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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25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劉為丕謝枚霏翁儀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附民字第25號

原告
林柏筠
被告
黎章麒
選任辯護人
魏雯祈律師
選任辯護人
陳郁仁律師
被告
富耀康創業投資有限公司
代表人
邱睿鋒

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訴字第82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衡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謝枚霏

法 官 翁儀齡

書記官 吳采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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