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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12號

違反藥事法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錢建榮游智棋黃翊哲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12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仁濟生物製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賴姿蓉
被告
賴鼎元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宏瑄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4174號、第25558號、98年度偵字第1511號、第7512號、第24414 號)及移送併辦(98年度偵字第13433號、99年度偵字第220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仁濟生物製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賴鼎元所涉違反藥事法案件,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偵字第22009 號聲請移送併案意旨部分,與本案起訴部分有無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本院認有調查之必要,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錢建榮

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黃翊哲

書記官 蔡紫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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