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4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司字第293號

展期清算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2 月 0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司字第293號

聲請人
呂緣(即中壢魚市場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代表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中壢魚市場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予再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 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中壢魚市場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代表人,經本院94年度司字第99號、100 年度司字第12號備查在案,因清算事務尚未了結,迭經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展延清算期間6 個月而至民國100 年11 月20日止(本院100年度司司字第171 號裁定)。茲因對於案外人黃春火等2 人之訴訟尚未判決確定,致未能於法定6 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再次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本件聲請經核與法尚無不合,應准其清算程序自民國100 年11月21日起再展延6 個月至101 年5 月20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司字第293號於民國 100 年 1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展期清算,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