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9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84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842號

債權人
巧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秦春貴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輝鵬精機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各款之事項,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513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 月1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又查債權人巧晶企業有限公司業已解散、債務人輝鵬精機有限公司業經廢止,請陳明上開兩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並提出該公司最新變更登記表、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各一份等,該裁定業於民國100 年1 月14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無從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