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43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432號
- 聲請人
- 洪柏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耿弘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呂和成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正確相對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請列現物所有權人為相對人)。
二、經核相對人耿弘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業已廢止,請陳明該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三、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會)決議、董事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四、更正附表(請於准予拍賣之不動產附表中記載二建物之共有部分)。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