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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19 日

  • 當事人
    政順電機材料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42號聲 請 人 政順電機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理政 非訟代理人 張雪香 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票據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民國一百年三月十三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票據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票據。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票據,本院將宣告該票據為無效。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支票附表: 100年度司催字第42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俊馳材料科技股份有│玉山銀行中壢分行 │100年3月10日 │48,499元 │AJ0四六七三二│ │ │1 │限公司 │ │ │ │四 │ │ ├─┼─────────┼─────────┼───────────┼────────┼────────┼──┤ │00│興和盛真空表面處理│玉山銀行楊梅分行 │99年12月25日 │2,599元 │AA六七四九一六│ │ │2 │有限公司 │ │ │ │三 │ │ ├─┼─────────┼─────────┼───────────┼────────┼────────┼──┤ │00│金弘吉機械工業有限│合庫銀行龍潭分行 │100年1月31日 │47,352元 │NW一九八五二二│ │ │3 │公司 │ │ │ │六 │ │ ├─┼─────────┼─────────┼───────────┼────────┼────────┼──┤ │00│春翔欣業股份有限公│華南銀行平鎮分行 │100年3月13日 │28,398元 │CD五四0三四五│ │ │4 │司 │ │ │ │五 │ │ ├─┼─────────┼─────────┼───────────┼────────┼────────┼──┤ │00│和勝企業股份有限公│華南銀行桃園分行 │100年1月31日 │47,852元 │CD三七一四六二│ │ │5 │司 │ │ │ │一 │ │ └─┴─────────┴─────────┴───────────┴────────┴────────┴──┘ 附記: 一、請於主文第2 項所示期間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未遵期刊登,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已滿 4 個月後 3 個月內,請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民事庭聲請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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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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