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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0號

更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0號

聲請人
債務人
吳冠龍
債權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債權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平
代理人
李祥銘
債權人
福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裕祥
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3 月27 日所為之裁定,有誤繕之情形,本院職權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附件一之更生方案,應更正為附件一之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按關於更生或清算之程序,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有明文。而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祇須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不變,即有上開法條之適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就附件一之更生方案,更生方案內容及更生清償分配表還款期數之分階段方式均有誤繕,爰依職權予以修正更生方案如附件一之一。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陳可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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