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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司字第99號

請求清算展延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連士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司字第99號

聲請人
甲○○(即諾寶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就諾寶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聲請准予展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清算期間准自民國94年3 月1 日起延展至民國94年8 月31日止。

程序費用由諾寶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 條、第87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就任諾寶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後,因故未能完成清算,為此聲請准予展期等語。經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准予展期如主文所示。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9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連士綱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李宏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司字第99號於民國 94 年 03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清算展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