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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19號

商業會計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江德民華奕超黃鏡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619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被告
丙○○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

偵字第89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丙○○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甲○○、丙○○分別係址設桃園縣桃園市○○路393 號10樓之2 采蘋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采蘋公司)前後任之負責人(甲○○自民國94年3 月17日起至95年1 月22日擔任負責人、丙○○則自95年1 月23日起至96年3 月3 日擔任負責人),均為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款規定之納稅義務人及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詎甲○○、丙○○2 人明知采蘋公司無實際進、銷貨交易之事實,竟與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陳天貴」、「乙○○」等人共同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自94年7 月起至95年8 月止( 甲○○係自97年7 月起至95年1 月22日止,丙○○係自95年1 月23日起至95年8 月止) ,先向虛設行號之瓦特萊富企業有限公司、羅佛利國際有限公司、甲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聖國興業有限公司、唯衡企業有限公司、勝慧有限公司、炬日實業有限公司、同合商品化股份有限公司、頂贊企業有限公司、暐宏實業有限公司、村牧實業有限公司、勝國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億達壓鑄行等營業人取得不實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104 紙,金額總計新台幣(下同)9,857 萬8,671 元後,申報扣抵進項稅額合計492 萬8,943 元,復明知采蘋公司並無銷貨之事實,竟虛偽開立不實統一發票217 紙,銷售金額7,793 萬3,006 元予碩誠實業有限公司等營業人(詳如附表一)充作銷項憑證,碩誠實業有限公司等營業人則持采蘋公司所開具之統一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幫助碩誠實業有限公司等營業人逃漏營業稅額共計389 萬6,555 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函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

理由

壹、程序事項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惟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做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 條之5 亦規定甚明。經查,下列本院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中,部分雖屬傳聞證據,惟被告甲○○、丙○○與檢察官均未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是本院審酌該等言詞或書面陳述作成之情況,並無非出於任意性或不正取供,或違法或不當情事,且客觀上亦無不可信之情況,堪認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均得作為證據。

貳、實體事項

一、前揭事實,業據被告甲○○、丙○○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有經濟部核准彩蘋企業有限公司設立登記函影本、營利事業登記代辦委託書影本、桃園縣政府營利事業統一發證登記申請書影本、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影本、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及查核清單、營業稅年度查詢資料、虛報進項稅額行政處分裁處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 表)、營業人取得虛設行號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查核成果回報表等件附卷可稽。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二人犯行洵堪認定,均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查被告甲○○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95年7 月1 日起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茲本條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又刑法法律變更,新舊法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5 月23 日95 年度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1.修正前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修正後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共同正犯。」將舊法之「實施」修正為「實行」。原「實施」之概念,包含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等階段之行為,修正後僅共同實行犯罪行為始成立共同正犯。是新法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限縮,排除陰謀犯、預備犯之共同正犯,新舊法就共同正犯之範圍既因此而有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並以修正前之規定較不利於被告,自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28條之規定(參照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5208號判決意旨)。

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關於易科罰金之規定,新法修正為「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 元、2,000元或3,000 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惟依被告行為時之刑罰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 元以上3 元以下折算1 日,易科罰金」,暨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依刑法第41條易科罰金者,均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 倍折算1 日;法律所定罰金數額未依本條例提高倍數,或其處罰法條無罰金刑之規定者,亦同」等規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最高為銀元300 元,最低為銀元100 元,換算為新臺幣後,最高為新臺幣900 元,最低為新臺幣300 元。比較修正前、後關於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刑罰法律,適用修正前之法律,對被告較為有利。

⒊又被告甲○○行為後,商業會計法業於95年5 月24日修正公布,其中第71條第1 款關於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處罰規定,法定刑由「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比較修正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及修正前同款之規定,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舊法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論處。

㈡綜上,法律修正前、後之比較,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所定之「從舊從輕」原則,適用被告甲○○行為時即修正前之法律,對被告較為有利,自應適用修正前刑法、修正前商業會計法及(刪除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等相關規定。

三、按統一發票乃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 款所列之原始憑證,屬商業憑證之一種,又按統一發票係營業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2條之規定於銷售貨物或勞務時,開立並交付予買受人之交易憑證,足以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應屬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會計憑證,且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原即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商業負責人明知不實之事項而予填製,應逕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最高法院分別著有87年度台非字第389 號判決意旨、85年度台上字第3145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被告甲○○就前揭犯行與年籍不詳自稱「陳天貴」之成年男子間、被告丙○○與姓名年籍不詳自稱「乙○○」之成年男子間,就上開罪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復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甲○○、丙○○所為上開虛開統一發票及幫助逃漏稅捐等行為,皆係在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是其所為,即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之舉措,仍應各評價為包括一罪之集合犯為已足。又被告甲○○、丙○○以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交付他人之行為而同時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依社會通念,應認為係基於同一犯意所實行之單一犯罪行為,屬一行為同時觸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商業負責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查刑法及商業會計法部分條文固分別於95年7 月1 日及同年5 月26日修正後施行,惟被告丙○○上開犯行,係由95年1月23日起持續至95年8 月間止,自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逕行適用新法,檢察官起訴書認有新舊法比較適用及應依修正後刑法之連續犯及牽連犯之規定,尚有誤會,併予指明。爰審酌被告甲○○、丙○○擔任彩蘋公司負責人而虛開該公司統一發票之行為,業已造成他人逃漏高額稅捐,影響國家財政收入及賦稅制度之公平性,更紊亂稅捐稽徵體制,本應重懲,惟念及被告於本件犯罪之參與程度,較諸共犯即「陳天貴」、「乙○○」等之成年男子而言,尚屬次要地位,併考量本案虛開統一發票之張數、金額及幫助他人逃漏之稅額,暨被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戒。末查,本件被告犯罪後,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業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經公布生效,則被告犯罪時點既在96年4 月24日之前,合於減刑之要件,自應依該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之規定,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修正後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11條前段、修正前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後刑法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立儒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 法 官 江德民

附表一:采蘋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幫助他人逃漏稅部分:┌──┬──────────┬──────┬────┬──────┬──────┬──────┐│編號│收受虛開發票之營業人│申報扣抵張數│開立年月│發票字軌號碼│銷售金額 ( │扣 抵稅額(新││ │ │ │ │ │新臺幣) │ 臺幣) │├──┼──────────┼──────┼────┼──────┼──────┼──────┤│ 1 │碩誠實業有限公司 │18 │94/08 │GU00000000 │350,000 元 │17,500元 ││ │ │ │ │GU00000000 │280,000 元 │14,000元 ││ │ │ │ │GU00000000 │425,000 元 │21,250元 ││ │ │ │ │GU00000000 │420,000 元 │21,000元 ││ │ │ │ │GU00000000 │336,000 元 │16,800元 ││ │ │ │ │GU00000000 │472,500 元 │23,625元 ││ │ │ │ │GU00000000 │378,000 元 │18,900元 ││ │ │ │ │GU00000000 │367,500 元 │18,375元 ││ │ │ │ │GU00000000 │294,000 元 │14,700元 ││ │ │ │ │GU00000000 │340,000 元 │17,000元 ││ │ │ ├────┼──────┼──────┼──────┤│ │ │ │94/10 │HU00000000 │475,475 元 │23,774元 ││ │ │ │ │HU00000000 │475,475 元 │23,774元 ││ │ │ │ │HU00000000 │475,475 元 │23,774元 ││ │ │ ├────┼──────┼──────┼──────┤│ │ │ │95/04 │LU00000000 │455,900 元 │22,795元 ││ │ │ │ │LU00000000 │411,280 元 │20,564元 ││ │ │ │ │LU00000000 │438,440 元 │21,922元 ││ │ │ │ │LU00000000 │473,360 元 │23,668元 ││ │ │ │ │LU00000000 │248,000 元 │12,400元 ││ │ │ ├────┼──────┼──────┼──────┤│ │ │ │合計 │ │7,116,405元 │355,821元 │├──┼──────────┼──────┼────┼──────┼──────┼──────┤│ 2 │克洛爾企業有限公司 │24 │95/02 │KU00000000 │465,870 │23,294 ││ │ │ │ │KU00000000 │119,000 │ 5,950 ││ │ │ │ │KU00000000 │413,820 │20,691 ││ │ │ │ │KU00000000 │261,450 │13,073 ││ │ │ │ │KU00000000 │648,150 │32,408 ││ │ │ │ │KU00000000 │252,280 │12,614 ││ │ │ │ │KU00000000 │556,075 │27,804 ││ │ │ │ │KU00000000 │722,750 │36,138 ││ │ │ │ │KU00000000 │344,624 │17,231 ││ │ │ │ │KU00000000 │533,250 │26,663 ││ │ │ │ │KU00000000 │280,320 │14,016 ││ │ │ │ │KU00000000 │211,820 │10,591 ││ │ │ │ │KU00000000 │272,220 │13,611 ││ │ │ │ │KU00000000 │273,750 │13,688 ││ │ │ │ │KU00000000 │263,640 │13,182 ││ │ │ │ │KU00000000 │267,840 │13,392 ││ │ │ │ │KU00000000 │487,575 │24,379 ││ │ │ │ │KU00000000 │140,610 │ 7,031 ││ │ │ ├────┼──────┼──────┼──────┤│ │ │ │95/04 │LU00000000 │431,660 │21,583 ││ │ │ │ │LU00000000 │541,400 │27,070 ││ │ │ │ │LU00000000 │469,320 │23,466 ││ │ │ │ │LU00000000 │347,600 │17,380 ││ │ │ │ │LU00000000 │420,512 │21,026 ││ │ │ │ │LU00000000 │459,900 │22,995 ││ │ │ ├────┼──────┼──────┼──────┤│ │ │ │合計 │ │9,185,436 │459,276 │├──┼──────────┼──────┼────┼──────┼──────┼──────┤│ 3 │赫業國際有限公司 │1 │95/04 │LU00000000 │190,476 │ 9,524 ││ │ │ ├────┼──────┼──────┼──────┤│ │ │ │合計 │ │190,476 │ 9,524 │├──┼──────────┼──────┼────┼──────┼──────┼──────┤│ 4 │輝遠貿易有限公司 │21 │94/12 │JU00000000 │405,000 │20,250 ││ │ │ │ │JU00000000 │500,000 │25,000 ││ │ │ │ │JU00000000 │387,500 │19,375 ││ │ │ │ │JU00000000 │864,000 │43,200 ││ │ │ │ │JU00000000 │840,000 │42,000 ││ │ │ │ │JU00000000 │540,000 │27,000 ││ │ │ │ │JU00000000 │740,000 │37,000 ││ │ │ │ │JU00000000 │700,000 │35,000 ││ │ │ │ │JU00000000 │770,000 │38,500 ││ │ │ │ │JU00000000 │440,000 │22,000 ││ │ │ │ │JU00000000 │572,000 │28,600 ││ │ │ │ │JU00000000 │ 75,200 │ 3,760 ││ │ │ │ │JU00000000 │342,000 │17,100 ││ │ │ │ │JU00000000 │532,000 │26,600 ││ │ │ │ │JU00000000 │480,000 │24,000 ││ │ │ │ │JU00000000 │442,000 │22,100 ││ │ │ │ │JU00000000 │450,000 │22,500 ││ │ │ │ │JU00000000 │ 90,000 │ 4,500 ││ │ │ │ │JU00000000 │180,000 │ 9,000 ││ │ │ │ │JU00000000 │270,000 │13,500 ││ │ │ │ │JU00000000 │400,000 │20,000 ││ │ │ ├────┼──────┼──────┼──────┤│ │ │ │合計 │ │10,019,700 │500,985 │├──┼──────────┼──────┼────┼──────┼──────┼──────┤│ 5 │緣欣國際貿易有限公司│4 │95/02 │KU00000000 │42,392 │2,120 ││ │ │ │ │KU00000000 │42,480 │2,124 ││ │ │ │ │KU00000000 │42,510 │2,126 ││ │ │ │ │KU00000000 │42,456 │2,123 ││ │ │ ├────┼──────┼──────┼──────┤│ │ │ │合計 │ │169,838 │8,493 │├──┼──────────┼──────┼────┼──────┼──────┼──────┤│ 6 │陶子實業有限公司 │2 │95/03 │LU00000000 │476,190 │23,810 ││ │ │ ├────┼──────┼──────┼──────┤│ │ │ │95/04 │LU00000000 │523,810 │26,190 ││ │ │ ├────┼──────┼──────┼──────┤│ │ │ │合計 │ │1,000,000 │50,000 │├──┼──────────┼──────┼────┼──────┼──────┼──────┤│ 7 │正將企業社 │1 │95/03 │LU00000000 │428,571 │21,429 ││ │ │ ├────┼──────┼──────┼──────┤│ │ │ │合計 │ │428,571 │21,429 │├──┼──────────┼──────┼────┼──────┼──────┼──────┤│ 8 │中麟國際有限公司 │1 │95/04 │LU00000000 │285,714 │14,286 ││ │ │ ├────┼──────┼──────┼──────┤│ │ │ │合計 │ │285,714 │14,286 │├──┼──────────┼──────┼────┼──────┼──────┼──────┤│ 9 │毅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 │94/11 │JU00000000 │794,650 │39,733 ││ │ │ │ │JU00000000 │684,500 │34,225 ││ │ │ │ │JU00000000 │803,000 │40,150 ││ │ │ │ │JU00000000 │169,000 │8,450 ││ │ │ │ │JU00000000 │320,400 │16,020 ││ │ │ ├────┼──────┼──────┼──────┤│ │ │ │94/12 │JU00000000 │322,500 │16,125 ││ │ │ │ │JU00000000 │ 82,380 │ 4,119 ││ │ │ │ │JU00000000 │250,000 │12,500 ││ │ │ ├────┼──────┼──────┼──────┤│ │ │ │合計 │ │3,426,430 │171,322 │├──┼──────────┼──────┼────┼──────┼──────┼──────┤│ 10 │德偉科技企業社 │8 │94/11 │JU00000000 │332,500 │16,625 ││ │ │ │ │JU00000000 │450,500 │22,525 ││ │ │ │ │JU00000000 │227,500 │11,375 ││ │ │ │ │JU00000000 │302,000 │15,100 ││ │ │ ├────┼──────┼──────┼──────┤│ │ │ │94/12 │JU00000000 │475,000 │23,750 ││ │ │ │ │JU00000000 │350,000 │17,500 ││ │ │ │ │JU00000000 │136,000 │6,800 ││ │ │ │ │JU00000000 │147,000 │7,350 ││ │ │ ├────┼──────┼──────┼──────┤│ │ │ │合計 │ │2,420,500 │121,025 │├──┼──────────┼──────┼────┼──────┼──────┼──────┤│ 11 │瑞智廣告事業有限公司│2 │94/09 │HU00000000 │240,000 │12,000 ││ │ │ │ │HU00000000 │270,000 │13,500 ││ │ │ ├────┼──────┼──────┼──────┤│ │ │ │合計 │ │510,000 │25,500 │├──┼──────────┼──────┼────┼──────┼──────┼──────┤│ 12 │精新群企業有限公司 │17 │94/09 │HU00000000 │ 75,000 │3,750 ││ │ │ │ │HU00000000 │ 75,000 │3,750 ││ │ │ │ │HU00000000 │ 90,000 │4,500 ││ │ │ │ │HU00000000 │ 75,000 │3,750 ││ │ │ │ │HU00000000 │ 75,000 │3,750 ││ │ │ │ │HU00000000 │120,000 │6,000 ││ │ │ │ │HU00000000 │ 75,000 │3,750 ││ │ │ │ │HU00000000 │ 75,000 │3,750 ││ │ │ │ │HU00000000 │ 75,000 │3,750 ││ │ │ │ │HU00000000 │ 75,000 │3,750 ││ │ │ │ │HU00000000 │ 60,000 │3,000 ││ │ │ │ │HU00000000 │ 75,000 │3,750 ││ │ │ │ │HU00000000 │ 60,000 │3,000 ││ │ │ │ │HU00000000 │ 90,000 │4,500 ││ │ │ │ │HU00000000 │ 75,000 │3,750 ││ │ │ │ │HU00000000 │120,000 │6,000 ││ │ │ │ │HU00000000 │ 75,000 │3,750 ││ │ │ ├────┼──────┼──────┼──────┤│ │ │ │合計 │ │1,365,000 │68,250 │├──┼──────────┼──────┼────┼──────┼──────┼──────┤│ 13 │惜緣工程行 │6 │94/11 │JU00000000 │943,600 │47,180 ││ │ │ │ │JU00000000 │793,100 │39,655 ││ │ │ │ │JU00000000 │774,400 │38,720 ││ │ │ ├────┼──────┼──────┼──────┤│ │ │ │94/12 │JU00000000 │758,100 │37,905 ││ │ │ │ │JU00000000 │674,795 │33,740 ││ │ │ │ │JU00000000 │957,580 │47,879 ││ │ │ ├────┼──────┼──────┼──────┤│ │ │ │合計 │ │4,901,575 │245,079 │├──┼──────────┼──────┼────┼──────┼──────┼──────┤│ 14 │莉安娜實業有限公司 │9 │95/01 │KU00000000 │453,000 │22,650 ││ │ │ │ │KU00000000 │515,000 │25,750 ││ │ │ │ │KU00000000 │317,600 │15,880 ││ │ │ │ │KU00000000 │493,900 │24,695 ││ │ │ │ │KU00000000 │529,100 │26,455 ││ │ │ ├────┼──────┼──────┼──────┤│ │ │ │95/02 │KU00000000 │491,900 │24,595 ││ │ │ │ │KU00000000 │248,400 │12,420 ││ │ │ │ │KU00000000 │627,200 │31,360 ││ │ │ │ │KU00000000 │411,200 │20,560 ││ │ │ ├────┼──────┼──────┼──────┤│ │ │ │合計 │ │4,087,300 │204,365 │├──┼──────────┼──────┼────┼──────┼──────┼──────┤│ 15 │凡特斯國際有限公司 │10 │95/01 │KU00000000 │194,300 │ 9,715 ││ │ │ ├────┼──────┼──────┼──────┤│ │ │ │95/02 │KU00000000 │322,825 │16,141 ││ │ │ │ │KU00000000 │314,100 │15,705 ││ │ │ │ │KU00000000 │314,100 │15,705 ││ │ │ ├────┼──────┼──────┼──────┤│ │ │ │95/03 │LU00000000 │175,120 │ 8,756 ││ │ │ │ │LU00000000 │146,000 │ 7,300 ││ │ │ │ │LU00000000 │139,200 │ 6,960 ││ │ │ ├────┼──────┼──────┼──────┤│ │ │ │95/04 │LU00000000 │162,400 │ 8,120 ││ │ │ │ │LU00000000 │324,000 │16,200 ││ │ │ │ │LU00000000 │249,600 │12,480 ││ │ │ ├────┼──────┼──────┼──────┤│ │ │ │合計 │ │2,341,645 │117,082 │├──┼──────────┼──────┼────┼──────┼──────┼──────┤│ 16 │信霖企業社 │1 │95/03 │LU00000000 │476,190 │23,810 ││ │ │ ├────┼──────┼──────┼──────┤│ │ │ │合計 │ │476,190 │23,810 │├──┼──────────┼──────┼────┼──────┼──────┼──────┤│ 17 │欣亞國際企業有限公司│6 │95/07 │NU00000000 │286,000 │14,300 ││ │ │ │ │NU00000000 │247,000 │12,350 ││ │ │ │ │NU00000000 │273,000 │13,650 ││ │ │ ├────┼──────┼──────┼──────┤│ │ │ │95/08 │NU00000000 │283,400 │14,170 ││ │ │ │ │NU00000000 │361,400 │18,070 ││ │ │ │ │NU00000000 │455,000 │22,750 ││ │ │ ├────┼──────┼──────┼──────┤│ │ │ │合計 │ │1,905,800 │95,290 │├──┼──────────┼──────┼────┼──────┼──────┼──────┤│ 18 │億璟企業有限公司 │4 │95/07 │NW00000000 │224,000 │11,200 ││ │ │ │ │NW00000000 │384,000 │19,200 ││ │ │ ├────┼──────┼──────┼──────┤│ │ │ │95/08 │NW00000000 │504,000 │25,200 ││ │ │ │ │NW00000000 │463,200 │23,160 ││ │ │ ├────┼──────┼──────┼──────┤│ │ │ │合計 │ │1,575,200 │78,760 │├──┼──────────┼──────┼────┼──────┼──────┼──────┤│ 19 │敏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29 │94/09 │HU00000000 │137,800 │6,890 ││ │ │ │ │HU00000000 │151,050 │7,553 ││ │ │ │ │HU00000000 │120,000 │6,000 ││ │ │ │ │HU00000000 │146,640 │7,332 ││ │ │ │ │HU00000000 │150,625 │7,531 ││ │ │ │ │HU00000000 │137,700 │6,885 ││ │ │ │ │HU00000000 │102,600 │5,130 ││ │ │ │ │HU00000000 │122,000 │6,100 ││ │ │ │ │HU00000000 │152,500 │7,625 ││ │ │ │ │HU00000000 │125,400 │6,270 ││ │ │ │ │HU00000000 │137,800 │6,890 ││ │ │ │ │HU00000000 │148,400 │7,420 ││ │ │ │ │HU00000000 │120,000 │6,000 ││ │ │ │ │HU00000000 │152,750 │7,638 ││ │ │ │ │HU00000000 │138,575 │6,929 ││ │ │ │ │HU00000000 │137,700 │6,885 ││ │ │ │ │HU00000000 │102,600 │5,130 ││ │ │ │ │HU00000000 │152,500 │7,625 ││ │ │ │ │HU00000000 │137,940 │6,897 ││ │ │ │ │HU00000000 │137,800 │6,890 ││ │ │ │ │HU00000000 │120,000 │6,000 ││ │ │ │ │HU00000000 │146,640 │7,332 ││ │ │ │ │HU00000000 │144,600 │7,230 ││ │ │ │ │HU00000000 │151,050 │7,553 ││ │ │ │ │HU00000000 │137,700 │6,885 ││ │ │ │ │HU00000000 │183,000 │9,150 ││ │ │ │ │HU00000000 │102,600 │5,130 ││ │ │ │ │HU00000000 │152,500 │7,625 ││ │ │ │ │HU00000000 │150,480 │7,524 ││ │ │ ├────┼──────┼──────┼──────┤│ │ │ │合計 │ │4,000,950 │200,049 │├──┼──────────┼──────┼────┼──────┼──────┼──────┤│ 20 │力天國際實業有限公司│2 │94/10 │HU00000000 │400,500 │20,025 ││ │ │ │ │HU00000000 │306,875 │15,344 ││ │ │ ├────┼──────┼──────┼──────┤│ │ │ │合計 │ │707,375 │35,369 │├──┼──────────┼──────┼────┼──────┼──────┼──────┤│ 21 │兆鋒興科技股份有限公│15 │94/07 │GU00000000 │525,000 │26,250 ││ │司 │ │ │GU00000000 │553,000 │27,650 ││ │ │ ├────┼──────┼──────┼──────┤│ │ │ │94/08 │GU00000000 │564,900 │28,245 ││ │ │ │ │GU00000000 │546,000 │27,300 ││ │ │ ├────┼──────┼──────┼──────┤│ │ │ │95/01 │KU00000000 │492,750 │24,638 ││ │ │ │ │KU00000000 │516,020 │25,801 ││ │ │ ├────┼──────┼──────┼──────┤│ │ │ │95/02 │KU00000000 │599,550 │29,978 ││ │ │ │ │KU00000000 │529,950 │26,498 ││ │ │ │ │KU00000000 │464,900 │23,245 ││ │ │ ├────┼──────┼──────┼──────┤│ │ │ │95/03 │LU00000000 │461,250 │23,063 ││ │ │ │ │LU00000000 │465,500 │23,275 ││ │ │ │ │LU00000000 │493,500 │24,675 ││ │ │ │ │LU00000000 │327,250 │16,363 ││ │ │ ├────┼──────┼──────┼──────┤│ │ │ │95/04 │LU00000000 │450,000 │22,500 ││ │ │ │ │LU00000000 │363,200 │18,160 ││ │ │ ├────┼──────┼──────┼──────┤│ │ │ │合計 │ │7,352,770 │367,641 │├──┼──────────┼──────┼────┼──────┼──────┼──────┤│ 22 │筑城科技有限公司 │3 │95/07 │NU00000000 │700,000 │35,000 ││ │ │ ├────┼──────┼──────┼──────┤│ │ │ │95/08 │NU00000000 │700,000 │35,000 ││ │ │ │ │NU00000000 │600,000 │30,000 ││ │ │ ├────┼──────┼──────┼──────┤│ │ │ │合計 │ │2,000,000 │100,000 │├──┼──────────┼──────┼────┼──────┼──────┼──────┤│ 23 │鴻淇國貿以限公司 │4 │95/02 │KU00000000 │365,040 │18,252 ││ │ │ │ │KU00000000 │300,448 │15,022 ││ │ │ │ │KU00000000 │364,716 │18,236 ││ │ │ │ │KU00000000 │864,104 │43,205 ││ │ │ ├────┼──────┼──────┼──────┤│ │ │ │合計 │ │1,894,308 │94,715 │├──┼──────────┼──────┼────┼──────┼──────┼──────┤│ 24 │百共國際貿易有限公司│5 │95/02 │KU00000000 │295,446 │14,772 ││ │ │ │ │KU00000000 │664,768 │33,238 ││ │ │ ├────┼──────┼──────┼──────┤│ │ │ │95/03 │LU00000000 │437,720 │21,886 ││ │ │ │ │LU00000000 │325,000 │16,250 ││ │ │ │ │LU00000000 │364,950 │18,248 ││ │ │ ├────┼──────┼──────┼──────┤│ │ │ │合計 │ │2,087,884 │104,394 │├──┼──────────┼──────┼────┼──────┼──────┼──────┤│ 25 │東得易企業有限公司 │1 │95/04 │LU00000000 │285,714 │14,286 ││ │ │ ├────┼──────┼──────┼──────┤│ │ │ │合計 │ │285,714 │14,286 │├──┼──────────┼──────┼────┼──────┼──────┼──────┤│ 26 │華泰太平洋行 │1 │95/06 │MU00000000 │210,000 │10,500 ││ │ │ ├────┼──────┼──────┼──────┤│ │ │ │合計 │ │210,000 │10,500 │├──┼──────────┼──────┼────┼──────┼──────┼──────┤│ 27 │弘普自動化科技有限公│1 │94/08 │GU00000000 │ 3,600 │ 180 ││ │司 │ ├────┼──────┼──────┼──────┤│ │ │ │合計 │ │ 3,600 │ 180 │├──┼──────────┼──────┼────┼──────┼──────┼──────┤│ 28 │正期企業有限公司 │13 │95/07 │NU00000000 │498,141 │24,907 ││ │ │ │ │NU00000000 │630,126 │31,506 ││ │ │ │ │NU00000000 │467,610 │23,380 ││ │ │ │ │NU00000000 │393,300 │19,665 ││ │ │ │ │NU00000000 │661,773 │33,088 ││ │ │ │ │NU00000000 │630,000 │31,500 ││ │ │ │ │NU00000000 │798,000 │39,900 ││ │ │ │ │NU00000000 │473,714 │23,685 ││ │ │ │ │NU00000000 │610,906 │30,545 ││ │ │ │ │NU00000000 │829,287 │41,464 ││ │ │ │ │NU00000000 │711,129 │35,556 ││ │ │ ├────┼──────┼──────┼──────┤│ │ │ │95/08 │NU00000000 │628,843 │31,442 ││ │ │ │ │NU00000000 │651,796 │32,590 ││ │ │ ├────┼──────┼──────┼──────┤│ │ │ │合計 │ │7,984,625 │399,228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檢察官偵查起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7 日

法 官 華奕超

法 官 黃鏡芳

書記官 劉玉梅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
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
        或撕毀其頁數者。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
        結果者。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
        實之結果者。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等之處罰)
教唆或幫助犯第 41 條或第 42 條之罪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或科新台幣 6 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
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 33 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
處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
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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