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7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吳為平蘇琬能林玉蕙

原告
伯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萬象騰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98年易字第 62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示。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乙○○所涉贓物案件,業經本院判處無罪在案,是原告所提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前揭法條之意旨,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吳為平

法 官 蘇琬能

法 官 林玉蕙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19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上列被告因贓物…」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