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民國99年度易字第536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7 月 0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立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河洲 訴訟代理人 吳子昌 被 告 吳祖煥 上列被告因民國99年度易字第536 號業務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7 日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曾家貽 法 官 楊麗文 法 官 曾雨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顏緗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