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069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0699號
- 債權人
- 王田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鴻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安記染整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台端與第三人亨旭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將債權讓與依民法規定通知債務人之證明。
二、提出各張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影本。
三、將債務人所積欠之債務,分別就貸款部分及票款部分分別列計,票款部分利息之請求應自提示日(即退票日)後起算。
四、提出債務人法定代理人黃明元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五、陳報聯絡電話。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