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 原告
- 伯堅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萬象騰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98年易字第 62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示。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乙○○所涉贓物案件,業經本院判處無罪在案,是原告所提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依前揭法條之意旨,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