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50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84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842號

債權人
巧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秦春貴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輝鵬精機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

二、查債權人巧晶企業有限公司業已解散、債務人輝鵬精機有限公司業經廢止,請陳明上開兩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公函,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姓名及住所之記載。

三、如上開兩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全體股東姓名及住所)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2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