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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132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許雅婷黃裕民羅國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附民字第132號

原告
金博士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乙○○原名葉慧卿.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 414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請求被告與共同被告甲○○應在蘋果日報全國版頭版以8 分之1 版面刊登道歉啟示1 日,並連帶給付新台幣200 萬元及自民國99年3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被告甲○○經本院判決無罪,原告就該部分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由本院另以判決駁回)。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許雅婷

                法 官 黃裕民

                法 官 羅國鴻

                書記官 戴育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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