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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8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0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8號

聲請人
鄒媋敏
相對人
江錦春
相對人
力毅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翠瑛
法定代理人
常家浩
法定代理人
李鈺婉
法定代理人
賴宏澤
法定代理人
黃暐凱
法定代理人
黃昭翎
相對人
東誠國際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原力霸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應傑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4 月27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相對人江錦春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仟肆佰伍拾陸元,... 」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江錦春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仟肆佰玖拾陸元... 」。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中關於「相對人力毅房屋仲介有限公司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仟柒佰貳拾捌元,... 」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力毅房屋仲介有限公司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仟柒佰肆拾捌元,...」。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中關於「相對人東誠國際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仟柒佰貳拾捌元,... 」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東誠國際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仟柒佰肆拾捌元,... 」。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三中關於「相對人公司登記事項表之抄錄費300 元及其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申請費20元及公示送達之登報費860 元,總計訴訟費用額13,640元(計算式:11,100+1,360 +300 +20+860 )。」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公司登記事項表之抄錄費400 元及其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申請費20元及公示送達之登報費860 元,總計訴訟費用額13,740元(計算式:11,1 00 +1,360 +400 +20+860 )。」。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三中關於「相對人江錦春應賠償聲請人5,456 元(計算式:13,640×4/10),相對人力毅房屋仲介有限公司負擔應賠償聲請人2,728 元(計算式:13,640×2/10),相對人東誠國際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應賠償聲請人2,728 元(計算式:13,640×2/1 )。」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江錦春應賠償聲請人5,496 元(計算式:13,740×4/10),相對人力毅房屋仲介有限公司負擔應賠償聲請人2,748 元(計算式:13,740 ×2/10),相對人東誠國際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應賠償聲請人2,748 元(計算式:13,740×2/1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張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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