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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6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呂永福宣玉華張瓊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6號

公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李宏文律師

      張運弘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玖年伍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因被告坦承有起訴書所載犯行,認其涉犯該條例第4 條第2 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嫌重大,所犯又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自有羈押必要,而該羈押之必要性復非以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手段所得取代、確保,於民國99年2 月10日執行羈押,至99年5 月9 日,3 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以前開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原因並未消滅,經訊問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5 月10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永福

法 官 宣玉華

法 官 張瓊華

書記官 簡慧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6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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