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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18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江德民華奕超黃鏡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118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溫岡國

      李志勇

      洪文正

      顧致宇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8965號、95年度偵字第21340號、95年度偵緝字第1470號)暨追加起訴(96偵字第89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一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等經起訴審理之案件,雖經本院於九十九年八月二十六日辯論終結。惟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未調查,事涉被告等之權益及公平正義,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 法 官 江德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3 日

法 官 華奕超

法 官 黃鏡芳

書記官 劉玉梅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18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