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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1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提存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5 月 23 日
  • 法定代理人
    賴天祥、葉金鳳

  • 當事人
    賀傑鋼鐵工業有限公司普慧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194號聲 請 人 賀傑鋼鐵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天祥 相 對 人 普慧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金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九年度存字第一九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壹佰玖拾伍萬參仟參佰壹拾捌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 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99年度裁全字第143 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處分,曾提供新台幣1,953,318 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9年度存字第1990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所提存之上開擔保金,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等語。 三、本件聲請,業據聲請人提出同意書及公司變更登記表各乙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屬實,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唐國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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