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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832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8324號

異議人
右鑫機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雁茹

上列異議人即債務人因債權人吳新義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查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8 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於民國100 年4 月20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民國100 年4 月26日送達正本於異議人,而本件異議之提出,則為民國100 年5 月19日,顯逾法定期間。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 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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