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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3879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票字第3879號

聲請人
芮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柏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翔柏纖維有限公司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聲請人芮豐有限公司及相對人翔柏纖維有限公司公司業已解散,請陳明聲請人及相對人公司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如是,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並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即清算人) 。

二、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請分別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且補正聲請狀底全體法定代理人簽章,並分別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公司章程、股東決議、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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