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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303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33033號
債 權 人
沈金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臺鳳、登凰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張勇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正確債務人公司名稱究為登凰國際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抑或登凰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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