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1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512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仁濟生物製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賴姿蓉
- 被告
- 賴鼎元
-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陳宏瑄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14174號、第25558號、98年度偵字第1511號、第7512號、第24414 號)及移送併辦(98年度偵字第13433號、99年度偵字第220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經查,被告仁濟生物製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賴鼎元所涉違反藥事法案件,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度偵字第22009 號聲請移送併案意旨部分,與本案起訴部分有無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本院認有調查之必要,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再開辯論,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