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1402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14028號
- 債權人
- 勝悅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福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金樹、謝佩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表明是否主張債務人連帶給付。
三、提出正確之附表,請分別表明各張票據之金額、發票日及正確利息起算日(應自提示日後起算)。
四、陳報聯絡電話。
五、提出債務人謝佩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