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聲字第4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聲字第40號
- 聲請人
- 陳寶玉
- 聲請人
- 陳滿足
- 相對人
- 頌岱爾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陳素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9 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頌爾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住址部分應更正為「桃園縣蘆竹鄉○○村○○○路1273巷53號1 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為同法第239 條所明定。
二、本院上開裁定當事人欄中頌爾公司之「住所」部分,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