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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蔡榮澤林蕙芳吳宗航

原告
昶盛電氣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488 條、第502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以,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始得附帶提起。

二、查本件原告昶盛電氣工程有限公司對被告乙○○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之際,被告並未因犯罪行為經檢察官或自訴人提起刑事訴訟,而無刑事案件繫屬本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揆諸依前開規定與說明,原告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於法未合,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此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榮澤

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吳宗航

書記官 鄭乃甄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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