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8324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8324號
- 異議人
- 右鑫機械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雁茹
上列異議人即債務人因債權人吳新義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查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00 年4 月20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民國100 年4 月26日送達正本於異議人,而本件異議之提出,則為民國100 年5 月19日,顯逾法定期間。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 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