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6號
- 公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李宏文律師
張運弘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玖年伍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因被告坦承有起訴書所載犯行,認其涉犯該條例第4 條第2 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嫌重大,所犯又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自有羈押必要,而該羈押之必要性復非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手段所得取代、確保,於民國99年2 月10日執行羈押,至99年5 月9 日,3 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以前開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原因並未消滅,經訊問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5 月10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