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0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附民字第99號原 告 金星窯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男 告訴代理人 陳樹盛 被 告 陳永輝 上列被告陳永輝因竊盜案件(本院99年度易字第312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 法 官 蔡榮澤 法 官 汪曉君 法 官 林蕙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凱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