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1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118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溫岡國
李志勇
洪文正
顧致宇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8965號、95年度偵字第21340號、95年度偵緝字第1470號)暨追加起訴(96偵字第89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等經起訴審理之案件,雖經本院於九十九年八月二十六日辯論終結。惟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未調查,事涉被告等之權益及公平正義,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 法 官 江德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