送審 │ │ │ │ │ │ │(6)97.9.8南科管理局函鴻勝化學公司 │ │ │ │ │ │ │ :請鴻勝化學公司依審查意見於公 │ │ │ │ │ │ │ 文發文日其次日起算29 日 內( │ │ │ │ │ │ │ 97.10.6 )前修訂補正計劃書送審 │ │ │ │ │ │ │ ,逾期駁回 │ │ │ │ │ │ │(7)97.10.1 鴻勝化學公司檢送第一次 │ │ │ │ │ │ │ 修正版計劃書送審 │ │ │ │ │ ├──┼──────────────────┼────┼───────┼──────────┼──────┤ │ 12 │(1)97.5.29 於侑晉公司觀音廠召開審 │翁文爐、│97年6 月17日駁│埕田企業有限公司,於│即起訴書附表│ │ │ 查會(會議結論:本案欠缺再利用 │陳志恆、│回 │96.10.19交付5 萬元,│編號16 │ │ │ 可能性相關佐證資料,屬再利用試 │鄭智和、│ │96.10.19之後1 週交付│ │ │ │ 驗計劃範疇,請再利用機構參考審 │賴瑩瑩 │ │10 萬 元,96.10.19之│ │ │ │ 查意見改以再利用試驗計劃另案提 │ │ │後2 週交付5 萬元,合│ │ │ │ 出申請,本案終止審查,不予核准 │ │ │計交付20萬元 │ │ │ │ ) │ │ │ │ │ │ │(2)97.6.6工業局檢送會議紀錄予各審 │ │ │ │ │ │ │ 查委員、申請廠商等相關單位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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