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0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附民字第15號原 告 金日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慧琦 被 告 崔作仁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99年度易字第4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崔作仁被訴侵占等案件,經原告金日安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刑事案件部分業經本院99年度易字第45號就被告被訴部分各為有罪及無罪之判決,而有罪部分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就無罪部分則經原告法定代理人卓慧琦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爰依首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但書、第504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佳宏 法 官 吳芙蓉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靜雯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